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9日 星期日

醫師娘證明先生外遇,二審不准先生離婚

法通法律事務所專欄-離婚
高雄律師、台南律師、屏東律師
載,葉姓醫師和王姓妻子分住高雄、台北,他起訴主張妻子飼養之寵物狗造成其嚴重過敏,要求將該寵物狗另行安頓遭拒為由,即認可歸責於妻子,又主張妻子聚少離多無婚姻之實,一審法官判准,但二審認為是否要養寵物乃夫妻間溝通,而妻子雖不常回高雄,但與長輩相處融洽,且常將生活費用以支付生活必要費用,無浪費等情事,且葉姓男子疑似有外遇,故判不准離婚。全案可再上訴。
按民法第1052條第2 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上開法條所稱「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係以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為其判斷之標準。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無回復之希望,則應依客觀之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之意願而定。次按民法第1052條第2 項但書所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乃因如肯定有責配偶之離婚請求,無異承認恣意離婚,破壞婚姻秩序,且有背於道義,尤其違反自己清白之法理,有欠公允,同時亦與國民之法感情及倫理觀念不合,因而採消極破綻主義。故於重大事由責任較重之一方,應不得向責任較輕之他方請求離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34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本件王姓妻子提出葉姓醫師之任職之醫院診所老闆於100 年12月30日傳送至王姓妻子載有「明天請到台中長榮抓猴」文字簡訊佐證,葉姓醫師則以手機傳送:「我心裡有愧,不知道怎麼面對妳,心裡卻想著別人…」、「錢,車子,房子妳都拿去;反正是我搞外遇,不是妳的錯。面子裡子都給妳,求妳讓我走。」等簡訊內容,另第三人亦傳送:「我是小美…我知道這段時間我們都很累,我就開門見山的說吧,我跟他,就像你在FB上看到的,我們都是深愛著他的女人,都希望看到他幸福,唯一不同的是至少你有法律保障,而我…什麼都不是,我知道我的出現帶給妳很大的傷害跟痛苦,我願意跟妳道歉,但也請你為他多想,他已經辛苦了大半輩子,好不容易有點成績,他還有一個小孩、兩個長輩要照顧,如果他倒下去,那個家也會跟著毀的,我沒有資格說什麼,只求你…站在他立場想一下,至少…不要讓他那麼難過,求你…」、「這幾天我跟他,只能說很累很累…我想了很多,覺得這樣下去我們三個人都會垮,愛情的世界本來就不允許三人行,他不像你那麼幸運可以向朋友訴苦,也許…這是他的選擇…狠狠跌了一跤,才終於認清,累了…真的很累…,現在我也在努力適應新生活,也許這樣才能有力氣再爬起來,沒有心思再去做任何事,我也累到什麼都沒有了…前幾天,我發現他的情緒很激動,甚至有輕生的念頭,告訴你,並沒有任何想法,還有,如果之前的舉動傷害到你,我很抱歉」、「不知道你最近過的好嗎…傳這訊息給你,沒有什麼特別的意思,目前在適應新的工作,畢竟沒有像妳那麼幸運,我還是需要幫忙家裡,還是需要一份薪水養活我自己,也許忙碌可以讓我自己好過一點,我也何嘗不想像個普通女生談戀愛、結婚,怎麼知道老天給了我一個這麼大的玩笑,對的時間遇上對的人是幸福,可能我沒有這麼幸運吧…他曾經對我說,他很謝謝你,在那時候伸手幫助他,而我…卻什麼也不能…」等訊息內容,足認葉姓醫師與小美間,確實曾經有超逾朋友關係之親密情誼及交往情事,應屬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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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22日 星期日

疑不滿保險理賠敗訴,女醫遭抓髮劃臉

法通法律事務所專欄-醫療暴力與傷害
高雄律師、台南律師、屏東律師
載,在新北市執業的賴姓女醫師,在服務的診所遭到暴力攻擊,臉部被抓傷流血、頭髮也被扯落一地,原因疑似是因為加害者在保險公司得不到理賠,而遷怒於為保險公司提供專業意見的賴姓醫師。
按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 ,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致生危害醫療安全或其設施,違反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保戶因敗訴而遷怒報復醫師,讓原本就飽受醫療暴力的醫護人員又再多了一項威脅,實際上,醫師在出具專業意見報告時,可事先向法院聲請保密醫師姓名,而法院對於醫師的請求亦會給予一定的尊重,而本件醫療暴力之發生,乃在於保險公證公司在尋求醫師出具專業評估報告時,沒有明確告知醫師可以在意見書請求法院准予遮蓋醫師部分姓名之方式而保護醫師隱私,實屬憾事,而針對病患不理性的攻擊行為,醫師本身也可尋求律師協助,藉由司法程序杜絕醫療暴力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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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9日 星期一

母贈千萬土地給兒,卻遭棄養,法院判贈與撤銷

房屋土地與贈與撤銷
高雄台南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
載,楊姓男子3年多前要媽贈他土地或黃金,否則會流落街頭,楊母就將祖傳上千萬元的土地贈與,但楊姓男子拿到土地後,對貧病交加的老母不聞不問,法院判決撤銷贈與,兒子要吐還土地。
按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贈與之撤銷,應向受贈人以意思表示為之。贈與撤銷後,贈與人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贈與之撤銷權,因受贈人之死亡而消滅。
本件楊母答應將上千萬元土地過戶給兒子時,有要求履行負擔,包括帶妻小搬回台灣居住、每月要付扶養費2萬元,每年春節、清明掃墓及晨昏要祭拜祖先牌位,還要負責管理、耕耘過戶的土地。但楊姓男子卻未曾履行負擔,因此,法院本可要求楊姓男子履行,或者,撤銷贈與,並依照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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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1日 星期日

偷情立悔過書,再犯,判離、賠錢、失監護

通姦-離婚-監護-賠償案例
台南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
載,林姓男子結婚半年就和陳姓女子偷情,被抓姦後寫下悔過書,保證與陳女斷絕往來,如果違反,願意無條件離婚、賠償200萬元、女兒監護權給妻子,但8個月後又帶著小三搞車震。
法院判決認為,林姓男子在簽承諾書時,有見證人,所以,當時並無被脅迫,但考量他收入,違約金酌減10萬元,判賠190萬元,至於離婚部分,因男方應負起歸咎責任,故裁准女方離婚,並審酌承諾書簽完後,不到八個月就又違反婚姻忠實義務,認為男方並未顧及年幼子女需要完整的家庭,並兼顧社工訪視報告內容,准予將監護權判准予女方單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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