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7日 星期六

支付寶代付代充,已違反銀行法

支付寶與銀行法
高雄刑事律師推薦評析
【法通法律事務所/蔡律師】
Q、替人代匯款賺價差,觸犯銀行法?
A: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違者,處最低三年有期徒刑。
Q、代付代充支付寶,也犯法?
A:據最近刑事判決,對於在拍賣網站上張貼「大陸淘寶網支付寶代付代充快速充值儲值服務」的訊息傳播者,認定該行為乃係提供在大陸地區第三方支付平台網站「支付寶」代為以人民幣充值之服務,由臺灣地區客戶匯款金額至訊息傳播者在臺灣地區所申設的銀行帳戶,再扣除手續費後,以其在大陸地區所申設之中國帳戶將等值之人民幣匯入客戶所指定之大陸地區支付寶網站帳戶完成充值。這就被認定為所稱「匯兌業務」,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Q、我收到傳票,怎麼辦?
A:依照銀行法125-4條規定,上開行為如果犯罪後自首,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或者,偵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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