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7日 星期六

高雄婦偷抱女嬰,涉犯略誘罪

略誘罪
台南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
載,詹姓婦人涉嫌到高雄市楠梓區杏生月子中心偷抱女嬰,警方移送偵辦,高雄地檢署詢問後,以新台幣3萬元交保。
按臺灣刑法第241條規定,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故事實上須將被誘人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範圍之內,而與其有監督權之人完全脫離關係,換言之,即使有監督權之人對於被誘人陷於不能行使監督權之狀況,方與該項罪質相符
本件詹姓婦人謊稱是女嬰生母,並將女嬰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範圍之內,而與其有監督權之人完全脫離關係,使有監督權之人對於被誘人陷於不能行使監督權之狀況,核屬觸犯上開規定,應屬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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