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7日 星期一

新人父母贈與 640萬元免稅

新人父母贈與 640萬元免稅
台南律師贈與新聞剖析
【法通法律事務所】
如何申報贈與子女的贈與稅?依規定,父母雙方每年每人贈與免稅額為220萬元,如果剛好適逢今年子女有婚嫁時,則可以另外在總額100萬元以內免稅贈與其他財物。 因此,父母雙方在每年每人贈與免稅額220萬元之外,加上婚嫁贈與免稅額度,各自又可多出100萬免稅額,總計父母雙方有640萬元免稅贈與額度。但一旦超過640萬元部分,就必須申報贈與稅,並課10%贈與稅。
一般來說,贈與一般是以現金及不動產為贈與方式居多,若贈與不動產,土地部分以『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則是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對有意贈與子女不動產的父母來說,可選擇再搭配採用夫妻合購贈屋方式,這樣就有1280萬元免稅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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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5日 星期六

向人借錢時利息最高上限?超過就是高利貸而犯重利罪?

向人借錢時利息最高上限?
超過就是高利貸而犯重利罪?
台南律師借錢重利法律常識
【台南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
一般所稱借款,法律上稱為消費借貸。訴訟上常見由出借人先舉證證明有移轉金錢給借款人,如果貸與人無法證明,就會敗訴。常見者為出示借據、收據或匯款。
向民間借貸時,常發生利息先扣之消費借貸,例如借一萬先扣一千,實際只借九千,其貸與之本金額應以利息預扣後實際交付借用人之金額為準。至於利息,我國民法所准許之利率,最高以不超過週年20%為限,惟超過部份則無請求權,並非約定無效,僅於債權人請求給付時,債務人得拒絕給付,債權人並不得以訴訟強制債務人履行,如債務人傻傻給付超過部分利息,經債權人受領時,尚非不當得利,無法請求返還。至於是否構成重利罪,常見之民間借貸約定三分利,故超過這部分才會有刑事責任的重利罪。
有時會見到貸與人每每以其他名義(如處理費用)等名義向借用人收取費用,其性質實與利息無異,此舉不僅逃避法令限制,亦增加借用人之負擔,故民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防止貸與人規避最高利率之強制規定,違者是屬無效。
至於違約金部分,原則上是准許約定的,但如果金錢債務原約定之利息已達法定利率最高限制20%者,其違約金之約定,應認為有民法第206條之類推適用,而不能認債權人為有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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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6日 星期一

屋主拒絕成交仍應支付房仲服務費,無效

屋主拒絕成交仍應支付房仲服務費,無效
台南律師房屋仲介糾紛剖析
【台南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
載,房仲在委託銷售契約中都會約定:「委託銷售期間內,委託人如拒絕以本委託條件與房仲所介紹對象成交者,仍應支付服務費給房仲」,今台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96號於判決認為,房仲業此一條款剝奪賣方的賣屋決定權,對賣方不公平,違反消保法,應屬無效。
按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居間人,以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者為限,得請求報酬。民法第565條、第56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審諸系爭委託契約書載明「委託銷售」、「服務費」、「委託條件」、「所介紹對象」等約定文字觀之,顯見系爭委託契約確有居間契約性質。細繹系爭契約書第五條第1項內容可知,倘仲介與介紹對象協議以系爭委託書之委託條件成立買賣契約,賣方不得拒絕,否則即應給付系爭服務費,顯然壓縮賣方是否與上訴人報告之訂約對象締約之自由。易言之,仲介若僅以委託條件媒介訂約機會,即得不顧賣方有無成立契約之意思,已剝奪賣方優於委託條件或選擇交易對象之自由,而喪失居間契約謀求委託人即賣方利益之立法意旨。基此,系爭委託書第五條第1項約定排除民法568條第1項規定(成立始得請求報酬),然與居間契約之立法意旨矛盾,違反消保法第12條第2項第2款規定,至為明顯。
本件簽訂系爭委託書之目的,乃透過仲介報告訂約機會或為訂約媒介,以取得較有利條件始決定是否出售系爭不動產。倘仲介可不論磋商結果是否為符合賣方屋主之較佳利益,即得以委託條件強令賣方選擇接受或給付服務費,致賣方無取捨權利,仲介亦無盡善良管理人義務為磋商之必要(即替屋主尋求更高優惠條件),要難達成系爭委託契約目的,與消保法第12條第2項第3款規定有悖,至為明悉。而觀諸系爭議價書下方所載:「賣方同意出售確認:賣方同意依上開內容出售無誤。」其真意當係賣方於系爭議價書前,有不賣之權利,而買方在賣方確認前,亦有不買之權利,因此,依系爭委託書第五條第1項約定,賣方如拒絕與仲介介紹之對象成交,即需給付系爭服務費,顯與系爭議價書所載賣方有不賣之權利,顯有抵觸,而違誠信原則,甚為明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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