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2日 星期日

車禍與修車費用與折舊

修車與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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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通法律事務所/蔡律師】
Q:在馬路上追撞一輛剛買15個月的賓士汽車,對方換了後保險桿,而對方保險公司於事故30天後來函索賠70,000元,該如何處理?
答:
保險公司是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於賠償受害車主後,對肇事者進行「代位求償」。 但並非保險公司求償多少錢,聽眾就得隨保險公司價格賠償,這部分涉及兩件重要事情:
一、修車費用是否確實?車主有無虛報? 有些車主會請認識的汽車修理公司故意報高價格,或是將與本件無關之損害一併要求修復。所以一般都是要求提出具有公信力的原廠修車單據,確認費用是否合理,以及撞擊點是否與本件車禍有關(相關的車損照片和影片)。
二、修車費用有無扣除折舊率? 修理工資不能折舊,但零件可要求照車輛價值折舊。若他方有過失,則亦可要求比例折算賠償金。 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計算折舊額時,如其使用年數超越耐用年數者,依「殘價=支出維修材料費÷(耐用年數+1)」。如尚未逾耐用年限者,就維修費用部分,需扣除折舊額《所謂折舊額:(取得成本-殘價)×折舊率×使用年數。》就本件折舊額就是70,000元×0.333×15/12=29,137。所以修車費用就不需支付70,000元,而是扣除29,137的折舊金額,只需支付40,8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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