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6日 星期二

支付命令有救濟管道

支付命令與確認債權不存在
台南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專欄
載,許多詐騙集團常假借債權人名義,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無辜民眾自認並無債務,不在法定廿日內未提出異議,等到法院查扣財產時,民眾才驚覺遭詐。此時,無辜受害者只能提出「再審」,但再審訴訟要件嚴格,救濟機會趨近零。
立法院初審通過,明訂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若未在法定期間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將由現行具既判力,改為僅有執行力。意即債務人若未在廿日內提出對支付命令有異議,可透過法律程序提起「確認債務不存在訴訟」,不須提起再審。
只不過所謂確認債務不存在之訴,仍需繳裁判費,為自己過去不聲明異議付一點代價,且若債權人已強制執行,債務人必須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並須繳納債權額於一、二、三審的訴訟期間法定利息為擔保金,故還是建議收到支付命令後,一定要在20日內提起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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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6日 星期三

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繼承與拋棄
台南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專欄
有很多人來電詢問該如何辦理拋棄繼承?基本上這要處理的前提是,該被繼承人已經死亡後,才能辦理拋棄繼承,且還有順位的問題,實在是很複雜,故撰文一篇,簡單提供概念給讀者。
Q1、何為拋棄繼承?
A:在繼承開始之後,各順位之繼承人,向死者生前最後戶籍地之管轄法院,以書狀表示拋棄對死者之繼承權,並以存證信函通知後順位之繼承人已成為應繼承之人
Q2、 能主張拋棄繼承之人有哪些?
A:必須是死者之繼承人,才有所謂拋棄繼承。因此,被人家收養的子女,以及,後順位繼承人在先順位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之前,都沒有拋棄繼承可言。
Q3、有哪些人是繼承人?
A: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而定之:(1)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內外孫子女) 。(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Q4、最晚何時拋棄繼承?
A:須在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事實時起,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因此,如果是後順位之繼承人,在先順位之繼承人拋棄繼承後,才開始起算三個月。
Q5、存證信函怎麼寫?
A:向郵局買存證信函, 寄件人處寫上拋棄繼承人之姓名,收件人寫後順位繼承人姓名,內文則寫明:被繼承人○○○於中華民國○○年○○月○○日死亡,繼承人○○○依民法第一一七四條第一項規定拋棄繼承權,依同法條第二項規定,已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通知應為繼承之人。
Q6、如何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A:需要準備(1)拋棄繼承書狀乙份。(2)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3)繼承系統表。(4)拋棄繼承通知存證信函。(5)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書。
Q7、在國外住居之繼承人,如無印鑑證明,該如何委託國內親友辦理拋棄繼承?
A:在國外住居之拋棄人,如無法在國內戶籍機關取得印鑑證明,應將其拋棄之意思表示作成書面,經其所在地之法院或公證人公證或認證,再經中華民國派駐外國館處驗證。
Q8、需要多少費用?
A:法院收取規費是新臺幣一千元。如果委任律師辦理拋棄繼承,會隨著拋棄繼承人數而有不同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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