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證人未見聞,離婚無效,1女擁2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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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記者吳世聰/嘉縣報導】
嘉義縣陳姓女子離婚後,與葉姓男子結婚,未料陳女的前夫卻反悔,以離婚協議書簽名的證人不在場,訴請離婚無效獲准,此舉讓陳女形同有2名合法老公,成為「一妻二夫」的奇怪現象。
陳女說,離婚是前夫所提,單姓證人是他找的,她和熊男還一起拿著離婚協議證書,到戶政單位辦理離婚登記,認為離婚合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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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法律蔡律師解析】
離婚協議書上證人未親見、親聞,確認離婚真意而簽名,不符離婚要件。
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之規定,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該後婚姻為有效,該規定於民法修正前重婚者,仍有適用。此外,依照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新增民法第988條之1規定,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因此如果後婚姻雙方均屬善意無過失者,此時後婚存在,前婚視為消滅,而無重婚的情形發生。
只是本件陳女是否屬於善意無過失?查陳女辯稱離婚證人是前夫找的,他相信離婚是有效,但縱使為真,縱使善意,但是否無過失?離婚本身證人就是要親自見聞,未見聞者無證人資格,不是嗎?這是普遍常識,要不然為何叫證人?如此,則陳女因非無過失,則後婚無效,是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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