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6日 星期五

刑罰與行政罰競合

刑罰與行政罰競合
推薦律師說法
【台南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老百姓做了一個違法行為,有可能同時構成刑罰及行政罰。 舉酒駕為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14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不得駕車,違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舉發,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至保管車輛,吊扣駕駛執照。 至於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當老百姓酒測值超過0.25時,一次的酒駕行為,就會同時構成行政罰跟刑罰兩種責任。
為了避免一次的行為遭受兩次處罰,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 亦得裁處之。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第一項行為經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確定且經命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 、地方自治團體、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者,其所支付之金額或提供之勞務,應於依前項規定裁處之罰鍰內扣抵之。前項勞務扣抵罰鍰之金額,按最初裁處時之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義務勞務時數核算。」
同時觸犯刑罰跟行政罰時,原則上以刑罰優先,除非行政罰和刑罰的種類並不相同,而可以併罰。但如果是檢察官給緩起訴或法院給緩刑,因為刑罰暫緩執行,行政罰鍰還是要罰。例外是當法官或檢察官要求被告繳交一定的金額給公庫作為獲得緩刑、緩起訴的條件時,則為免罰二次,就可以在繳交的金額或義務勞務,可以用來扣抵行政罰鍰。舉例來說,緩起訴的條件是繳交3萬元,但行政罰鍰是5萬元,當被告就緩起訴繳交3萬元後,行政罰鍰只要再繳2萬。
另外,有些情形會發生漏洞,舉例而言,逃漏稅部分,依現在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除了徒刑之外,罰金最多只能併科6萬元。但對照所得稅法規定,除了補稅之外,還有二到三倍以下的罰鍰。因此,一個行為人,如果高額逃漏稅,遭命依所得稅法補稅五億元,行為人就會想選擇認罪協商,由法院判決其稅捐稽徵法有罪(刑罰確定),並依照「刑罰優先於行政罰」的結果,即便法院在罰鍰部份裁罰到最高的6萬元,所得稅法的二到三倍的罰鍰(即五億元補稅)就不用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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