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2日 星期四

土地假贈與增加共有人數,涉犯偽造文書

土地法與偽造文書
台南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
載,某建設公司董事長疑涉及以假贈與、灌人頭及規避原地主優先購買權方式掠地,遭法院移送檢察官偵辦但獲不起訴,當事人申請再議,高等檢察署發回檢方簽發「偵續」案。
按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 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一般常見的土地併購手法,是讓其中某一位地主,贈與很多人土地,每人大概只分到不足一坪,藉由此種方式,讓人頭戶增加,並擴張自己的共有持分人人數,遂達到過半數共有人及過半權利後,即可多數決決定處分土地。又因為共有人之一是自己的人頭,遂透過優先承買權規定,表示要優先購買土地。而這種方式可以讓原先其他反對的土地共有人,無法實際影響,並可以低價吃掉其他土地持分人權益,故檢察官才認為需要偵辦。
如果您滿意本所服務,⑴請登入google帳戶,⑵點選進入頁面,⑶點選網頁上鉛筆圖示,⑷按選五顆星,並分享您的經驗好評,謝謝。
法通法律事務所高雄所地址:高雄市前鎮區桂林街102巷42號1樓
法通法律事務所台南所地址:台南市安平區郡平路458號1樓

2015年1月18日 星期日

奇美醫師昏倒腦傷 判定過勞

過勞職災
台南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
載,奇美醫院前醫師蔡00五年前任職時在手術室外昏倒,診斷是急性心肌梗塞,腦部受損,失去工作能力。家屬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一審敗訴,二審逆轉改判醫院賠七百八十萬元,這是國內首宗醫生職災勝訴案例。全案仍可上訴。
按按勞基法所規定之勞動契約,係指當事人之一方,在從屬於他方之關係下,提供職業上之勞動力,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就其內涵言,勞工與雇主間之從屬性,通常具有:1.人格上從屬性,即受僱人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2.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3.經濟上從屬性,即受僱人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之目的而勞動。4.組織上從屬性,即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等項特徵,初與委任契約之受委任人,以處理一定目的之事務,具有獨立之裁量權者迥然不同(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30號判決)。至於是否具備使用從屬關係,則須以提供勞務時有無時間、場所之拘束性,以 及對勞務給付方法之規制程度,雇主有無一般指揮監督權等為中心,再參酌勞務提供有無代替性,報酬對勞動本身是否 具對價性等因素,作一綜合判斷(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 1908號裁定、92年度台上字第236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勞動契約之勞工與雇主間具有使用從屬及指揮監督之關係,勞動契約非僅限於僱傭契約,關於勞務給付之契約,其具有從屬性勞動性質者,縱兼有承攬、委任等性質,亦應屬勞動 契約(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30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基於保護勞工之立場,一般就勞動契約關係之成立,均從寬認定,只要有部分從屬性,即應成立(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 字第347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職災保護法立法目的,係為預防職業災害之發生,而對於受有職業災害之勞工,均能由職災保護法之有關規定獲取各種補助或津貼,並將已加入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或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其申請補償給付、補助或津貼,分別在職災保護法第6、8、9條為不同規定而已,故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是否係勞基法所稱之勞工無關。
本件蔡發病前1至6個月有4個月超過總工時298小時,97年11月 為295小時30分亦接近298小時,而98年4月因發病僅計算至98年4月22日止,亦有198小時,依上開說明,應認有超時工作情狀,而有過勞風險。醫師雖不適用勞基法,惟兩造間成立民法上之僱傭關係,並具有勞動契約關係,亦有職災保護法之適用,蔡既然被認定為職業傷害,醫院就應給付職災補償金。
如果您滿意本所服務,⑴請登入google帳戶,⑵點選進入頁面,⑶點選網頁上鉛筆圖示,⑷按選五顆星,並分享您的經驗好評,謝謝。
法通法律事務所高雄所地址:高雄市前鎮區桂林街102巷42號1樓
法通法律事務所台南所地址:台南市安平區郡平路458號1樓

2015年1月17日 星期六

高雄婦偷抱女嬰,涉犯略誘罪

略誘罪
台南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
載,詹姓婦人涉嫌到高雄市楠梓區杏生月子中心偷抱女嬰,警方移送偵辦,高雄地檢署詢問後,以新台幣3萬元交保。
按臺灣刑法第241條規定,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故事實上須將被誘人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範圍之內,而與其有監督權之人完全脫離關係,換言之,即使有監督權之人對於被誘人陷於不能行使監督權之狀況,方與該項罪質相符
本件詹姓婦人謊稱是女嬰生母,並將女嬰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範圍之內,而與其有監督權之人完全脫離關係,使有監督權之人對於被誘人陷於不能行使監督權之狀況,核屬觸犯上開規定,應屬有理。
如果您滿意本所服務,⑴請登入google帳戶,⑵點選進入頁面,⑶點選網頁上鉛筆圖示,⑷按選五顆星,並分享您的經驗好評,謝謝。
法通法律事務所高雄所地址:高雄市前鎮區桂林街102巷42號1樓
法通法律事務所台南所地址:台南市安平區郡平路458號1樓

2015年1月10日 星期六

兒子偷竊老爸財物,是犯了需要老爸提告的親屬竊盜罪

親屬竊盜罪
高雄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
竊盜罪在臺灣的刑法中有分成普通竊盜罪與加重竊盜罪,內容是這樣的:「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加重竊盜部分,則是列有六款加重處罰情節;包括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行竊;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偷竊;攜帶兇器偷竊;結夥三人以上行竊;趁著發生災害偷竊;或者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的舟、車、航空機內偷竊,這些情節,因為會對被害人帶來危險,故法律先明文加重,以維護公眾生活安寧,要注意的是,加重竊盜罪,最低刑度就是六個月的有期徒刑。
一般人犯了竊盜罪,屬於公訴案件,也就是,不需要被害人提出告訴,警察就可以直接進行偵辦。但唯一例外就是親人間的竊盜,有一定的情緣,被害人為了家庭和諧,不願對外張揚,因此,刑法在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竊盜罪者「須告訴乃論」,也就是在沒有人提出告訴以前,司法機關雖已知道行竊者是失主的親屬,也不可以逕行偵辦。且所提的「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以前,還可以撤回告訴。撤回告訴以後,法院就不可以判處罪刑!
如果您滿意本所電話諮詢服務,請,謝謝。
法通法律事務所高雄所地址:高雄市前鎮區桂林街102巷42號1樓
法通法律事務所台南所地址:台南市安平區郡平路458號1樓

2015年1月7日 星期三

鹹濕電郵,富商小三判賠30萬

鹹濕電郵,富商小三判賠30萬
台南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
載,高雄市項姓富商和余姓秘書交往,項妻提告,法官依據余女寄給項男的mail鹹濕內容「射這ㄇ多量」等,認定他們發生性關係,侵害項妻配偶權,判他們須連帶賠償30萬元。
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2 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5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臺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若夫妻之一方違反婚姻之誠實義務,與婚姻外之第三人發生通姦或其他親密行為,致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幸福者,則該行為人(含配偶之一方及婚姻外之第三人),即係侵害婚姻關係存續中之他方配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屬情節重大,自得依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項之規定,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本件法院認為電子郵件內容敘及「謝謝你讓我享受美麗的性愛」等語;復寄發內容為「..還是老公英明~ 粉想你耶~ 今天射這ㄇ多量... 應該很虛弱也會很好睡... 明天記得喝兩罐膠原... 晚上我再買蜆精讓你補三天」等語之電子郵件,故法院才認為被告2人之上開行為,已破壞原告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而共同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屬情節重大無疑,判准賠償,應屬有理。
值得注意的是,這件判決有幾點特色:①被告曾抗辯伊與原告之婚姻之前已有破綻,可惜沒有舉證。②被告曾辯稱伊不知悉項男與原告有婚姻關係,項男曾向伊額稱業已離婚,故沒有故意或過失。
如果您滿意本所電話諮詢服務,請,謝謝。
法通法律事務所高雄所地址:高雄市前鎮區桂林街102巷42號1樓
法通法律事務所台南所地址:台南市安平區郡平路458號1樓

2015年1月5日 星期一

父將女兒房子贈自己,濫用監護權,無效

父濫用監護權 把女兒房子贈自己
台南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
載,許姓女子自幼由外婆扶養,外婆擔心她長大無依無靠,贈與名下房屋;但許女父親在離婚取得她的監護權後,竟先將房屋贈與自己母親,再贈與自己。許女成年後對父親提告,新北地院判決勝訴,房屋所有權應回復為她所有。
按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故如設定抵押權、保證或者處分不動產,則屬於同條項但書之處分行為,尚須為子女之利益始得為之。
本件許父雖辯稱前妻哥哥積欠了大筆債務,他幫忙償債三百多萬元,後來前妻哥哥過世,許女外婆為了還他代墊款,借名登記在女兒名下,其實是要給他的,並提出地價稅、房屋稅繳納收據、房屋所有權狀正本等文件,證明房屋一直都是他在管理,但法官認為,許父無法舉證證明他曾經代為償還前妻哥哥的債務,而其他規費收據、權狀是遭父親取走聲稱是他管理,事實上卻都是離婚前自己及父母、弟妹均住在外婆贈與的房屋內,故所謂借名登記難以採信。而許父處分許女的財產,完全使女兒獲得不利益,該處分行為違反上開規定,應認無效。
如果您滿意本所電話諮詢服務,請,謝謝。
法通法律事務所高雄所地址:高雄市前鎮區桂林街102巷42號1樓
法通法律事務所台南所地址:台南市安平區郡平路458號1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