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通法律事務所專欄-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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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載,葉姓醫師和王姓妻子分住高雄、台北,他起訴主張妻子飼養之寵物狗造成其嚴重過敏,要求將該寵物狗另行安頓遭拒為由,即認可歸責於妻子,又主張妻子聚少離多無婚姻之實,一審法官判准,但二審認為是否要養寵物乃夫妻間溝通,而妻子雖不常回高雄,但與長輩相處融洽,且常將生活費用以支付生活必要費用,無浪費等情事,且葉姓男子疑似有外遇,故判不准離婚。全案可再上訴。
按民法第1052條第2 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上開法條所稱「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係以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為其判斷之標準。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無回復之希望,則應依客觀之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之意願而定。次按民法第1052條第2 項但書所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乃因如肯定有責配偶之離婚請求,無異承認恣意離婚,破壞婚姻秩序,且有背於道義,尤其違反自己清白之法理,有欠公允,同時亦與國民之法感情及倫理觀念不合,因而採消極破綻主義。故於重大事由責任較重之一方,應不得向責任較輕之他方請求離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34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本件王姓妻子提出葉姓醫師之任職之醫院診所老闆於100 年12月30日傳送至王姓妻子載有「明天請到台中長榮抓猴」文字簡訊佐證,葉姓醫師則以手機傳送:「我心裡有愧,不知道怎麼面對妳,心裡卻想著別人…」、「錢,車子,房子妳都拿去;反正是我搞外遇,不是妳的錯。面子裡子都給妳,求妳讓我走。」等簡訊內容,另第三人亦傳送:「我是小美…我知道這段時間我們都很累,我就開門見山的說吧,我跟他,就像你在FB上看到的,我們都是深愛著他的女人,都希望看到他幸福,唯一不同的是至少你有法律保障,而我…什麼都不是,我知道我的出現帶給妳很大的傷害跟痛苦,我願意跟妳道歉,但也請你為他多想,他已經辛苦了大半輩子,好不容易有點成績,他還有一個小孩、兩個長輩要照顧,如果他倒下去,那個家也會跟著毀的,我沒有資格說什麼,只求你…站在他立場想一下,至少…不要讓他那麼難過,求你…」、「這幾天我跟他,只能說很累很累…我想了很多,覺得這樣下去我們三個人都會垮,愛情的世界本來就不允許三人行,他不像你那麼幸運可以向朋友訴苦,也許…這是他的選擇…狠狠跌了一跤,才終於認清,累了…真的很累…,現在我也在努力適應新生活,也許這樣才能有力氣再爬起來,沒有心思再去做任何事,我也累到什麼都沒有了…前幾天,我發現他的情緒很激動,甚至有輕生的念頭,告訴你,並沒有任何想法,還有,如果之前的舉動傷害到你,我很抱歉」、「不知道你最近過的好嗎…傳這訊息給你,沒有什麼特別的意思,目前在適應新的工作,畢竟沒有像妳那麼幸運,我還是需要幫忙家裡,還是需要一份薪水養活我自己,也許忙碌可以讓我自己好過一點,我也何嘗不想像個普通女生談戀愛、結婚,怎麼知道老天給了我一個這麼大的玩笑,對的時間遇上對的人是幸福,可能我沒有這麼幸運吧…他曾經對我說,他很謝謝你,在那時候伸手幫助他,而我…卻什麼也不能…」等訊息內容,足認葉姓醫師與小美間,確實曾經有超逾朋友關係之親密情誼及交往情事,應屬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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