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6日 星期三

高雄氣爆受災戶如何請求國家賠償損害?

高雄氣爆受災戶如何請求國家賠償損害?
高雄律師氣爆新聞剖析
【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按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凡供公共使用或供公務使用之設施,事實上處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管理狀態者,均有國家賠償法第三條之適用,並不以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有為限。本條係採無過失主義,非以管理或設置機關有過失為必要。
本件高雄市政府管理之柏油路段下方既留有危險管線,而當時是哪個單位讓這些管線暴露在充滿水氣的排水道箱涵內,並在長達數十年的埋設期間,市府竟未能建立管線資料,任由業者自主管理,而當丙烯洩漏時,無法即時知悉該條道路上有埋設何種管線,致未能及時修補,況且,從氣爆前各該重要路段已經濃煙密佈,市府卻又未設置任何警告標誌,造成行駛於高雄三多路、二聖路、一心路之用路人及行人暴露於足以影響行車及用路之安全,已不具備通常應有之狀態及功能,即係公共設施管理之欠缺,受災戶因此受有身體或財產之損害,自得依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請求高雄市政府負賠償責任,至損害之原因,縱係由於某公司管線年久失修所致,倘認該公司應負責任,依同法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高雄市政府對之有求償權,並不因而可免除高雄市政府對被受災戶之賠償義務。
本件受災里民們的賠償請求權,自731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唯需注意者,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因此,各位受災里民應先向高雄市政府請求賠償協議。當高雄市政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始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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