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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7日 星期六

男同志與婚外情

男同志與婚外情
推薦律師說法
【台南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載,林男與魏女結婚20年,民國106年間,魏女驚覺丈夫把許男帶回家偷情,錄到兩人喘息聲,及有人說「脫光、舔」,許男甚至稱林男:「老公」,林妻訴離,並經新北地方法院 107年訴字第85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字第1186號民事判決兩人各陪60萬元及50萬元。魏女另請求分配林男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並提告丈夫明知財產已被假扣押,卻陸續處分帳戶財產,意圖毀損她的債權。新北地檢署調查認為,林男於收到法院查封不動產扣押命令前處分財產,主觀上無損害債權故意,予以不起訴處分。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開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參照)。本件系爭錄音檔確為林男、許男2人之錄音內容,而訴訟代理人辯稱:林男、許男2人僅係在模擬同志議題云云,惟徵諸系爭錄音檔中106年9月8日之錄音及其譯文「……(許):哇,操,脫光光。……(林):你調戲良家婦女。(許)嘿嘿嘿,調戲有婦之夫。……(林)你睡上來點啦!你怎麼了,我沒枕頭給你睡嗎?(許)嗯嗯,睡較低,比較好吸……(許)要洗一洗,沖一下,我沖一下……(許)我不管,我就是要舔舔,不要動。(林)好啦(許)好啦好啦,不要操你……(許)我用吸。(林)你很壞,你在吃?……(林)嗯,你摸摸看,你吃得好快,唉唉,叫呀,我是你誰?(許)老公……(林)你都弄到我身上,你的(許)唉唉,壞蛋(林)你尿出來。(許)出來了……(林)剛才叫什麼?(許)老公……(林)你嘴巴張大呀,叫呀。(許)老公……(林)嘿,你壞。(許)啊,哎,噴的滿臉了啦……」等語,依2人對話內容顯示渠等有親密互動之舉措,顯然非屬通常朋友交際範疇,且其間並多次夾雜2人疑似進行性交行為之喘息聲音,雖尚不足以認定2人已達性交之程度,但依據社會通念,林男、許男2人間顯然為逾越朋友間通常往來交際之親密行為,侵害魏女基於配偶關係對於婚姻和諧圓滿之期待,而嚴重妨害魏女之身分法益。
另按刑法第356條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 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本件檢察官傳喚工程公司潘姓負責人到案證稱,林男102年確實曾向他借款1千萬,並提出借款證明;林男胞弟也說,97年賣土地賺得700多萬元,哥哥怕他亂花錢,所以先向他借款100萬元,並提出當時開立的支票證明,表示迄今哥哥仍尚未還款,檢方依此認定林男辯稱:「有向該工程公司及弟弟借款,才會還款給他們」,並非無據。又林妻於林男收到法院假扣押裁定通知書前,未另以口頭或寄發存證信函告知,因此認定林男在此之前處分財產,主觀上無毀損債權之故意,認定林男罪嫌不足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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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6日 星期五

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契約及登記程序

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契約及登記程序
推薦律師說法
【台南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分別財產制是指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有關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由夫妻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夫妻得約定由其中一方之住所所在地法院管轄。不能在住所地為登記或其主要財產在居所地者,得由居所地之法院管轄。由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之。
夫妻分別財產制契約「訂約登記」之聲請:(一)需撰寫「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逐欄詳細填寫並簽名蓋「印鑑章」後,由夫妻雙方親自到地方法院辦理,或委任非訟代理人辦理(夫妻不得委任同一人代理,亦不得委任他方代理),例外是「夫妻財產制契約」經公證者,得由一方聲請之。 (二)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之應備文件: 1.夫妻財產制契約書正本1份-依分別財產制訂定書面契約。 2.夫妻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3.最近一個月申請之戶籍謄本(記事欄應有結婚日期之記載):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夫妻不同戶籍者,各檢附1份。 4.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印鑑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夫妻各檢附1份。 5.印鑑章:印鑑證明蓋用之印章(以後提出於法院之文書,應為同式之印鑑章) 6.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文件如為影本,均應提出正本核對) (1)不動產清冊:土地、建物(房屋)登記簿謄本(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各1份,請依據土地、建物謄本上之記載,填寫於「財產清冊」。 (2)動產清冊:存款簿、定存單、銀行或郵局開立之存款證明等。汽機車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 (3)投資清冊:發行股票之公司開立之持股證明或股票集保存簿等。如果沒有股票而只有股權,需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登記事項卡或其他有價證券等。 7.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並提出代理人身分證正、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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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介病人自主權利法

淺介病人自主權利法
推薦律師說法
【台南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病人自主權利法在108年1月6日上路,其主要內容大概有兩種,第一是病人知情權,第二是病人自主權。
知情權部分,第四條規定,病人對於病情、醫療選項及各選項之可能成效與風險預後,有知情之權利。對於醫師提供之醫療選項有選擇與決定之權利。而第五條則課與醫師於病人就診時,醫療機構或醫師應以其所判斷之適當時機及方式,將病人之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等相關事項告知本人。第六條則課與醫師於病人接受手術、侵入性檢查或治療前,應經病人或關係人同意,簽具同意書,始得為之。
自主權部分,第八條規定,需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始得為預立醫療決定。所為預立醫療決定是指事先立下之書面意思表示,指明處於特定臨床條件時,希望接受或拒絕之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或其他與醫療照護、善終等相關意願之決定。而這臨床條件是指末期病人、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而預立程序在第九條有明文:一、意願人、二親等內之親屬至少一人及醫療委任代理人應參與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經其於預立醫療決定上核章證明。二、經公證人公證或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需注意的是,意願人之醫療委任代理人、主責照護醫療團隊成員及意願人之受遺贈人、遺體或器官指定之受贈人、其他因意願人死亡而獲得利益之人,是不得擔任見證人。三、經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要經過此法定程序,始能生效。經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之預立醫療決定,與意願人臨床醫療過程中書面明示之意思表示不一致時,應完成變更預立醫療決定,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更新註記。
另外關於所謂醫療委任代理人,是指接受意願人書面委任,於意願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聽取醫生告知及簽具手術同意書,並依病人預立醫療決定內容,代理病人表達醫療意願之人。因此,基本上需二十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並經其書面同意。需注意者是,如果是意願人之受遺贈人、意願人遺體或器官指定之受贈人、其他因意願人死亡而獲得利益之人,除是意願人之繼承人外,不得為醫療委任代理人。醫療委任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意願人。醫療委任代理人處理委任事務,應向醫療機構或醫師出具身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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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拒不過戶註銷手續

車輛拒不過戶註銷手續
推薦律師說法
【台南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使用牌照稅是按照車子車種及汽缸總排氣量或馬達最大馬力「按日」課徵,如不再使用,應向交通管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車輛遺失要向警察機關報案,憑報案證明,即可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或註銷牌照;如果車輛是被政府扣押,則出具相關文件。車子如因火災或車禍受損,導致無法使用,則可憑消防或警察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辦理報廢,使用牌照稅核課至車輛受損的前一日,若經修復後還可以使用,應依規定辦理車輛停駛登記,修復期間才可免徵使用牌照稅。
此外,車輛出售或贈與並已交付實際使用人保管使用,因未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衍生違規罰鍰及稅費仍需由原車主負擔,車主可至監理機關辦理拒不過戶註銷,日後車輛若有違規罰鍰及稅費問題,即可歸責於實際使用人。若找不到實際使用人,車主可以刊登報紙1天,刊登內容含買受人姓名、公司行號名稱(含統一編號)及催告實際使用人出面辦理車輛過戶登記,若拒不過戶註銷雙方之法律關係,並於登報日起第8天檢附催告刊登報紙全張及刊登內容影本2份或存證信函(含收受回執聯)及車主身分證、印章,至車輛管轄監理機關結清積欠的違規罰鍰及稅費,車輛如有貸款須先辦理清償,才可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登記,有關登報範例可至監理所網站下載。
必須提醒的是,必須至車輛管轄監理機關申請,不受理越區辦理,且同時須提供車輛實際使用人的姓名及身分證號碼等資料,日後車輛若有違規罰鍰及稅費問題,才能歸責於實際使用人。且自用大型車輛及營業車輛不受理拒不過戶註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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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與行政罰競合

刑罰與行政罰競合
推薦律師說法
【台南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老百姓做了一個違法行為,有可能同時構成刑罰及行政罰。 舉酒駕為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14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不得駕車,違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舉發,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至保管車輛,吊扣駕駛執照。 至於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當老百姓酒測值超過0.25時,一次的酒駕行為,就會同時構成行政罰跟刑罰兩種責任。
為了避免一次的行為遭受兩次處罰,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 亦得裁處之。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第一項行為經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確定且經命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 、地方自治團體、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者,其所支付之金額或提供之勞務,應於依前項規定裁處之罰鍰內扣抵之。前項勞務扣抵罰鍰之金額,按最初裁處時之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義務勞務時數核算。」
同時觸犯刑罰跟行政罰時,原則上以刑罰優先,除非行政罰和刑罰的種類並不相同,而可以併罰。但如果是檢察官給緩起訴或法院給緩刑,因為刑罰暫緩執行,行政罰鍰還是要罰。例外是當法官或檢察官要求被告繳交一定的金額給公庫作為獲得緩刑、緩起訴的條件時,則為免罰二次,就可以在繳交的金額或義務勞務,可以用來扣抵行政罰鍰。舉例來說,緩起訴的條件是繳交3萬元,但行政罰鍰是5萬元,當被告就緩起訴繳交3萬元後,行政罰鍰只要再繳2萬。
另外,有些情形會發生漏洞,舉例而言,逃漏稅部分,依現在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除了徒刑之外,罰金最多只能併科6萬元。但對照所得稅法規定,除了補稅之外,還有二到三倍以下的罰鍰。因此,一個行為人,如果高額逃漏稅,遭命依所得稅法補稅五億元,行為人就會想選擇認罪協商,由法院判決其稅捐稽徵法有罪(刑罰確定),並依照「刑罰優先於行政罰」的結果,即便法院在罰鍰部份裁罰到最高的6萬元,所得稅法的二到三倍的罰鍰(即五億元補稅)就不用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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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三讀重罰累犯、拒測

酒駕三讀重罰累犯、拒測
推薦律師說法
【台南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立法院院會於3月26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
根據新制,機車首度酒駕可處1.5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汽車則為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如二度酒駕之累犯,機車及汽車酒駕累犯,則各處以最高罰鍰9萬元及12萬元;第三度則以前次之罰鍰金額,再加罰9萬元,可累次重罰。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照,並不得再考領。
在吊扣吊銷相關規定,若酒測值超過0.15至0.25毫克,除了處以罰鍰外,均須當場移置保管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至2年;附載未滿12歲兒童,或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至4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在拒絕酒測、不依照指示停車接受稽查部分,罰鍰從原先的9萬元,提高成2倍、18萬元;如果在5年內累犯(指拒測),可處36萬元罰鍰,若第三度違規者,則按前次罰鍰金額(36萬元),再加罰18萬元。
新制新增「酒精鎖」規定,但僅用於「因酒駕吊銷駕照,須重新考照」者,若未依規定配備「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指酒精鎖)」,可處6000元以上、1萬2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若由他人代為解鎖者,處罰行為人6000元以上、1萬2000元以下罰鍰。
新制就職業駕駛酒駕部分,根據新條文,汽車運輸業的職業駕駛人因執行職務,駕駛汽車因酒駕等致他人受有損害而應負賠償責任者,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3倍以下之懲罰性損害賠償金,令該汽車運輸業者賠償。但如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業者不負賠償責任。
此外,因近年「慢車」酒駕肇事事件頻傳,三讀條文也規定,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等「慢車」,如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其罰鍰亦從現行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提高為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拒絕酒測的罰鍰也變成2倍,可處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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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9日 星期一

繼承人拋棄繼承能否領勞退金或勞保遺囑年金?

繼承人拋棄繼承能否領勞退金或勞保遺囑年金?
推薦律師說法
【台南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勞工退休金屬個人財產,繼承人只要符合資格,即可領取。若是拋棄繼承,則無法領取死亡親屬之勞退金,由沒有辦理拋棄繼承的遺屬請領。遺屬請領順位一為配偶及子女,二為父母,三為祖父母,四為孫子女,五為兄弟、姊妹。換言之,勞工退休金是雇主將原本得給付勞工的退休金,依法提前至每月提撥進勞工個人專戶中,屬個人遲延所得,需等到勞工年滿60歲才可請領,當勞工過世後,繼承者就能領取個人專戶退休金,若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仍可由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
勞保給付屬社會保險,並非個人財產,無論繼承人是否拋棄繼承,只要符合資格,即可請領相關給付,沒有拋棄繼承無法領取的問題,全面採順位請領,也就是當被保險人過世後,家屬若符合相關資格,即可請領死亡給付、遺屬年金給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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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4日 星期一

7子女和母爭遺產,媽先分一半再平分

遺產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推薦律師說法
【台南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載,楊姓地主去年過世,留下土地和現金,扣除遺產稅後,還有1億8千多萬元。楊妻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先分一半遺產,其餘再和子女均分。7子女不贊成,認為這些土地祖產,不是父母婚後買來,不該列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標的,應平分。法官審理後,以子女無法提出證明是祖產,認定土地屬夫妻財產,判決楊妻先分一半,剩餘再和7名子女均分。
按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民1017)。又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民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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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6日 星期二

論扶養費-從聲請時起算?裁定確定時起算?

【台南律師推薦說法/蔡所長】
甲與乙原為夫妻關係,婚後育有未成年子女丙,嗣甲與乙離婚,並約定丙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由甲任之,然乙對丙仍負扶養義務,卻未支付扶養費,未成年子女丙爰向法院聲請命乙給付扶養費,此時,丙可否請求自聲請之日起算,或需自裁定確定之日起算?
實務上有論者認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有涉及法官裁量者,係因實體之非訟化所致,法院就實體上權利義務關係具體之法律效果為裁量形成性裁判,此係因實體上未有明確具體之權利義務關係內容,而有待於法院予以形成而為裁量判斷;扶養費用屬扶養方法之一種,應給付之數額,係待本件裁定確定後,始得形成確定,於本件裁定確定前,相對人之給付義務尚未確定,故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自聲請時起給付扶養費云云,尚非可採。且法院本得依職權酌定扶養費之數額或扶養方法,聲請人請求之數額及期間僅係促使法院職權之發動,並不生拘束法院之效力。再者,在給付扶養費事件中,受扶養權利者於裁定確定之日前,其受扶養之狀態已獲得滿足,而該期間所生費用,自應由代墊之他人依不當得利之相關規定向負扶養義務者請求返還;因此,倘任受扶養權利者得自聲請之日起請求給付扶養費,則自聲請之日起迄至裁定確定之日,該期間之請求恐於法無據,蓋受扶養權利者實際上並無不利益之情事,則此時丙提起命乙給付至成年時之扶養費之聲請,自應自裁定確定之日起算。
然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4號研討結果認為,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含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事件,係家事非訟事件,就未成年子女請求扶養事件,聲請人除應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外,亦應於準備書狀或於筆錄載明請求之金額、期間及給付方法,即其請求之聲明。法院命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不受聲請人聲明之拘束者,僅以命給付扶養費之負擔或分擔為限其餘如應給付扶養費之起迄期間等,仍應以當事人之聲明為據。當事人聲明超過法院准許之範圍,法院仍應為駁回之諭知。又給付扶養費之請求,就屬於給付方法之給付金額判斷,固為法院職權裁量事項,不受聲請人聲明之拘束;但就該請求之權利是否發生及其數額之裁定,要屬確認及給付性質,難謂係形成法律關係之裁定。是以,法院命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有關應給付扶養費之起迄期間,既應以當事人之聲明為據,則此時丙自得請求自聲請日起算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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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5日 星期六

不孝不能分遺產

不孝不能分遺產
台南律師推薦說法
【法通法律事務所/蔡律師】
載,甲男在父親生前多次辱罵「要把你氣死」、「兒子都不管,做什麼父親」、「早一天窮死最好」、「早一天去作乞丐」、「早死早好」等,被父親提告,經法院判處拘役,並於 臨終時囑付家人「遺產不給他」,過世後留下上千萬元遺產,甲男不願放棄繼承,一再爭取,母親提告主張他生前辱父、不孝,繼承權不存在。法院審理時,甲男表示,後來他和父親關係修好,也有帶父親去醫院看病,應該有繼承權。
按民法第1145條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所稱被繼承人之表示,不必以遺囑為之。所謂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情事,係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而言,凡對於被繼承人施加毆打,或對之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固均屬之,即被繼承人(父母)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者,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足致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之情節,亦應認有重大虐待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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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13日 星期一

律師說法-遺產繼承債務篇

繼承債務
律師說法-遺產繼承篇
【台南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蔡律師】
我國民法繼承自從民國98年5月22日起,修成改成「限定繼承」。也就是說,繼承人不需再向法院提出限定繼承之聲請,依法就是繼承人所繼承之債務,乃是以繼承人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如果繼承債務比遺產還要多,超過的部分,繼承人不用負擔。問題來了,倘若被繼承人是在98年5月22日前去世,繼承人在未辦理限定繼承聲請下,是否能主張「限定繼承」?
法律原則是不能溯及既往,但有幾個例外繼承。這些例外情況如下:(一)被繼承人去世時,繼承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二)被繼承人去世時,第一順位繼承人已經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而由其子女代位繼承債務。(三)繼承人繼承保證契約債務。(四)因不可歸責於繼承人之事由,或與被繼承人未同居共財,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例如繼承人長年沒有跟被繼承人聯絡,不知道被繼承人的債務狀況,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
如果符合上述幾種例外的情況,就算是98年5月22日「之前」開始繼承,而繼承人當時沒有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繼承人現在仍然可以主張「限定繼承」,只需要以繼承人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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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12日 星期一

債務人故意脫產不還錢該怎麼辦?

債務人故意脫產不還錢時,該怎麼辦?
台南民事律師推薦評析
【法通法律事務所/蔡律師】
張三於100年間向李四借款500萬元,於105年9月已無力償還剩餘之300萬元,卻與妻子王五訂立贈與契約,贈與名下A地予王五。又A地已辦理移轉登記予王五,註記為夫妻贈與。請問李四得知此情形後可能主張何種權利?
按民法第244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查債務人脫產,致債權清償不能或困難或遲延狀態而不能獲得滿足,法律上定義為詐害債權,債權人必須向法院聲請撤銷,方能回復原狀。在本案中,張三名下僅有A地可資清償債務,卻贈與A地並辦理移轉登記予王五。其贈與行為有害債權人李四銀行之債權,因無償行為以客觀要件為必要即足,故張三脫產有害李四債權,符合詐害債權之客觀要件,因此李四得對張三提撤銷之訴,然若李四之撤銷權逾越除斥期間(若李四知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則撤銷權消滅;或依詐害行為時起經十年不行使,則撤銷權消滅),則李四即不得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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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5日 星期一

租賃房東可以向房客要回拖欠的租金與水電費

租賃房東可以向房客要回拖欠的租金與水電費
台南律師推薦民事法律常識㊁
【蔡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
據報載,甲男在民國95年4月間向乙男租了一個透天,雙方訂立為期一年的租賃契約,約定甲男每月支付25,000元的租金給乙男,並且透天的水電費也是由甲男繳納。但是在民國105年的6月至9月間,甲男都沒有交付租金和水電費給乙男,乙男無奈之下也只能幫甲男代墊這段時間的水電費。乙男可否請求甲男返還其未交付的租金與水電費?
一、租金的部分:(一)按民法第421條規定:「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民法第440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同條第2項規定:「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另土地法第100條第3款亦明定,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出租人始得收回房屋。(二)因此,在本案中,乙男與甲男既然已經訂立租賃契約,甲男就有支付租金給乙男的義務,但是甲男卻並未依據契約交付租金給乙男,而且未交付的租金已超過2個月期間,準此,出租人乙男必須依序完成下列步驟:㊀先以存證信函給甲男,並於信函中定明相當期限要甲男支付租金到乙男帳戶,並記明甲男於該期限內仍不為支付,且於扣抵押租金後已達到2個月租金額(如果契約中寫明押租金不抵租金者,則不需抵扣租金)時,乙男會終止與甲男間的租賃契約。㊁經一定期間後,甲男仍未支付租金時,乙男必需再發存證信函通知甲男,明白告知終止雙方租賃契約,並限一定期限命甲男搬遷返還房地給乙男。㊂期限到後,甲男仍不搬遷,則提起訴訟,或拿公證租約聲請強制執行查封拍賣甲男之屋內財產抵扣租金。
二、水電費的部分:(一)按民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又同法第231條第1項亦規定:「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第233條第1項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二)本案乙男與甲男約定於租賃期間中,房屋的水電費應由甲男繳納,但是甲男自民國105年6月起即未依約再繳納,反而是由乙男先代墊,甲男未依照雙方的租賃契約交付水電費,已經構成債務不履行,依民法第229條第1項的規定,甲男應負遲延責任,因此,乙男得依雙方間租賃契約之約定、民法第312條代位清償之規定,以及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向甲男請求賠償其代墊水電費之損害,而且依據民法第231條第1項的規定及第233條第1項的規定,乙男並得向甲男請求自給付遲延之日起的遲延利息。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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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2日 星期六

離婚無效#證人#代理#事前協議
【法通法律事務所/蔡律師】
壹、關於離婚證人部分: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所以規定兩願離婚應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旨在確保當事人之真意,防止被迫離婚,故在離婚證書上簽名之證人,必須親見或親聞當事人雙方確有離婚之真意者,始足當之。兩造協議離婚當時,證人並未在場,渠等係於過二、三天後,在離婚證明書補簽,仍難認為已完成協議離婚之法定方式。則兩造所為協議離婚,依民法第七十三條上段之規定,應屬無效。
貳、關於離婚代理或使者部分:
兩願離婚,固為不許代理之法律行為,惟夫或妻自行決定離婚之意思,而以他人為其意思之表示機關,則與以他人為代理人使之決定法律行為之效果意思者不同,自非法所不許。兩造離婚時,男方未親自到場,惟事前已將自己名章託由某甲於訂立離婚書面時,使其在離婚文約上蓋章,如果此項認定係屬合法,且某甲已將被男方名章蓋於離婚文約,則男方不過以某甲為其意思之表示機關,並非以之為代理人,使之決定離婚之意思(29年上字第1606號判例)。
參、事前離婚協議無效:
夫妻間為恐一方於日後或有虐待或侮辱他方情事,而預立離婚契約者,其契約即與善良風俗有背,依民法第七十二條應在無效之列。」因此,事前切結附停止條件同意離婚之內容,與善良風俗有背,依民法第七十二條應在無效之列。

2015年11月7日 星期六

支付寶代付代充,已違反銀行法

支付寶與銀行法
高雄刑事律師推薦評析
【法通法律事務所/蔡律師】
Q、替人代匯款賺價差,觸犯銀行法?
A: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違者,處最低三年有期徒刑。
Q、代付代充支付寶,也犯法?
A:據最近刑事判決,對於在拍賣網站上張貼「大陸淘寶網支付寶代付代充快速充值儲值服務」的訊息傳播者,認定該行為乃係提供在大陸地區第三方支付平台網站「支付寶」代為以人民幣充值之服務,由臺灣地區客戶匯款金額至訊息傳播者在臺灣地區所申設的銀行帳戶,再扣除手續費後,以其在大陸地區所申設之中國帳戶將等值之人民幣匯入客戶所指定之大陸地區支付寶網站帳戶完成充值。這就被認定為所稱「匯兌業務」,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Q、我收到傳票,怎麼辦?
A:依照銀行法125-4條規定,上開行為如果犯罪後自首,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或者,偵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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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0日 星期六

初論管轄--向哪一法院提出訴訟?

管轄
台南民事律師推薦專欄
【法通法律事務所/蔡律師】
 Q、什麼是管轄?
A:某種事件,應由某法院辦理,這就是管轄。
Q、最常見的管轄類型?
A:
(一)通常之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第一條)。例如原告住在臺南市,被告住在南投市,依法原應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起訴,惟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因九二一大地震不能行使職權,而被告暫居於高雄時,即可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起訴。
(二)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第一○條)。所謂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者,例如確認物權存否之訴是。所謂因不動產之分割涉訟者,例如訴請分割共有之不動產是。所謂因不動產之經界涉訟者,例如訴求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是。所謂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例如關於不動產所受損害請求賠償之訴是。
(三)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第六條)。所謂事務所者,例如會計師、醫師、律師之事務所是。所謂營業所者,例如商店、公司行號之營業處所是。
(四)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第一二條)。
(五)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第一三條)。所謂票據,指票據法所定之匯票、本票、支票而言。所謂票據付款地,指票據上記載之付款地而言,其票據上未載付款地者,如係匯票,以付款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付款地,如係本票,以發票地為付款地(票據法第二四條、第一二○條)。
(六)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第一五條)。所謂行為地,例如駕車撞傷人者,其肇事地是。
(七)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如數被告依法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第二○條)。例如甲住花蓮縣花蓮市,乙住臺東縣臺東市,丙住高雄市,共同或連帶向丁借款,丁可向花蓮、臺東或高雄地方法院擇一起訴。所謂數被告有共同管轄法院者,例如數人合夥開一店舖,各股東均因該店舖之業務欠人款項,店舖所在法院即為各股東之共同管轄法院(第六條)。如對其等起訴,應由該店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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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5日 星期二

騎士挨告肇事逃逸無罪

肇事逃逸與故意
高雄刑事律師推薦
【法通法律事務所/蔡律師】
載,林姓男子駕車行經街口逕行右轉,讓直行中的王姓機車騎士煞車不及,擦撞林男汽車左前方車頭,在汽車後方摔車滑行,導致骨盤骨折,林男開車離去。林男辯稱有看到王男機車靠過來,但是沒有感受到擦撞,也不知道機車有倒地滑行。當時坐在後座的林妻也辯稱不知道有擦撞一事,並指若有發生擦撞,她應該會叫老公停下車查看。王男當庭也證稱看林男開走的樣子,好像沒感覺。
本件地院調閱路口監視器,看到機車身經過汽車後,車身先是傾斜,接著才倒地滑行,並非一撞就倒地,且畫面上看不出有碰撞,再加上汽車一直在等速行駛,並無加速或忽快忽慢等異常情形,判他無罪。事實上而論,本件與其他肇事逃逸案件最大不同在於,並無碰撞,而是類似閃避滑行而摔倒受傷,且被告也無異常煞車等足以證明其有知曉車禍發生之客觀事實,是法院判決無罪,尚屬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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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23日 星期日

申報地價、公告地價、公告現值之作用

申報地價、公告地價、公告現值
台南律師土地法推薦專欄
【法通法律事務所/蔡律師】
 Q、什麼是申報地價?
A: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所有權登記時,所申報之地價,就是申報地價。
Q、如果未申報地價,該如何認定?
A:未申報地價,或申報地價不足公告地價之8成者,則以公告地價的8成當作申報地價(平均地權條例第16條參照)。
Q、公告地價與公告現值之不同?
A:公告地價是每3年公告一次,是做為地價稅課徵之依據。在土地登記簿謄本中並未呈現,要另行上網查詢。至於公告現值是「每年」都在改變,是做為典價及土地增值稅徵收、區段徵收時,土地價格的依據,在土地登記謄本係呈現為「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
Q、申報地價之用途?
A:「申報地價」(指有申報地價,且超過公告地價的8成;若無申報地價,則要查公告地價,且係以公告地價的8成作做為申報地價,並等於是法定地價)之用途主要在計算租金。也就是說,依照土地法第97條第1項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10%為限。」依土地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土地法第97條所謂土地及建築物之總價額,土地價額依法定地價,建築物價額依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估定之價額。」 同法第110條規定「地租不得超過地價百分之8,約定地租或習慣地租超過地價8%者,應比照地價10%減定之,不及地價8%者,依其約定或習慣。前項地價指法定地價,未經依法規定地價之地方,指最近三年之平均地價。」實務上對占用房地利益之計算,都是請求占用人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且請求權時效僅能自起訴時起回溯5年,超過5年部分不能請求。 且請求金額一般以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10%請求,但一般會參酌房地所在地點、房地附近經濟商業發展情形來決定百分比,並非一概以10%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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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7日 星期五

如何分割共有物?

如何分割共有物?
台南民事律師推薦
【法通法律事務所/蔡律師】
、如何分割共有物?
A:分割共有物之目的在消滅共有關係,可分成協議分割與裁判分割,前者必須全體共有人同意,後者則由共有人之一向法院提出訴訟為之,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例外是因為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例如:共有道路、界標、界牆,共有之契據,區分所有建物之基地等,以及區分所有建物之共用部分、法定空地、畸零地、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等。
Q、共有物分割之訴,該如何主張?
A:共有物分割之訴,係以分割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每一位共有人都可以主張自己之分割方案,由法院就各不同分割方案選擇最有利之方案,或者,由法院職權認定如何分割最合乎公平。法院裁判主文僅須就分割方法為決定,勿庸諭知准予分割。需注意者,法院對於分割共有物之訴,是不受原告及被告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若法院判決之分割方法與原被告主張者不同, 亦毋庸駁回原告其餘之訴。 Q、如果缺一共有人同意或應訴,該如何處理?
A:法院實務上常見起訴的錯誤,就是少列一共有人為當事人,此時該訴訟當事人即非適格,會被直接駁回。又訴訟中共有人死亡者,應追加辦理繼承登記之聲明。無繼承人或有無繼承人不明,應選定或選任遺產管理人代替繼承人地位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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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5日 星期三

遺產與繼承專題Ⅰ

繼承遺產
台南遺產律師推薦專題
【法通法律事務所/蔡律師】
Q、何謂遺產?
A:被繼承人死亡後,必須先討論遺產範圍為何。如有婚姻關係者,必先扣除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數額後,方計算生前財產。生前財產先將生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贈與繼承人之財產,依贈與時之價值計入遺產後,減去生前所負債務後,該額度方屬於遺產範圍。
Q、遺產繼承人之順序?
A:第一順序者係直系血親卑親屬(與配偶均分),第二順序乃父母(配偶先拿1/2),第三順序乃兄弟姊妹(配偶先拿1/2),第四順序乃祖父母(配偶先拿2/3)。同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中,親等近者排除親等遠者(即孩子優先於孫子繼承),如孩子其中一房早夭,則可由孫子代位繼承該孩子房份,如全部早夭,則由孫子繼承各房份。
Q、難道一定得繼承?
A:依據98.6.10新修正民法第1148條係以限定繼承為原則,繼承人僅以所繼承遺產清償繼承債務,不足部分,繼承人不用以自己固有財產清償;如有剩餘,則仍得繼承之。至於拋棄繼承,依據民法第1174條,繼承人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過世被繼承人生前所遺留下來的「全部財產及債務」,並以書面通知因為您拋棄而應為繼承人之人;如果您是因為他人拋棄繼承才成為繼承人的話,也是從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Q、如果不辦理繼承,會如何?
A: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查明即公告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經五次標售而未標出者,登記為國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十年內,原權利人得檢附證明文件按其法定應繼分,向國有財產局申請專戶提撥發給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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