2015年11月7日 星期六

支付寶代付代充,已違反銀行法

支付寶與銀行法
高雄刑事律師推薦評析
【法通法律事務所/蔡律師】
Q、替人代匯款賺價差,觸犯銀行法?
A: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違者,處最低三年有期徒刑。
Q、代付代充支付寶,也犯法?
A:據最近刑事判決,對於在拍賣網站上張貼「大陸淘寶網支付寶代付代充快速充值儲值服務」的訊息傳播者,認定該行為乃係提供在大陸地區第三方支付平台網站「支付寶」代為以人民幣充值之服務,由臺灣地區客戶匯款金額至訊息傳播者在臺灣地區所申設的銀行帳戶,再扣除手續費後,以其在大陸地區所申設之中國帳戶將等值之人民幣匯入客戶所指定之大陸地區支付寶網站帳戶完成充值。這就被認定為所稱「匯兌業務」,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Q、我收到傳票,怎麼辦?
A:依照銀行法125-4條規定,上開行為如果犯罪後自首,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或者,偵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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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0日 星期六

初論管轄--向哪一法院提出訴訟?

管轄
台南民事律師推薦專欄
【法通法律事務所/蔡律師】
 Q、什麼是管轄?
A:某種事件,應由某法院辦理,這就是管轄。
Q、最常見的管轄類型?
A:
(一)通常之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第一條)。例如原告住在臺南市,被告住在南投市,依法原應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起訴,惟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因九二一大地震不能行使職權,而被告暫居於高雄時,即可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起訴。
(二)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第一○條)。所謂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者,例如確認物權存否之訴是。所謂因不動產之分割涉訟者,例如訴請分割共有之不動產是。所謂因不動產之經界涉訟者,例如訴求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是。所謂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例如關於不動產所受損害請求賠償之訴是。
(三)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第六條)。所謂事務所者,例如會計師、醫師、律師之事務所是。所謂營業所者,例如商店、公司行號之營業處所是。
(四)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第一二條)。
(五)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第一三條)。所謂票據,指票據法所定之匯票、本票、支票而言。所謂票據付款地,指票據上記載之付款地而言,其票據上未載付款地者,如係匯票,以付款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付款地,如係本票,以發票地為付款地(票據法第二四條、第一二○條)。
(六)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第一五條)。所謂行為地,例如駕車撞傷人者,其肇事地是。
(七)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如數被告依法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第二○條)。例如甲住花蓮縣花蓮市,乙住臺東縣臺東市,丙住高雄市,共同或連帶向丁借款,丁可向花蓮、臺東或高雄地方法院擇一起訴。所謂數被告有共同管轄法院者,例如數人合夥開一店舖,各股東均因該店舖之業務欠人款項,店舖所在法院即為各股東之共同管轄法院(第六條)。如對其等起訴,應由該店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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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9日 星期六

議長選舉亮票不構成公務員洩密罪

議長選舉與亮票

高雄刑事律師推薦新聞

【法通法律事務所/蔡律師】

載,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顏大和對新北巿議會議長選舉亮票案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駁回非常上訴。

按: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係列於公務員瀆職罪章內;該罪所保護之法益為國家法益。而上開條項所稱「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其「秘密」係指國防以外與國家政務或事務具有重要利害關係,而由國家所保有不得洩漏之公務秘密(下稱公務秘密)而言。又直轄市、縣(市)議會議員於投票選舉議長、副議長時,其在選票上所圈選之內容,係議員依規定以「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自由行使其投票權所形成之秘密,並非國家基於政務或事務所形成之秘密。且上述投票圈選內容之秘密,僅該投票之議員知悉及保有;除非該議員有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下稱「亮票行為」),或自行告知他人,其他人均無從知悉或保有該秘密。 而議員於投票圈選議長、副議長時是否有「亮票行為」,對於選舉之結果(亦即何人當選議長、副議長)並無影響,對於國家政務或事務亦無利害關係。且議員投票時究竟圈選何人擔任議長、副議長,或故意投廢票,僅涉及議員個人政治意向及理念,屬於議員自由行使其投票權之內涵,與議長、副議長當選後所具有之職權功能,係屬不同層次之事項,自不得混為一談。故直轄市、 縣(市)議會議員於投票選舉議長、副議長時,其在選票上所圈選之內容,僅屬議員本身所保有之秘密,既非國家所保有之秘密 ,亦與國家政務或事務無關,自非屬上開公務秘密。若認係屬於上開公務秘密,則議員不僅於投票時不得有「亮票行為」,於投票後亦不得私下將其投票圈選之內容告訴家人、朋友或所屬政黨 同志,否則亦觸犯該項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文書罪,顯屬過苛,益徵直轄市、縣(市)議會議員於投票選舉議長、副議長時,其在選票上所圈選之內容,應非屬上開公務秘密。從而,直 轄市、縣(市)議會議員於投票選舉議長、副議長時之「亮票行為」,自不構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 外應秘密文書罪。

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 第九十一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一百 零五條,暨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四十九條,對於投票人之「亮票行為」,雖均有處罰之規定。但我國刑法之妨害投 票罪章以及其他現行法令,對於直轄市、縣(市)議會議員於投 票選舉議長、副議長之「亮票行為」,既均無科處刑罰之規定, 本於「罪刑法定主義」原則,自不得任意將議員投票選舉議長、 副議長時,在選票上所圈選之內容,擴張解釋屬上開公務秘密, 進而對其「亮票行為」加以處罰。

另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及地方 制度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無記名投票」之目的,係在維護選舉程序之公正與結果之正確性,其作用在於保護投票人行 使投票權之自由,賦予投票人秘密投票之保障,並非課以其對於投票圈選內容保密之義務。若投票權人於投票時自願將其所圈選之內容以公開揭露之方式出示於他人,此應屬其自願放棄秘密投 票自由之行為,除刑法對此項「亮票行為」有特別處罰之規定外 ,不能將此項行為視為「洩密行為」而加以處罰。

此外,直轄市 、縣(市)議員應對選民及所屬政黨負責,故該等議員於投票選 舉議長、副議長時若有故意「亮票行為」,其動機有可能係為迎 合選民監督或出於政黨之要求所致,未必與金錢或暴力介入有關 。至於議員「亮票行為」是否適當,雖有爭議,然在未有刑法明 文規範之前,宜由議會內部紀律加以處理,司法權不應介入,此為本院最近統一之見解。

上開內容為最高法院見解,其論述甚為有理,應可作為日後相關案件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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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5日 星期二

騎士挨告肇事逃逸無罪

肇事逃逸與故意
高雄刑事律師推薦
【法通法律事務所/蔡律師】
載,林姓男子駕車行經街口逕行右轉,讓直行中的王姓機車騎士煞車不及,擦撞林男汽車左前方車頭,在汽車後方摔車滑行,導致骨盤骨折,林男開車離去。林男辯稱有看到王男機車靠過來,但是沒有感受到擦撞,也不知道機車有倒地滑行。當時坐在後座的林妻也辯稱不知道有擦撞一事,並指若有發生擦撞,她應該會叫老公停下車查看。王男當庭也證稱看林男開走的樣子,好像沒感覺。
本件地院調閱路口監視器,看到機車身經過汽車後,車身先是傾斜,接著才倒地滑行,並非一撞就倒地,且畫面上看不出有碰撞,再加上汽車一直在等速行駛,並無加速或忽快忽慢等異常情形,判他無罪。事實上而論,本件與其他肇事逃逸案件最大不同在於,並無碰撞,而是類似閃避滑行而摔倒受傷,且被告也無異常煞車等足以證明其有知曉車禍發生之客觀事實,是法院判決無罪,尚屬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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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23日 星期日

申報地價、公告地價、公告現值之作用

申報地價、公告地價、公告現值
台南律師土地法推薦專欄
【法通法律事務所/蔡律師】
 Q、什麼是申報地價?
A: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所有權登記時,所申報之地價,就是申報地價。
Q、如果未申報地價,該如何認定?
A:未申報地價,或申報地價不足公告地價之8成者,則以公告地價的8成當作申報地價(平均地權條例第16條參照)。
Q、公告地價與公告現值之不同?
A:公告地價是每3年公告一次,是做為地價稅課徵之依據。在土地登記簿謄本中並未呈現,要另行上網查詢。至於公告現值是「每年」都在改變,是做為典價及土地增值稅徵收、區段徵收時,土地價格的依據,在土地登記謄本係呈現為「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
Q、申報地價之用途?
A:「申報地價」(指有申報地價,且超過公告地價的8成;若無申報地價,則要查公告地價,且係以公告地價的8成作做為申報地價,並等於是法定地價)之用途主要在計算租金。也就是說,依照土地法第97條第1項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10%為限。」依土地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土地法第97條所謂土地及建築物之總價額,土地價額依法定地價,建築物價額依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估定之價額。」 同法第110條規定「地租不得超過地價百分之8,約定地租或習慣地租超過地價8%者,應比照地價10%減定之,不及地價8%者,依其約定或習慣。前項地價指法定地價,未經依法規定地價之地方,指最近三年之平均地價。」實務上對占用房地利益之計算,都是請求占用人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且請求權時效僅能自起訴時起回溯5年,超過5年部分不能請求。 且請求金額一般以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10%請求,但一般會參酌房地所在地點、房地附近經濟商業發展情形來決定百分比,並非一概以10%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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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31日 星期五

離婚、爭取子女監護權

離婚、爭取子女監護權
高雄離婚律師推薦專欄
【法通法律事務所/蔡律師】
Q、夫妻離婚時,有未滿20歲的小孩,該怎麼處理?
A:未成年子女,基本上由夫妻雙方自行協議由何人負責。只有當無法協議或協議不成時,才聲請法院酌定。
Q、祖父母可以聲請擔任監護人嗎?
A:民法第1055 條規定,聲請人可以是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因此,如果祖父母想要爭取監護權,也可以聲請法院酌定。
Q、聲請事項有哪些?
A:除最基本的監護權由聲請人擔任外,要注意幾點,第一,若子女未與自己同住,應附帶聲請法院裁定交付子女。第二,可以併同聲請法院命對方給付子女扶養費用。
Q、扶養費用給付型態?
A:基本上是分期給付,但可以聲請法院准予命若遲誤一期履行,其後之期視為亦已到期。
Q、法院酌定監護的類型?
A:法院基本上會命父親或母親單獨擔任監護人,但也可以同時擔任監護人,並由某方擔任主要照顧者。
Q、法院怎麼判斷監護權該給誰?
A:法院審酌子女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子女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Q、法院會聽小孩的意見嗎?
A:基本上法院會發函請社工訪視。只有當子女滿七歲以上,法院才於必要時會聽取子女的意見。
Q、怎麼證明自己比對方更適合擔任監護人?
A:提出自己適任之證據,如工作及收入證明、過去照顧該子女生活、教育、醫療之證明,有協助照顧子女之支援系統等。
Q、怎麼主張他方不適任?
A:他方過去疏於照顧或照顧不當之行為或將來無照顧之意願及能力之事證、未負擔子女生活費用、對子女施暴、虐待或有害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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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7日 星期五

如何分割共有物?

如何分割共有物?
台南民事律師推薦
【法通法律事務所/蔡律師】
、如何分割共有物?
A:分割共有物之目的在消滅共有關係,可分成協議分割與裁判分割,前者必須全體共有人同意,後者則由共有人之一向法院提出訴訟為之,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例外是因為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例如:共有道路、界標、界牆,共有之契據,區分所有建物之基地等,以及區分所有建物之共用部分、法定空地、畸零地、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等。
Q、共有物分割之訴,該如何主張?
A:共有物分割之訴,係以分割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每一位共有人都可以主張自己之分割方案,由法院就各不同分割方案選擇最有利之方案,或者,由法院職權認定如何分割最合乎公平。法院裁判主文僅須就分割方法為決定,勿庸諭知准予分割。需注意者,法院對於分割共有物之訴,是不受原告及被告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若法院判決之分割方法與原被告主張者不同, 亦毋庸駁回原告其餘之訴。 Q、如果缺一共有人同意或應訴,該如何處理?
A:法院實務上常見起訴的錯誤,就是少列一共有人為當事人,此時該訴訟當事人即非適格,會被直接駁回。又訴訟中共有人死亡者,應追加辦理繼承登記之聲明。無繼承人或有無繼承人不明,應選定或選任遺產管理人代替繼承人地位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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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5日 星期三

遺產與繼承專題Ⅰ

繼承遺產
台南遺產律師推薦專題
【法通法律事務所/蔡律師】
Q、何謂遺產?
A:被繼承人死亡後,必須先討論遺產範圍為何。如有婚姻關係者,必先扣除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數額後,方計算生前財產。生前財產先將生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贈與繼承人之財產,依贈與時之價值計入遺產後,減去生前所負債務後,該額度方屬於遺產範圍。
Q、遺產繼承人之順序?
A:第一順序者係直系血親卑親屬(與配偶均分),第二順序乃父母(配偶先拿1/2),第三順序乃兄弟姊妹(配偶先拿1/2),第四順序乃祖父母(配偶先拿2/3)。同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中,親等近者排除親等遠者(即孩子優先於孫子繼承),如孩子其中一房早夭,則可由孫子代位繼承該孩子房份,如全部早夭,則由孫子繼承各房份。
Q、難道一定得繼承?
A:依據98.6.10新修正民法第1148條係以限定繼承為原則,繼承人僅以所繼承遺產清償繼承債務,不足部分,繼承人不用以自己固有財產清償;如有剩餘,則仍得繼承之。至於拋棄繼承,依據民法第1174條,繼承人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過世被繼承人生前所遺留下來的「全部財產及債務」,並以書面通知因為您拋棄而應為繼承人之人;如果您是因為他人拋棄繼承才成為繼承人的話,也是從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Q、如果不辦理繼承,會如何?
A: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查明即公告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經五次標售而未標出者,登記為國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十年內,原權利人得檢附證明文件按其法定應繼分,向國有財產局申請專戶提撥發給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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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4日 星期二

檢察官、警察通知到案接受詢問,你有何權利?

檢察官、警察通知到案接受詢問,你有何權利?
台南刑事律師專欄
【法通法律事務所/蔡律師】
刑事案件中嫌疑人自己於警察或檢察官面前所做的供述,除非有明確證明是虛假供述,否則一般而言,該筆錄自白都會被認定說的內容是真實。因此,本文就是在向讀者說明,當你接到警察或檢察官通知到案接受訊問時,你應該有的權利?你要做的事有哪些?你如何應對訊問?。
開宗明義跟各位讀者聲明,記住,唯一能發現真相的地方,是神的法庭,你千萬不要對人類的審理過程抱持太大期望!兵法有云:置之死地而後生,你有上述概念後,那就切入主題。既然警察、檢察官都通知你到案說明,那代表他們不是你的朋友,而他們最想要的是『你親口說出他們要的劇本』,並寫在筆錄上讓您簽名,而你必須審酌下列幾點來因應:
一、你必須先確認自己的籌碼到哪裡?對你不利的證據有哪些?對你有利之證據有哪些?涉犯刑度是到哪裡?是不是僅有起訴、不起訴?有無可能緩起訴?如果你沒有犯罪,但涉及刑責低,又很不幸沒證據證明自己清白,有時候你必須抉擇,是否為了迎接後續審理的不確定性而必須選擇較低的訴訟風險,也就是認罪(自首)換緩起訴處分。當然,如果刑責很重,例如三年以上之重罪,或者根本不是你做的,那身為嫌疑人的你,就是要不要承認犯罪的抉擇,如果要承認犯罪,就必須追求減輕刑度之目的,否則就是兵法上所稱的『費留』,而這時候你就必須姿態放軟!但如果你不承認犯罪,縱使證據都指向你,而你有決心抱持被羈押也要捍衛自己清白時,那你可以繼續閱讀下面內容。
二、檢察官、警察在問你話前,都已經有一套劇本在心中,而他們要你的回答,就是要你親口說出他們要的犯罪構成要件事實!所以,檢警最怕的是你保持緘默!因為這樣他們就不能拿到證據之王『你的口供』,就只能尋求其他證人、證物來佐證他們說的內容是實在!如果你開口陳述,因為你並不是律師,有些法律要件都會在他們的問話中夾帶著,你不小心就會掉進陷阱,他們就達陣成功,而你必須付出經年累月審理的代價。所以最好的情形是回應他們:『很抱歉,我行使緘默權』,但檢警也不是省油的燈,他們會勸說你開口,最常見的是扮白臉跟你說這小事,說出來就沒事,或者伴黑臉跟你說你這要羈押,你如果不認罪,就去跟法官說,但你還是一句話,很抱歉,縱使你因為我不說而要羈押我,我也要保持緘默。
三、如果你決心要向檢警說出你的辯解,那你必須把握幾點原則:
(一)先諮詢跟本所蔡所長同樣資深的律師,因為你不懂法律,所以你會說太多自以為是但對於檢警而言是廢話的東西,而這些會被認為你在說謊才在那邊扯東扯西,要說,就要說重點。而哪裡是重點,這就必須交由專業的律師來做決定。
(二)你否認犯罪時,檢警打斷你辯解,你該如何做?你要有一個概念,我國是採一問一答始末陳述,所以怎麼問話是檢警的權力,但如何逐一針對問話內容回答,是你的權利。他們必須照你說的內容打在筆錄!但因為你是否認犯罪,所以您否認的這些話原則上是抵觸他們認定您有罪的劇本,是他們最不想打在筆錄,所以,他們會以各種『合法』手段讓你這些話不出現在筆錄裡面,最常見的是『打斷你的回答』,不在筆錄上打你剛剛回答的內容,跟你說:『這不是重點』『這不重要』『你的回答跟別人不一樣,你真的要這樣說嗎?』然後你因為身在迷霧中,常會被牽著跑,常常沒異議並要求記載筆錄,就當場忘記記載你想要記載的內容。因此,奉勸讀者一句話,凡是遇到檢警打斷你回答的時候,你要直接說:「很抱歉,這是我的回答時間,請你不要打斷我的回答,並如實記載筆錄,否則您不會簽名。」當然你會覺得這樣會不會惹怒到他們,筆者跟你說一句話,他們已經把你當嫌疑犯要給你定罪起訴,你還在以溫良恭儉讓的態度擔心警檢會不會惹怒,如果一直畏畏縮縮,他們會當你是好欺負。如果你怕被恐嚇,別忘了,你可以請律師陪同詢問,並充當您的證人。
(三)他們並不是主導者,主導者是你。如果檢警還是一直打斷你的回答,一直在那邊盧說是你做的,而不願照你回答內容打筆錄時,你可以怎麼做?記住一句話,這筆錄沒你的簽名是沒有用的!你不願意說,他們就沒辦法,是你給他們恩惠!是你開口讓他們得到你的口供!如果檢警還是一直打斷你的回答,你這時候可以直接對錄音機說:「我拒絕做筆錄!因為檢警都打斷我的回答!」只要這份筆錄沒經過你簽名,這份筆錄就是無效,就是白做工!而檢警最多詢問時間就是二十四小時,他們沒時間也最擔心您不簽名。
(四)檢警問題會夾雜很多假設,你必須逐一回答,並記明筆錄,不可省略!記住,夾雜假設是檢警最常見的問話方式,因為他們必須先把劇本寫好,這是他們的方式,但既然他們可以這樣問,你當然可以逐一拆解並逐字回答,你千萬不要輕易放棄你的權利,因為你絕對有權逐一針對問話內容回答,如果他們不願意讓你逐一回答並打斷你,你就照著本文上面說的做。但注意的是,如果他們讓你逐一回答,記住,你不可以聽信檢警說:「你剛剛說的不重要,不用記」「有錄音,我幫你打的筆錄是重點,不可能逐一打字」等話!你要做的事,必須確認你說的重點都有寫明在筆錄中,不要聽信他們說的,你想想,他們為何不願意打在筆錄上?因為你說的是對他們劇本不利的話,他們才不想寫在筆錄中,才需要跟你說這不重要,但重不重要不是他們說的算,是你跟法官說的算!這點你是絕對不能讓步妥協。
(五)做完筆錄印出來前,先確認筆錄電子檔有哪些需要更正,並要檢警修正。因為這份筆錄是白紙黑字,如果你簽名,那代表你同意這份筆錄是你的意思,當然,檢警常會說『有錄音』,或者說『這要修正的文字跟筆錄寫的意思差不多,你不用改』等話,但我還是要向你說明,如果不重要的供述,他們就讓你直接修正就好,為什麼他們不願意讓你修正呢?因為修正後對他們的劇本是有不好影響,所以,記住,在你簽名前,你是有權要求檢警修正,如果他們不願意修正?或者說他們要放錄音給你聽,別忘了,本文上面說的,你就對著麥克風說:「因為你們不願照我的原意修正筆錄,所以我拒絕簽名。」這樣,他們就會有兩種方式處理,其一,讓你修正,其二,在筆錄末端記載你拒絕簽名。但你別擔心,拒絕簽名代表你不認同這份筆錄,這份筆錄是沒證據能力,將來審判中只是一張廢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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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25日 星期四

個資與刑法

個資與刑罰
台南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專欄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意圖營利犯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其增訂之立法理由,主要是期能遏阻盜賣個人資料之不法行為,即令無被害人提出告訴,亦得追究犯罪者之刑事責任,以期加強打擊盜賣個人資料之不法行為。
又所謂個人資料部分,其前提是具隱私性,從而,如若「個資權人自行對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揭露其個人資料」,如個資權人於網路上公布自己姓名、工作、擔任職務之內容等等,則因已公開揭露,故無個資保護之必要,縱使蒐集或利用,亦無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又如個人資料「與公共利益」有關,或者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指透過大眾傳播、網際網路、新聞、雜誌、政府公報及其他一般人可得知悉或接觸而取得個人資料之管道),此時,縱使蒐集或處理,亦無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但如果該一般可得之來源所取得之個資,當蒐集或轉貼者知悉(或經個資權人通知)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時,應主動(或依個資權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如若不為刪除或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則直轄市、縣(市)政府可處蒐集處理個資之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之。
又個資可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為利用。亦可為「增進公共利益」、或「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至於利用個資從事商品行銷時,例如打電話向個資權人行銷商品,則當個資權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個資利用人即應停止再利用其個資進行行銷。而為便利個資權人表達拒絕接受行銷之意思表示,當對個資權人進行首次商品行銷時,應免費提供個資權人表達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例如,免付費電話、免費回郵等。如若個資權人已拒絕接受行銷,仍未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者,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至於特種(敏感)個資,依我國個資法第六條規定,是指「醫療」、「基因」、「性生活」(含性傾向)、「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等五類,其蒐集、處理或利用須符合所列要件,始得為之。比較特殊的是,所稱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依施行細則規定,是指經檢察署為「緩起訴」、「職權不起訴」或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執行」之紀錄,此時需要注意是否符合例外規定。而最常見之例外規定,就是地檢署或法院的新聞稿,因屬於依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所公示、公告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公開之個人資料,故無違法。有疑問的是,如若是被羈押而遭新聞報導,則因羈押非屬犯罪前科,故非屬特種個資範疇,因此,如若新聞報導某人遭羈押,則無特種個資之適用,而應以一般個資之蒐集、處理、利用看待。又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本細則施行日期,由法務部定之,然因法務部尚未確定施行日期,故就特種個資部分,尚未施行,附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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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16日 星期二

支付命令修正,可溯及二年救濟

支付命令確定,可救濟重生
台南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專欄
載,立法院昨三讀修正「民事訴訟法」,未來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時,須釋明債權是否真實存在或提出借款憑據,未來支付命令也不再具有確定判決效力。且另行規定,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若未在法定期間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將僅有執行力。債務人若未在廿日內提出對支付命令有異議,可透過法律程序提起「確認債務不存在訴訟」,不須提起再審。
簡單來說,等總統公布後,支付命令將只有執行力,不再與判決確定有同等效力,而先前已經確定的支付命令,亦能在修正案公布實施日起2年內證明債權人所提之證物為變造或偽造,或提出較有利於己的證物,向法院提起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之訴,繳納裁判費,並提供相當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至少可以確保將來財產因拍賣執行而無法回復之情事發生。若債務人為未成年人,則可於成年後2年內提出。不過已經清償之債務,不適用。
此外,為防堵支付命令淪為詐欺手法,聲請人必須釋明,至少需提出簡單證明,法院才能核發支付命令。得提供相當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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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8日 星期一

前金控副董事長私生子認祖歸宗,並得繼承遺產

認領私生子與遺產繼承
台南法通法律事務所遺產律師專題
載,某金控前副董事長吳OO過世,妻子和五名子女繼承遺產,男子王OO自稱是吳的私生子,提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訴訟,要求繼承遺產。吳的子女不願做血緣鑑定,法院認定王是吳家錄的親生兒子,在扣除遺產稅後,吳妻及子女應給付王八百五十八萬元,同時台北市的一筆土地分割登記也須撤銷。全案仍可上訴。
按民法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撫育,即應視為認領,從而,本件王姓男子提出證據證明吳OO曾多次給他生活費,並曾提款一千零廿萬給王姓男子,叮囑王買屋時「注意交通便利」、「你媽媽會不會覺得太冷」等對話,錄音中也都沒提到要求王姓男子要還款,因此,法官認為吳OO是本於親情提供金錢安頓王姓母子。故認為有認領之適用。
承上,既然王姓男子為吳姓男子之兒子,從而,其他繼承人侵害到其繼承持份,乃剝奪其繼承人資格,故應予確認有親子關係,並應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而回復共有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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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7日 星期日

遺產分割協議與債務
台南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專欄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只要無禁止分割之約定,本可由家事法院逕為裁判。又所謂遺產分割之訴,乃針對「公同共有」遺產而為分割,而所謂遺產,顧名思義係指被繼承人所遺留「財產」及「債權」,也只有這兩種才有「公同共有」概念,至於債務則是在所繼承遺產範圍內繼承人負「連帶責任」,因此,債務是沒有「公同共有」概念,而是由債權人另行持執行名義對被繼承人之遺產為強制執行。
至於我們為何會從遺產中扣除第三人債務?那是因為我們在計算每位繼承人之應繼分及特留分,民法遺產分割章並未提及要先清償債務才能分割。舉例而言,某甲留有土地遺產市值一千萬元,債務有二百萬元,繼承人有妻、母二人,每人應繼分為四百萬元,但土地分割仍是每人持分1/2,至於債權人則持執行名義聲請對遺產強制執行,並不會在遺產分割之訴中先將債務二百萬扣除後,再去讓妻、母分割取得各2/5持份,否則,無異於法無據讓債權人先優先取得1/5遺產,剩下再為分割,此足以證明所謂遺產分割是以「公同共有」的財產或債權為前提,與債務是否扣除無涉。
綜上,家事法院在審理遺產分割之訴時,本無需就被繼承人生前債務一併分割,從而,如若被繼承人生前積欠繼承人之一人債務,而其他繼承人對該債務有所爭議時,家事法院無需就該債務是否存在一併分割處理,債務本身欠缺公同共有概念,無法為分割之標的,是債務扣抵自與遺產分割之訴無涉,故無停止訴訟之事由。但如若繼承兼債權人提出主張要求繼承人連帶返還時,則家事法院需具體審理,並應另行計算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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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26日 星期二

支付命令有救濟管道

支付命令與確認債權不存在
台南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專欄
載,許多詐騙集團常假借債權人名義,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無辜民眾自認並無債務,不在法定廿日內未提出異議,等到法院查扣財產時,民眾才驚覺遭詐。此時,無辜受害者只能提出「再審」,但再審訴訟要件嚴格,救濟機會趨近零。
立法院初審通過,明訂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若未在法定期間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將由現行具既判力,改為僅有執行力。意即債務人若未在廿日內提出對支付命令有異議,可透過法律程序提起「確認債務不存在訴訟」,不須提起再審。
只不過所謂確認債務不存在之訴,仍需繳裁判費,為自己過去不聲明異議付一點代價,且若債權人已強制執行,債務人必須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並須繳納債權額於一、二、三審的訴訟期間法定利息為擔保金,故還是建議收到支付命令後,一定要在20日內提起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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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6日 星期三

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繼承與拋棄
台南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專欄
有很多人來電詢問該如何辦理拋棄繼承?基本上這要處理的前提是,該被繼承人已經死亡後,才能辦理拋棄繼承,且還有順位的問題,實在是很複雜,故撰文一篇,簡單提供概念給讀者。
Q1、何為拋棄繼承?
A:在繼承開始之後,各順位之繼承人,向死者生前最後戶籍地之管轄法院,以書狀表示拋棄對死者之繼承權,並以存證信函通知後順位之繼承人已成為應繼承之人
Q2、 能主張拋棄繼承之人有哪些?
A:必須是死者之繼承人,才有所謂拋棄繼承。因此,被人家收養的子女,以及,後順位繼承人在先順位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之前,都沒有拋棄繼承可言。
Q3、有哪些人是繼承人?
A: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而定之:(1)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內外孫子女) 。(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Q4、最晚何時拋棄繼承?
A:須在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事實時起,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因此,如果是後順位之繼承人,在先順位之繼承人拋棄繼承後,才開始起算三個月。
Q5、存證信函怎麼寫?
A:向郵局買存證信函, 寄件人處寫上拋棄繼承人之姓名,收件人寫後順位繼承人姓名,內文則寫明:被繼承人○○○於中華民國○○年○○月○○日死亡,繼承人○○○依民法第一一七四條第一項規定拋棄繼承權,依同法條第二項規定,已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通知應為繼承之人。
Q6、如何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A:需要準備(1)拋棄繼承書狀乙份。(2)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3)繼承系統表。(4)拋棄繼承通知存證信函。(5)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書。
Q7、在國外住居之繼承人,如無印鑑證明,該如何委託國內親友辦理拋棄繼承?
A:在國外住居之拋棄人,如無法在國內戶籍機關取得印鑑證明,應將其拋棄之意思表示作成書面,經其所在地之法院或公證人公證或認證,再經中華民國派駐外國館處驗證。
Q8、需要多少費用?
A:法院收取規費是新臺幣一千元。如果委任律師辦理拋棄繼承,會隨著拋棄繼承人數而有不同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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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5日 星期六

電梯夾殺母子 保養員無罪

業務過失與注意可能
台南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專欄
載,高雄「九品尊座」大樓前年發生電梯暴衝夾死3歲男童,男童母親謝○芬為救子墜電梯井死亡慘劇,檢方依業務過失致死起訴大裕電梯保養員李○泰,但一審判李男無罪,仍可上訴。
本件法院認為事故發生係因九品尊座社區B棟大樓電梯配電盤內之PLC 中之「設為XBK 繼電器」之接點因長期使用導致彈性疲乏所致,又針對PLC 控制器內之繼電器接點,有無可能因長期使用而產生金屬疲乏之可能性之問題,PLC代理商司回覆略以:PLC 控制器內之繼電器接點,於長期使用將有產生金屬疲乏的可能性等語,至於其他鑑定證人的鑑定事故發生的原因,均未採納。
又法院要,課與被告刑法上業務過失致死之罪,首要認定者乃被告有何「應注意之義務」?公訴意旨認被告有建議管理委員會更換B 棟大樓電梯內PLC 之義務,惟現行法規對於載客電梯之使用年限並無明確之規範,且實務上針對PLC 之使用年限亦無明確之規定,更有使用20、30年還在用等情,則被告應如何在其保養時未發現PLC 有故障之情形下告知管理委員會B棟電梯PLC 已逾使用年限?故難以認定被告於本案案發之前有建議更換B 棟大樓電梯內PLC之義務存在
又保養員之契約義務係指對電梯之零件加油潤滑,使各零件能運轉順暢、電梯及機房之清潔,以防免灰塵卡垢,造成零件之損壞、當客戶反應電梯有問題(如電梯運轉有晃動、震動之情形),保養員須進行性能調整,且保養時須測試電梯之運轉及功能是否均正常,則保養員對於電梯機能上安全檢查即已完成。復觀之被告於102 年9 月26日至九品尊座社區進行A 棟大樓電梯之維修保養時,發現A 棟大樓電梯之電動機、齒輪箱有急待修換之情形,而C 棟大樓電梯則有漏油之情形,此有大裕電梯(A 棟)保養記錄表及大裕電梯(C 棟)保養記錄表各1 份在卷可佐,足見被告於102 年9 月26日至九品尊座社區進行大樓電梯之維修保養時,確實有依保養記錄表進行檢查而盡其契約上之義務,才會在九品尊座社區之A 棟及C 棟大樓電梯發現問題,並記載在保養記錄表上,而其未在B 棟大樓電梯之保養記錄表上記載須更換或須注意之事項,係因其保養當時確實未發現B 棟大樓電梯有何問題,乃於B 棟大樓電梯之保養記錄表上均記載良好。此外,設為XBK 繼電器係位於PLC 之模組內,且PLC 係處於密封之狀態,無法將PLC 打開觀察其內部之狀況等情,業經鑑定,則被告於保養時既無法打開PLC 檢查其內部設為XBK 繼電器之接點是否正常,且B 棟電梯於被告保養前、保養時、甚至本件事故發生前均正常運作,則縱使被告保養時打開檢查,亦無從發現繼電器有未即時跳開之問題,是公訴意旨所稱「建議更換B 棟大樓電梯內PLC 之義務」被告是否確有履行之可能性,顯有疑慮
至於在PLC 內部加裝安全措施部分,應係PLC 製造商始有能力為之,而被告僅係一保養員,並非PLC 之製造商,此部分尚非其能力所得為之,自難以被告未於PLC 內加裝安全措施而對其為不利之認定。
.此外,公訴意旨固以被害人謝○芬並無遭夾擊產生之傷勢,而係自高處墜落死亡為據,認為被害人謝○芬係見被害人張○豪遭電梯夾擊,為營救被害人張○豪,而失足跌落電梯井底部云云。惟縱認被害人謝○芬係因電梯故障乃墜落電梯井底部而死亡,然對於電梯故障乙情,公訴意旨並未提出被告確實負有上開注意義務之具體依據,亦未能舉證被告對上開義務確有履行之可能性,業如前述,自難以將此結果歸責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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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3日 星期四

老公抓奸晚2天送衛生紙,法院認人妻無通姦罪

通姦與蒐證
台南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專欄
載,人妻新婚大膽把小王帶回家偷歡,被丈夫抓包,兩天後將證物交給檢警。人妻辯稱是她先拿衛生紙擦拭下體後,小王再拿去自慰,衛生紙才會有她與小王倆人的DNA。
本件法官認為,抓姦所提出之證物並非警方蒐證,且是兩天後才提交,蒐證有瑕疵,另外衛生紙雖鑑定出人妻與小王的DNA,但卻無法研判是如何弄上去的,無法證明倆人有通姦事實,故判決人妻無罪。
在法院實務上,如果只有拍到妻子和男子上餐館吃飯的畫面,再加上曖昧對話記錄,甚至有衛生紙DNA,但只要不是警察蒐證到的DNA,都會被認定是沒辦法當證據,且依實務見解,發生性行為才成立通姦罪,故法院判決人妻無罪,應屬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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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16日 星期四

老本顧牢牢,積蓄定存信託

退休安養與信託律師
台南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專欄
載,老奶奶選擇跟小兒子同住,其他子女不放心由小弟一人單獨保管老媽媽積蓄。於是,子女們幫媽媽成立一個金錢信託專戶,並約定這筆錢專款專用在媽媽每月的生活費、醫療養護費等支出。
按安養信託乃因應人口老化而漸漸興起的制度,主要是將儲蓄或退休金交付給銀行信託,並事先約定好,未來每月可領取多少費用,用來支付退休生活的日常花費或醫療養護費等開支。
另外,如擔心特定子女會有勾結濫用之情形,信託人可選任律師擔任信託監察人,未來信託契約的變更或提前終止,都要經過律師的同意,可避免退休金遭他人挪用或被詐騙,亦可避免因為生病、失智或子女不在身旁無人照顧而無法處理自身財務。
至於信託收費問題,除了一開始的銀行簽約費須幾千元外,未來銀行每年的信託管理費僅信託財產的千分之三到五,而律師的監察委任費用也跟銀行管理費類似,因此,銀行多半會將信託財產轉成定存,以目前一年定存利率約百分之一點三,足以利息支付管理費,因此新型態的安養信託制度已漸漸成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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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11日 星期六

隱瞞凶宅賺一倍,詐欺罪判11月

隱瞞凶宅賺一倍,詐欺罪判11月
台南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專欄
載,陳姓男子以200萬元價格買入一間凶宅,同年以400萬元出售給陳姓女子,陳女得知提出自訴;地院認定陳男隱瞞凶宅訊息,依詐欺取財罪判刑11月,可上訴。
按隱瞞交易重要訊息者,因而獲得不法利益,本屬於刑法詐欺取財罪之範疇。本件被告辯稱前屋主告知該死者是在救護車死亡,非死於屋內,不算凶宅,但經傳喚前屋主作證後,前屋主則證稱死者乃在房內自殺,因無力繳納貸款,在凶宅網刊登賣屋,後來被告陳主動聯繫,才知道被告擔任房仲,因此法院以此為根據,認定被告涉嫌詐欺取財罪,依法判刑11月,尚屬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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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7日 星期二

離婚證人Line來的 法官:無效

離婚與證人
台南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專欄
載,彰化縣的張姓男子想和賴姓妻子離婚,透過Line找來2名網友擔任離婚證人,並到戶政所辦理離婚手續。事後賴女到法院提起離婚無效之訴,法官審理認為,證人並非2人之親朋好友,而透過網路找來的,不能確認2人是否有離婚之意,最後判處離婚無效。
按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至於證人之資格,雖無限制一定要具親屬關係,但絕對要親自見證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之真意。
本件證人是因為從未跟賴女見過面,無法得知其是否有離婚之意,因而判處離婚無效,並非是因為無親屬關係而判決離婚無效,不得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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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29日 星期日

醫師娘證明先生外遇,二審不准先生離婚

法通法律事務所專欄-離婚
高雄律師、台南律師、屏東律師
載,葉姓醫師和王姓妻子分住高雄、台北,他起訴主張妻子飼養之寵物狗造成其嚴重過敏,要求將該寵物狗另行安頓遭拒為由,即認可歸責於妻子,又主張妻子聚少離多無婚姻之實,一審法官判准,但二審認為是否要養寵物乃夫妻間溝通,而妻子雖不常回高雄,但與長輩相處融洽,且常將生活費用以支付生活必要費用,無浪費等情事,且葉姓男子疑似有外遇,故判不准離婚。全案可再上訴。
按民法第1052條第2 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上開法條所稱「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係以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為其判斷之標準。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無回復之希望,則應依客觀之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之意願而定。次按民法第1052條第2 項但書所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乃因如肯定有責配偶之離婚請求,無異承認恣意離婚,破壞婚姻秩序,且有背於道義,尤其違反自己清白之法理,有欠公允,同時亦與國民之法感情及倫理觀念不合,因而採消極破綻主義。故於重大事由責任較重之一方,應不得向責任較輕之他方請求離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34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本件王姓妻子提出葉姓醫師之任職之醫院診所老闆於100 年12月30日傳送至王姓妻子載有「明天請到台中長榮抓猴」文字簡訊佐證,葉姓醫師則以手機傳送:「我心裡有愧,不知道怎麼面對妳,心裡卻想著別人…」、「錢,車子,房子妳都拿去;反正是我搞外遇,不是妳的錯。面子裡子都給妳,求妳讓我走。」等簡訊內容,另第三人亦傳送:「我是小美…我知道這段時間我們都很累,我就開門見山的說吧,我跟他,就像你在FB上看到的,我們都是深愛著他的女人,都希望看到他幸福,唯一不同的是至少你有法律保障,而我…什麼都不是,我知道我的出現帶給妳很大的傷害跟痛苦,我願意跟妳道歉,但也請你為他多想,他已經辛苦了大半輩子,好不容易有點成績,他還有一個小孩、兩個長輩要照顧,如果他倒下去,那個家也會跟著毀的,我沒有資格說什麼,只求你…站在他立場想一下,至少…不要讓他那麼難過,求你…」、「這幾天我跟他,只能說很累很累…我想了很多,覺得這樣下去我們三個人都會垮,愛情的世界本來就不允許三人行,他不像你那麼幸運可以向朋友訴苦,也許…這是他的選擇…狠狠跌了一跤,才終於認清,累了…真的很累…,現在我也在努力適應新生活,也許這樣才能有力氣再爬起來,沒有心思再去做任何事,我也累到什麼都沒有了…前幾天,我發現他的情緒很激動,甚至有輕生的念頭,告訴你,並沒有任何想法,還有,如果之前的舉動傷害到你,我很抱歉」、「不知道你最近過的好嗎…傳這訊息給你,沒有什麼特別的意思,目前在適應新的工作,畢竟沒有像妳那麼幸運,我還是需要幫忙家裡,還是需要一份薪水養活我自己,也許忙碌可以讓我自己好過一點,我也何嘗不想像個普通女生談戀愛、結婚,怎麼知道老天給了我一個這麼大的玩笑,對的時間遇上對的人是幸福,可能我沒有這麼幸運吧…他曾經對我說,他很謝謝你,在那時候伸手幫助他,而我…卻什麼也不能…」等訊息內容,足認葉姓醫師與小美間,確實曾經有超逾朋友關係之親密情誼及交往情事,應屬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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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22日 星期日

疑不滿保險理賠敗訴,女醫遭抓髮劃臉

法通法律事務所專欄-醫療暴力與傷害
高雄律師、台南律師、屏東律師
載,在新北市執業的賴姓女醫師,在服務的診所遭到暴力攻擊,臉部被抓傷流血、頭髮也被扯落一地,原因疑似是因為加害者在保險公司得不到理賠,而遷怒於為保險公司提供專業意見的賴姓醫師。
按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 ,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致生危害醫療安全或其設施,違反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保戶因敗訴而遷怒報復醫師,讓原本就飽受醫療暴力的醫護人員又再多了一項威脅,實際上,醫師在出具專業意見報告時,可事先向法院聲請保密醫師姓名,而法院對於醫師的請求亦會給予一定的尊重,而本件醫療暴力之發生,乃在於保險公證公司在尋求醫師出具專業評估報告時,沒有明確告知醫師可以在意見書請求法院准予遮蓋醫師部分姓名之方式而保護醫師隱私,實屬憾事,而針對病患不理性的攻擊行為,醫師本身也可尋求律師協助,藉由司法程序杜絕醫療暴力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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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9日 星期一

母贈千萬土地給兒,卻遭棄養,法院判贈與撤銷

房屋土地與贈與撤銷
高雄台南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
載,楊姓男子3年多前要媽贈他土地或黃金,否則會流落街頭,楊母就將祖傳上千萬元的土地贈與,但楊姓男子拿到土地後,對貧病交加的老母不聞不問,法院判決撤銷贈與,兒子要吐還土地。
按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贈與之撤銷,應向受贈人以意思表示為之。贈與撤銷後,贈與人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贈與之撤銷權,因受贈人之死亡而消滅。
本件楊母答應將上千萬元土地過戶給兒子時,有要求履行負擔,包括帶妻小搬回台灣居住、每月要付扶養費2萬元,每年春節、清明掃墓及晨昏要祭拜祖先牌位,還要負責管理、耕耘過戶的土地。但楊姓男子卻未曾履行負擔,因此,法院本可要求楊姓男子履行,或者,撤銷贈與,並依照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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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1日 星期日

偷情立悔過書,再犯,判離、賠錢、失監護

通姦-離婚-監護-賠償案例
台南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
載,林姓男子結婚半年就和陳姓女子偷情,被抓姦後寫下悔過書,保證與陳女斷絕往來,如果違反,願意無條件離婚、賠償200萬元、女兒監護權給妻子,但8個月後又帶著小三搞車震。
法院判決認為,林姓男子在簽承諾書時,有見證人,所以,當時並無被脅迫,但考量他收入,違約金酌減10萬元,判賠190萬元,至於離婚部分,因男方應負起歸咎責任,故裁准女方離婚,並審酌承諾書簽完後,不到八個月就又違反婚姻忠實義務,認為男方並未顧及年幼子女需要完整的家庭,並兼顧社工訪視報告內容,准予將監護權判准予女方單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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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28日 星期六

父借孫名買基金,兒私吞,法院判還

借名登記案例
台南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
載,牙姓男子聽銀行理財專員建議,用孫子的名義買了4百多萬元基金,因兒子欠債,贖回私吞,他打官司,法院認定是借名登記,判歸原主。
本件判決認為牙姓男子是借用孫子的名義開戶,使用主導權也是牙決定,以帳戶是借名登記,判兒子還錢,而得此心證的依據,是基於銀行理專作證,該理專證明是他建議牙姓男子可投資境外基金,如資本利得加上利息低於佰萬元就可免稅,故經牙姓男子同意後,他依其指示,到牙姓男子的孫子家中,把申請書交給其父母填寫,並陪同牙姓男子匯款,存摺印章都交牙姓男子保管,而在下單前,都經過牙姓男子確認選擇投資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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