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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7日 星期六

男同志與婚外情

男同志與婚外情
推薦律師說法
【台南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載,林男與魏女結婚20年,民國106年間,魏女驚覺丈夫把許男帶回家偷情,錄到兩人喘息聲,及有人說「脫光、舔」,許男甚至稱林男:「老公」,林妻訴離,並經新北地方法院 107年訴字第85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字第1186號民事判決兩人各陪60萬元及50萬元。魏女另請求分配林男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並提告丈夫明知財產已被假扣押,卻陸續處分帳戶財產,意圖毀損她的債權。新北地檢署調查認為,林男於收到法院查封不動產扣押命令前處分財產,主觀上無損害債權故意,予以不起訴處分。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開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參照)。本件系爭錄音檔確為林男、許男2人之錄音內容,而訴訟代理人辯稱:林男、許男2人僅係在模擬同志議題云云,惟徵諸系爭錄音檔中106年9月8日之錄音及其譯文「……(許):哇,操,脫光光。……(林):你調戲良家婦女。(許)嘿嘿嘿,調戲有婦之夫。……(林)你睡上來點啦!你怎麼了,我沒枕頭給你睡嗎?(許)嗯嗯,睡較低,比較好吸……(許)要洗一洗,沖一下,我沖一下……(許)我不管,我就是要舔舔,不要動。(林)好啦(許)好啦好啦,不要操你……(許)我用吸。(林)你很壞,你在吃?……(林)嗯,你摸摸看,你吃得好快,唉唉,叫呀,我是你誰?(許)老公……(林)你都弄到我身上,你的(許)唉唉,壞蛋(林)你尿出來。(許)出來了……(林)剛才叫什麼?(許)老公……(林)你嘴巴張大呀,叫呀。(許)老公……(林)嘿,你壞。(許)啊,哎,噴的滿臉了啦……」等語,依2人對話內容顯示渠等有親密互動之舉措,顯然非屬通常朋友交際範疇,且其間並多次夾雜2人疑似進行性交行為之喘息聲音,雖尚不足以認定2人已達性交之程度,但依據社會通念,林男、許男2人間顯然為逾越朋友間通常往來交際之親密行為,侵害魏女基於配偶關係對於婚姻和諧圓滿之期待,而嚴重妨害魏女之身分法益。
另按刑法第356條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 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本件檢察官傳喚工程公司潘姓負責人到案證稱,林男102年確實曾向他借款1千萬,並提出借款證明;林男胞弟也說,97年賣土地賺得700多萬元,哥哥怕他亂花錢,所以先向他借款100萬元,並提出當時開立的支票證明,表示迄今哥哥仍尚未還款,檢方依此認定林男辯稱:「有向該工程公司及弟弟借款,才會還款給他們」,並非無據。又林妻於林男收到法院假扣押裁定通知書前,未另以口頭或寄發存證信函告知,因此認定林男在此之前處分財產,主觀上無毀損債權之故意,認定林男罪嫌不足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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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6日 星期五

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契約及登記程序

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契約及登記程序
推薦律師說法
【台南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分別財產制是指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有關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由夫妻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夫妻得約定由其中一方之住所所在地法院管轄。不能在住所地為登記或其主要財產在居所地者,得由居所地之法院管轄。由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之。
夫妻分別財產制契約「訂約登記」之聲請:(一)需撰寫「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逐欄詳細填寫並簽名蓋「印鑑章」後,由夫妻雙方親自到地方法院辦理,或委任非訟代理人辦理(夫妻不得委任同一人代理,亦不得委任他方代理),例外是「夫妻財產制契約」經公證者,得由一方聲請之。 (二)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之應備文件: 1.夫妻財產制契約書正本1份-依分別財產制訂定書面契約。 2.夫妻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3.最近一個月申請之戶籍謄本(記事欄應有結婚日期之記載):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夫妻不同戶籍者,各檢附1份。 4.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印鑑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夫妻各檢附1份。 5.印鑑章:印鑑證明蓋用之印章(以後提出於法院之文書,應為同式之印鑑章) 6.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文件如為影本,均應提出正本核對) (1)不動產清冊:土地、建物(房屋)登記簿謄本(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各1份,請依據土地、建物謄本上之記載,填寫於「財產清冊」。 (2)動產清冊:存款簿、定存單、銀行或郵局開立之存款證明等。汽機車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 (3)投資清冊:發行股票之公司開立之持股證明或股票集保存簿等。如果沒有股票而只有股權,需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登記事項卡或其他有價證券等。 7.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並提出代理人身分證正、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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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繼承與遺產清冊申報責任之違反

限定繼承與遺產清冊申報責任之違反
推薦律師說法
【台南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繼承,依現行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可分為「概括繼承、限定責任」及「拋棄繼承」。所謂概括繼承、限定責任是指繼承人僅須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償還被繼承之人債務(民法第1148條第2項)。所謂拋棄繼承:繼承人放棄被繼承人的財產及債務,即繼承人不管遺產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後是否還有剩下的資產,繼承人都不繼承(民法第1174條第1項)。
擬「概括繼承、限定責任」者,於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向被繼承人之法院陳報(民法第1156條)。法院因繼承人聲請,認有必要時,得延展。應備文件有:1.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2.所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3.繼承系統表4.繼承人名冊5.遺產清冊(檢附被繼承人之財產總歸戶清單、土地登記簿、建物登記簿謄本)6.其他法院請聲請人提出之文件。如果超過三個月後才開具遺產清冊,法院仍會受理。
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後,應踐行之程序:1.於收受法院裁定後登報公示催告程序,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民法第1157條)。在此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2.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民法第1159條、第1160條)。亦即,在公示催告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包括尚未到期者),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至於優先債權則優先分配受償。3.於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家事事件法第131條)。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不於期限內報明其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比較要注意的是,違反上述清算程序之責任(民法第1161條、第1162條之1、第1162條之2),必須區分有無提出遺產清冊清算程序,
1.有提出清算者,倘若繼承人於公示催告期間違法清償,或者公示期滿後未依債權比例清償者,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須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161條第1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不當受領之數額(民法第1161條第2項)。
2.繼承人未踐行清算程序,亦未依比例清償,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民法第1162條之2第1項)。需注意者,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民法第1162條之2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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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贈與子女要如何才能最大免稅?

父母贈與子女要如何才能最大免稅?
推薦律師說法
【台南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基本上,父母要贈與子女,除了每年每人220萬元的贈與免稅額外,尚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當子女於婚嫁時,給子女的婚嫁財物於100萬元內享有婚嫁免稅額,也就是,當子女結婚時,可以從父親那裡有320萬元免稅額,母親那裡有320萬元免稅額,當年度最多可接受640萬元來自父母的贈與。所以,如果新婚夫妻想要買房子又有父母親資助時,最好選擇在年底結婚,如此一來,父母親分別在年底及次年初使用該2年的贈與額度,等於可以在短時間得到父母1,080萬元贈與【(220萬元+22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220萬元+220萬元)=1,0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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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不忠與預立離婚賠償本票

婚姻不忠與預立離婚賠償本票
推薦律師說法
【台南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載,士林黃男與妻子李女感情不睦,黃男於99年簽發金額5000萬元的本票給李女,上面記載「離婚支付」,102年兩人協議離婚,106年李女聲請本票裁定要黃男付5000萬元,黃寄存證信函給李女表示撤銷贈與,並提起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李女主張這是黃男「履行道德上義務的贈與」不能撤銷,但法院認為以離婚為條件的贈與並不道德,加上黃男還沒付錢,有權撤銷,判黃男免付5000萬元。
按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但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民法第406、408條分別明文。
本件主要爭點就在於,何謂「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法院判決指出,所謂道德上義務的贈與,常見於對長輩、幼兒的扶養,但夫妻間互相負有扶養義務,因此夫妻贈與不能算是道德義務。但本件李女是主張黃男在99年承諾她,未來縱使離婚也會給她錢,讓她生活不虞匱乏,簽下5000萬元本票給她作為保證,不過她當時沒有答應離婚。這樣的贈與是在婚姻期間預立將來離婚的賠償,已違反公序而無效,則非黃男的道德義務。
法官另考量,黃男已在訴訟中表明撤銷贈與,並在今年3月間寄發存證信函給李女,表示撤銷5000萬元贈與,一般贈與在兌現前是可以撤銷的,因此判決黃男簽發的5000萬元本票債權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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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9日 星期一

繼承人拋棄繼承能否領勞退金或勞保遺囑年金?

繼承人拋棄繼承能否領勞退金或勞保遺囑年金?
推薦律師說法
【台南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勞工退休金屬個人財產,繼承人只要符合資格,即可領取。若是拋棄繼承,則無法領取死亡親屬之勞退金,由沒有辦理拋棄繼承的遺屬請領。遺屬請領順位一為配偶及子女,二為父母,三為祖父母,四為孫子女,五為兄弟、姊妹。換言之,勞工退休金是雇主將原本得給付勞工的退休金,依法提前至每月提撥進勞工個人專戶中,屬個人遲延所得,需等到勞工年滿60歲才可請領,當勞工過世後,繼承者就能領取個人專戶退休金,若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仍可由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
勞保給付屬社會保險,並非個人財產,無論繼承人是否拋棄繼承,只要符合資格,即可請領相關給付,沒有拋棄繼承無法領取的問題,全面採順位請領,也就是當被保險人過世後,家屬若符合相關資格,即可請領死亡給付、遺屬年金給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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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4日 星期二

哪些情形不能易科罰金?

哪些情形不能易科罰金?
推薦律師說法
【台南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我國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因此,易科罰金,需要符合兩個要件:第一:最重法定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法院宣告刑度必須在6個月以下。舉例來說,我國刑法對於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因此,發生死亡車禍時,肇事者是職業駕駛,如果遇到「無照駕駛」、「酒駕」、「毒駕」、「行使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時,涉及的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原本是符合易科罰金標準,然而,因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了該4種加重其刑至1/2的類型,法院認為該條例的加重,使原本的過失致死成為一個法定刑加重至最重7年半的獨立罪名,因此,不符合易科罰金要件,法官也無庸諭知易科罰金的標準。
那有問題的是,既然不能易科罰金,是否就得入監?不一定,因為我國刑法有所謂「易服社會勞動」的制度,只要是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管最重法定刑有多重,被告仍可以在執行時,請求檢察官以每6個小時社會勞動折算1日,而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那有些讀者會認為,既然可以易服勞動服務,就必然不用關?不對!因為,是否准許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是檢察官的權限,可以個案審查是否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此外,易服社會勞動還要考量受刑人身心健康是否適合,這是檢察官職權裁量範圍,因此,如果檢察官認為不進去關,無法矯正,那也可以不准許易服勞動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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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22日 星期六

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

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
推薦律師說法
【台南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立法院於106年4月21日完成刑事訴訟關於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被告及其辯護人卷證獲知權保障之三讀程序,修正條文主要有以下四點:
一、新法第31條之1規定,強制辯護案件於偵查中檢察官聲請羈押延長羈押再執行羈押被告時,亦有適用。亦即,上開三種羈押程序因需開庭審理,故如果強制辯護案件之被告尚未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但有例外,即辯護人不能於四小時內到場,且經被告主動請求訊問者,則不在此限。惟此條文明定自107年1月1日起施行。另外,需注意者,抗告審如採書面審理,自無等候辯護人規定之適用,此外,所謂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自不包括法院已裁准羈押後之聲請撤銷羈押、停止羈押、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程序,附此敘明。
二、新法增訂第33條之1,明定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辯護人可以完整閱卷;無辯護人之被告則只享有資訊獲知權。但辯護人因檢閱、抄錄或攝影所持有或獲知之資料,不得公開、揭露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三、新法第93條第2項明定,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時,自應以聲請書敘明犯罪事實所犯法條及證據羈押之理由,備具繕本並檢附卷宗及證物,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如未載明於證據清單之證據資料,既不在檢察官主張之範圍內,法院自毋庸審酌。但如果所附聲請書中卷證「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卷證,檢察官應另行分卷敘明理由,請求法院以適當之方式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又新法第101條第2項但書明定,檢察官對於上述限制或禁止事項,應於羈押審查時,到場敘明理由,並指明限制或禁止之範圍。而法院如裁准羈押,不能僅將其羈押事由所依據之事實要旨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尚應包括羈押各項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並記載於筆錄,俾利當事人提起抗告時有所依憑。又對於法院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部分卷證,新法第101條第3項但書明定,不得採為羈押審查之依據。至於以適當之方式使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證據資訊之梗概者(例如遮掩等限制閱覽),則被告及其辯護人防禦權之行使,並未受到完全之剝奪,法院得採為羈押審查之依據。
四、檢察官於夜間向法院聲請羈押,法院過往常漏夜訊問,或凌晨開庭,被告常未獲充分休息而答辯,難免有疲勞訊問之虞。故修正條文第93條第5項,明定法院深夜(午後十一時至翌日午前八時)始受理聲請者,應於翌日日間訊問,以保障人權。又法院於訊問前,自應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相當之時間為答辯之準備,爰增訂新法第101條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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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7日 星期六

支付寶代付代充,已違反銀行法

支付寶與銀行法
高雄刑事律師推薦評析
【法通法律事務所/蔡律師】
Q、替人代匯款賺價差,觸犯銀行法?
A: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違者,處最低三年有期徒刑。
Q、代付代充支付寶,也犯法?
A:據最近刑事判決,對於在拍賣網站上張貼「大陸淘寶網支付寶代付代充快速充值儲值服務」的訊息傳播者,認定該行為乃係提供在大陸地區第三方支付平台網站「支付寶」代為以人民幣充值之服務,由臺灣地區客戶匯款金額至訊息傳播者在臺灣地區所申設的銀行帳戶,再扣除手續費後,以其在大陸地區所申設之中國帳戶將等值之人民幣匯入客戶所指定之大陸地區支付寶網站帳戶完成充值。這就被認定為所稱「匯兌業務」,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Q、我收到傳票,怎麼辦?
A:依照銀行法125-4條規定,上開行為如果犯罪後自首,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或者,偵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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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0日 星期六

初論管轄--向哪一法院提出訴訟?

管轄
台南民事律師推薦專欄
【法通法律事務所/蔡律師】
 Q、什麼是管轄?
A:某種事件,應由某法院辦理,這就是管轄。
Q、最常見的管轄類型?
A:
(一)通常之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第一條)。例如原告住在臺南市,被告住在南投市,依法原應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起訴,惟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因九二一大地震不能行使職權,而被告暫居於高雄時,即可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起訴。
(二)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第一○條)。所謂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者,例如確認物權存否之訴是。所謂因不動產之分割涉訟者,例如訴請分割共有之不動產是。所謂因不動產之經界涉訟者,例如訴求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是。所謂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例如關於不動產所受損害請求賠償之訴是。
(三)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第六條)。所謂事務所者,例如會計師、醫師、律師之事務所是。所謂營業所者,例如商店、公司行號之營業處所是。
(四)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第一二條)。
(五)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第一三條)。所謂票據,指票據法所定之匯票、本票、支票而言。所謂票據付款地,指票據上記載之付款地而言,其票據上未載付款地者,如係匯票,以付款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付款地,如係本票,以發票地為付款地(票據法第二四條、第一二○條)。
(六)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第一五條)。所謂行為地,例如駕車撞傷人者,其肇事地是。
(七)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如數被告依法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第二○條)。例如甲住花蓮縣花蓮市,乙住臺東縣臺東市,丙住高雄市,共同或連帶向丁借款,丁可向花蓮、臺東或高雄地方法院擇一起訴。所謂數被告有共同管轄法院者,例如數人合夥開一店舖,各股東均因該店舖之業務欠人款項,店舖所在法院即為各股東之共同管轄法院(第六條)。如對其等起訴,應由該店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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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5日 星期二

騎士挨告肇事逃逸無罪

肇事逃逸與故意
高雄刑事律師推薦
【法通法律事務所/蔡律師】
載,林姓男子駕車行經街口逕行右轉,讓直行中的王姓機車騎士煞車不及,擦撞林男汽車左前方車頭,在汽車後方摔車滑行,導致骨盤骨折,林男開車離去。林男辯稱有看到王男機車靠過來,但是沒有感受到擦撞,也不知道機車有倒地滑行。當時坐在後座的林妻也辯稱不知道有擦撞一事,並指若有發生擦撞,她應該會叫老公停下車查看。王男當庭也證稱看林男開走的樣子,好像沒感覺。
本件地院調閱路口監視器,看到機車身經過汽車後,車身先是傾斜,接著才倒地滑行,並非一撞就倒地,且畫面上看不出有碰撞,再加上汽車一直在等速行駛,並無加速或忽快忽慢等異常情形,判他無罪。事實上而論,本件與其他肇事逃逸案件最大不同在於,並無碰撞,而是類似閃避滑行而摔倒受傷,且被告也無異常煞車等足以證明其有知曉車禍發生之客觀事實,是法院判決無罪,尚屬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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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23日 星期日

申報地價、公告地價、公告現值之作用

申報地價、公告地價、公告現值
台南律師土地法推薦專欄
【法通法律事務所/蔡律師】
 Q、什麼是申報地價?
A: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所有權登記時,所申報之地價,就是申報地價。
Q、如果未申報地價,該如何認定?
A:未申報地價,或申報地價不足公告地價之8成者,則以公告地價的8成當作申報地價(平均地權條例第16條參照)。
Q、公告地價與公告現值之不同?
A:公告地價是每3年公告一次,是做為地價稅課徵之依據。在土地登記簿謄本中並未呈現,要另行上網查詢。至於公告現值是「每年」都在改變,是做為典價及土地增值稅徵收、區段徵收時,土地價格的依據,在土地登記謄本係呈現為「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
Q、申報地價之用途?
A:「申報地價」(指有申報地價,且超過公告地價的8成;若無申報地價,則要查公告地價,且係以公告地價的8成作做為申報地價,並等於是法定地價)之用途主要在計算租金。也就是說,依照土地法第97條第1項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10%為限。」依土地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土地法第97條所謂土地及建築物之總價額,土地價額依法定地價,建築物價額依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估定之價額。」 同法第110條規定「地租不得超過地價百分之8,約定地租或習慣地租超過地價8%者,應比照地價10%減定之,不及地價8%者,依其約定或習慣。前項地價指法定地價,未經依法規定地價之地方,指最近三年之平均地價。」實務上對占用房地利益之計算,都是請求占用人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且請求權時效僅能自起訴時起回溯5年,超過5年部分不能請求。 且請求金額一般以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10%請求,但一般會參酌房地所在地點、房地附近經濟商業發展情形來決定百分比,並非一概以10%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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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7日 星期五

如何分割共有物?

如何分割共有物?
台南民事律師推薦
【法通法律事務所/蔡律師】
、如何分割共有物?
A:分割共有物之目的在消滅共有關係,可分成協議分割與裁判分割,前者必須全體共有人同意,後者則由共有人之一向法院提出訴訟為之,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例外是因為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例如:共有道路、界標、界牆,共有之契據,區分所有建物之基地等,以及區分所有建物之共用部分、法定空地、畸零地、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等。
Q、共有物分割之訴,該如何主張?
A:共有物分割之訴,係以分割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每一位共有人都可以主張自己之分割方案,由法院就各不同分割方案選擇最有利之方案,或者,由法院職權認定如何分割最合乎公平。法院裁判主文僅須就分割方法為決定,勿庸諭知准予分割。需注意者,法院對於分割共有物之訴,是不受原告及被告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若法院判決之分割方法與原被告主張者不同, 亦毋庸駁回原告其餘之訴。 Q、如果缺一共有人同意或應訴,該如何處理?
A:法院實務上常見起訴的錯誤,就是少列一共有人為當事人,此時該訴訟當事人即非適格,會被直接駁回。又訴訟中共有人死亡者,應追加辦理繼承登記之聲明。無繼承人或有無繼承人不明,應選定或選任遺產管理人代替繼承人地位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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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5日 星期三

遺產與繼承專題Ⅰ

繼承遺產
台南遺產律師推薦專題
【法通法律事務所/蔡律師】
Q、何謂遺產?
A:被繼承人死亡後,必須先討論遺產範圍為何。如有婚姻關係者,必先扣除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數額後,方計算生前財產。生前財產先將生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贈與繼承人之財產,依贈與時之價值計入遺產後,減去生前所負債務後,該額度方屬於遺產範圍。
Q、遺產繼承人之順序?
A:第一順序者係直系血親卑親屬(與配偶均分),第二順序乃父母(配偶先拿1/2),第三順序乃兄弟姊妹(配偶先拿1/2),第四順序乃祖父母(配偶先拿2/3)。同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中,親等近者排除親等遠者(即孩子優先於孫子繼承),如孩子其中一房早夭,則可由孫子代位繼承該孩子房份,如全部早夭,則由孫子繼承各房份。
Q、難道一定得繼承?
A:依據98.6.10新修正民法第1148條係以限定繼承為原則,繼承人僅以所繼承遺產清償繼承債務,不足部分,繼承人不用以自己固有財產清償;如有剩餘,則仍得繼承之。至於拋棄繼承,依據民法第1174條,繼承人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過世被繼承人生前所遺留下來的「全部財產及債務」,並以書面通知因為您拋棄而應為繼承人之人;如果您是因為他人拋棄繼承才成為繼承人的話,也是從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Q、如果不辦理繼承,會如何?
A: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查明即公告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經五次標售而未標出者,登記為國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十年內,原權利人得檢附證明文件按其法定應繼分,向國有財產局申請專戶提撥發給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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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4日 星期二

檢察官、警察通知到案接受詢問,你有何權利?

檢察官、警察通知到案接受詢問,你有何權利?
台南刑事律師專欄
【法通法律事務所/蔡律師】
刑事案件中嫌疑人自己於警察或檢察官面前所做的供述,除非有明確證明是虛假供述,否則一般而言,該筆錄自白都會被認定說的內容是真實。因此,本文就是在向讀者說明,當你接到警察或檢察官通知到案接受訊問時,你應該有的權利?你要做的事有哪些?你如何應對訊問?。
開宗明義跟各位讀者聲明,記住,唯一能發現真相的地方,是神的法庭,你千萬不要對人類的審理過程抱持太大期望!兵法有云:置之死地而後生,你有上述概念後,那就切入主題。既然警察、檢察官都通知你到案說明,那代表他們不是你的朋友,而他們最想要的是『你親口說出他們要的劇本』,並寫在筆錄上讓您簽名,而你必須審酌下列幾點來因應:
一、你必須先確認自己的籌碼到哪裡?對你不利的證據有哪些?對你有利之證據有哪些?涉犯刑度是到哪裡?是不是僅有起訴、不起訴?有無可能緩起訴?如果你沒有犯罪,但涉及刑責低,又很不幸沒證據證明自己清白,有時候你必須抉擇,是否為了迎接後續審理的不確定性而必須選擇較低的訴訟風險,也就是認罪(自首)換緩起訴處分。當然,如果刑責很重,例如三年以上之重罪,或者根本不是你做的,那身為嫌疑人的你,就是要不要承認犯罪的抉擇,如果要承認犯罪,就必須追求減輕刑度之目的,否則就是兵法上所稱的『費留』,而這時候你就必須姿態放軟!但如果你不承認犯罪,縱使證據都指向你,而你有決心抱持被羈押也要捍衛自己清白時,那你可以繼續閱讀下面內容。
二、檢察官、警察在問你話前,都已經有一套劇本在心中,而他們要你的回答,就是要你親口說出他們要的犯罪構成要件事實!所以,檢警最怕的是你保持緘默!因為這樣他們就不能拿到證據之王『你的口供』,就只能尋求其他證人、證物來佐證他們說的內容是實在!如果你開口陳述,因為你並不是律師,有些法律要件都會在他們的問話中夾帶著,你不小心就會掉進陷阱,他們就達陣成功,而你必須付出經年累月審理的代價。所以最好的情形是回應他們:『很抱歉,我行使緘默權』,但檢警也不是省油的燈,他們會勸說你開口,最常見的是扮白臉跟你說這小事,說出來就沒事,或者伴黑臉跟你說你這要羈押,你如果不認罪,就去跟法官說,但你還是一句話,很抱歉,縱使你因為我不說而要羈押我,我也要保持緘默。
三、如果你決心要向檢警說出你的辯解,那你必須把握幾點原則:
(一)先諮詢跟本所蔡所長同樣資深的律師,因為你不懂法律,所以你會說太多自以為是但對於檢警而言是廢話的東西,而這些會被認為你在說謊才在那邊扯東扯西,要說,就要說重點。而哪裡是重點,這就必須交由專業的律師來做決定。
(二)你否認犯罪時,檢警打斷你辯解,你該如何做?你要有一個概念,我國是採一問一答始末陳述,所以怎麼問話是檢警的權力,但如何逐一針對問話內容回答,是你的權利。他們必須照你說的內容打在筆錄!但因為你是否認犯罪,所以您否認的這些話原則上是抵觸他們認定您有罪的劇本,是他們最不想打在筆錄,所以,他們會以各種『合法』手段讓你這些話不出現在筆錄裡面,最常見的是『打斷你的回答』,不在筆錄上打你剛剛回答的內容,跟你說:『這不是重點』『這不重要』『你的回答跟別人不一樣,你真的要這樣說嗎?』然後你因為身在迷霧中,常會被牽著跑,常常沒異議並要求記載筆錄,就當場忘記記載你想要記載的內容。因此,奉勸讀者一句話,凡是遇到檢警打斷你回答的時候,你要直接說:「很抱歉,這是我的回答時間,請你不要打斷我的回答,並如實記載筆錄,否則您不會簽名。」當然你會覺得這樣會不會惹怒到他們,筆者跟你說一句話,他們已經把你當嫌疑犯要給你定罪起訴,你還在以溫良恭儉讓的態度擔心警檢會不會惹怒,如果一直畏畏縮縮,他們會當你是好欺負。如果你怕被恐嚇,別忘了,你可以請律師陪同詢問,並充當您的證人。
(三)他們並不是主導者,主導者是你。如果檢警還是一直打斷你的回答,一直在那邊盧說是你做的,而不願照你回答內容打筆錄時,你可以怎麼做?記住一句話,這筆錄沒你的簽名是沒有用的!你不願意說,他們就沒辦法,是你給他們恩惠!是你開口讓他們得到你的口供!如果檢警還是一直打斷你的回答,你這時候可以直接對錄音機說:「我拒絕做筆錄!因為檢警都打斷我的回答!」只要這份筆錄沒經過你簽名,這份筆錄就是無效,就是白做工!而檢警最多詢問時間就是二十四小時,他們沒時間也最擔心您不簽名。
(四)檢警問題會夾雜很多假設,你必須逐一回答,並記明筆錄,不可省略!記住,夾雜假設是檢警最常見的問話方式,因為他們必須先把劇本寫好,這是他們的方式,但既然他們可以這樣問,你當然可以逐一拆解並逐字回答,你千萬不要輕易放棄你的權利,因為你絕對有權逐一針對問話內容回答,如果他們不願意讓你逐一回答並打斷你,你就照著本文上面說的做。但注意的是,如果他們讓你逐一回答,記住,你不可以聽信檢警說:「你剛剛說的不重要,不用記」「有錄音,我幫你打的筆錄是重點,不可能逐一打字」等話!你要做的事,必須確認你說的重點都有寫明在筆錄中,不要聽信他們說的,你想想,他們為何不願意打在筆錄上?因為你說的是對他們劇本不利的話,他們才不想寫在筆錄中,才需要跟你說這不重要,但重不重要不是他們說的算,是你跟法官說的算!這點你是絕對不能讓步妥協。
(五)做完筆錄印出來前,先確認筆錄電子檔有哪些需要更正,並要檢警修正。因為這份筆錄是白紙黑字,如果你簽名,那代表你同意這份筆錄是你的意思,當然,檢警常會說『有錄音』,或者說『這要修正的文字跟筆錄寫的意思差不多,你不用改』等話,但我還是要向你說明,如果不重要的供述,他們就讓你直接修正就好,為什麼他們不願意讓你修正呢?因為修正後對他們的劇本是有不好影響,所以,記住,在你簽名前,你是有權要求檢警修正,如果他們不願意修正?或者說他們要放錄音給你聽,別忘了,本文上面說的,你就對著麥克風說:「因為你們不願照我的原意修正筆錄,所以我拒絕簽名。」這樣,他們就會有兩種方式處理,其一,讓你修正,其二,在筆錄末端記載你拒絕簽名。但你別擔心,拒絕簽名代表你不認同這份筆錄,這份筆錄是沒證據能力,將來審判中只是一張廢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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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25日 星期四

個資與刑法

個資與刑罰
台南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專欄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意圖營利犯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其增訂之立法理由,主要是期能遏阻盜賣個人資料之不法行為,即令無被害人提出告訴,亦得追究犯罪者之刑事責任,以期加強打擊盜賣個人資料之不法行為。
又所謂個人資料部分,其前提是具隱私性,從而,如若「個資權人自行對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揭露其個人資料」,如個資權人於網路上公布自己姓名、工作、擔任職務之內容等等,則因已公開揭露,故無個資保護之必要,縱使蒐集或利用,亦無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又如個人資料「與公共利益」有關,或者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指透過大眾傳播、網際網路、新聞、雜誌、政府公報及其他一般人可得知悉或接觸而取得個人資料之管道),此時,縱使蒐集或處理,亦無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但如果該一般可得之來源所取得之個資,當蒐集或轉貼者知悉(或經個資權人通知)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時,應主動(或依個資權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如若不為刪除或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則直轄市、縣(市)政府可處蒐集處理個資之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之。
又個資可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為利用。亦可為「增進公共利益」、或「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至於利用個資從事商品行銷時,例如打電話向個資權人行銷商品,則當個資權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個資利用人即應停止再利用其個資進行行銷。而為便利個資權人表達拒絕接受行銷之意思表示,當對個資權人進行首次商品行銷時,應免費提供個資權人表達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例如,免付費電話、免費回郵等。如若個資權人已拒絕接受行銷,仍未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者,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至於特種(敏感)個資,依我國個資法第六條規定,是指「醫療」、「基因」、「性生活」(含性傾向)、「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等五類,其蒐集、處理或利用須符合所列要件,始得為之。比較特殊的是,所稱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依施行細則規定,是指經檢察署為「緩起訴」、「職權不起訴」或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執行」之紀錄,此時需要注意是否符合例外規定。而最常見之例外規定,就是地檢署或法院的新聞稿,因屬於依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所公示、公告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公開之個人資料,故無違法。有疑問的是,如若是被羈押而遭新聞報導,則因羈押非屬犯罪前科,故非屬特種個資範疇,因此,如若新聞報導某人遭羈押,則無特種個資之適用,而應以一般個資之蒐集、處理、利用看待。又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本細則施行日期,由法務部定之,然因法務部尚未確定施行日期,故就特種個資部分,尚未施行,附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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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16日 星期二

支付命令修正,可溯及二年救濟

支付命令確定,可救濟重生
台南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專欄
載,立法院昨三讀修正「民事訴訟法」,未來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時,須釋明債權是否真實存在或提出借款憑據,未來支付命令也不再具有確定判決效力。且另行規定,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若未在法定期間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將僅有執行力。債務人若未在廿日內提出對支付命令有異議,可透過法律程序提起「確認債務不存在訴訟」,不須提起再審。
簡單來說,等總統公布後,支付命令將只有執行力,不再與判決確定有同等效力,而先前已經確定的支付命令,亦能在修正案公布實施日起2年內證明債權人所提之證物為變造或偽造,或提出較有利於己的證物,向法院提起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之訴,繳納裁判費,並提供相當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至少可以確保將來財產因拍賣執行而無法回復之情事發生。若債務人為未成年人,則可於成年後2年內提出。不過已經清償之債務,不適用。
此外,為防堵支付命令淪為詐欺手法,聲請人必須釋明,至少需提出簡單證明,法院才能核發支付命令。得提供相當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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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26日 星期二

支付命令有救濟管道

支付命令與確認債權不存在
台南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專欄
載,許多詐騙集團常假借債權人名義,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無辜民眾自認並無債務,不在法定廿日內未提出異議,等到法院查扣財產時,民眾才驚覺遭詐。此時,無辜受害者只能提出「再審」,但再審訴訟要件嚴格,救濟機會趨近零。
立法院初審通過,明訂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若未在法定期間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將由現行具既判力,改為僅有執行力。意即債務人若未在廿日內提出對支付命令有異議,可透過法律程序提起「確認債務不存在訴訟」,不須提起再審。
只不過所謂確認債務不存在之訴,仍需繳裁判費,為自己過去不聲明異議付一點代價,且若債權人已強制執行,債務人必須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並須繳納債權額於一、二、三審的訴訟期間法定利息為擔保金,故還是建議收到支付命令後,一定要在20日內提起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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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6日 星期三

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繼承與拋棄
台南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專欄
有很多人來電詢問該如何辦理拋棄繼承?基本上這要處理的前提是,該被繼承人已經死亡後,才能辦理拋棄繼承,且還有順位的問題,實在是很複雜,故撰文一篇,簡單提供概念給讀者。
Q1、何為拋棄繼承?
A:在繼承開始之後,各順位之繼承人,向死者生前最後戶籍地之管轄法院,以書狀表示拋棄對死者之繼承權,並以存證信函通知後順位之繼承人已成為應繼承之人
Q2、 能主張拋棄繼承之人有哪些?
A:必須是死者之繼承人,才有所謂拋棄繼承。因此,被人家收養的子女,以及,後順位繼承人在先順位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之前,都沒有拋棄繼承可言。
Q3、有哪些人是繼承人?
A: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而定之:(1)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內外孫子女) 。(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Q4、最晚何時拋棄繼承?
A:須在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事實時起,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因此,如果是後順位之繼承人,在先順位之繼承人拋棄繼承後,才開始起算三個月。
Q5、存證信函怎麼寫?
A:向郵局買存證信函, 寄件人處寫上拋棄繼承人之姓名,收件人寫後順位繼承人姓名,內文則寫明:被繼承人○○○於中華民國○○年○○月○○日死亡,繼承人○○○依民法第一一七四條第一項規定拋棄繼承權,依同法條第二項規定,已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通知應為繼承之人。
Q6、如何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A:需要準備(1)拋棄繼承書狀乙份。(2)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3)繼承系統表。(4)拋棄繼承通知存證信函。(5)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書。
Q7、在國外住居之繼承人,如無印鑑證明,該如何委託國內親友辦理拋棄繼承?
A:在國外住居之拋棄人,如無法在國內戶籍機關取得印鑑證明,應將其拋棄之意思表示作成書面,經其所在地之法院或公證人公證或認證,再經中華民國派駐外國館處驗證。
Q8、需要多少費用?
A:法院收取規費是新臺幣一千元。如果委任律師辦理拋棄繼承,會隨著拋棄繼承人數而有不同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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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29日 星期日

醫師娘證明先生外遇,二審不准先生離婚

法通法律事務所專欄-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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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葉姓醫師和王姓妻子分住高雄、台北,他起訴主張妻子飼養之寵物狗造成其嚴重過敏,要求將該寵物狗另行安頓遭拒為由,即認可歸責於妻子,又主張妻子聚少離多無婚姻之實,一審法官判准,但二審認為是否要養寵物乃夫妻間溝通,而妻子雖不常回高雄,但與長輩相處融洽,且常將生活費用以支付生活必要費用,無浪費等情事,且葉姓男子疑似有外遇,故判不准離婚。全案可再上訴。
按民法第1052條第2 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上開法條所稱「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係以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為其判斷之標準。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無回復之希望,則應依客觀之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之意願而定。次按民法第1052條第2 項但書所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乃因如肯定有責配偶之離婚請求,無異承認恣意離婚,破壞婚姻秩序,且有背於道義,尤其違反自己清白之法理,有欠公允,同時亦與國民之法感情及倫理觀念不合,因而採消極破綻主義。故於重大事由責任較重之一方,應不得向責任較輕之他方請求離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34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本件王姓妻子提出葉姓醫師之任職之醫院診所老闆於100 年12月30日傳送至王姓妻子載有「明天請到台中長榮抓猴」文字簡訊佐證,葉姓醫師則以手機傳送:「我心裡有愧,不知道怎麼面對妳,心裡卻想著別人…」、「錢,車子,房子妳都拿去;反正是我搞外遇,不是妳的錯。面子裡子都給妳,求妳讓我走。」等簡訊內容,另第三人亦傳送:「我是小美…我知道這段時間我們都很累,我就開門見山的說吧,我跟他,就像你在FB上看到的,我們都是深愛著他的女人,都希望看到他幸福,唯一不同的是至少你有法律保障,而我…什麼都不是,我知道我的出現帶給妳很大的傷害跟痛苦,我願意跟妳道歉,但也請你為他多想,他已經辛苦了大半輩子,好不容易有點成績,他還有一個小孩、兩個長輩要照顧,如果他倒下去,那個家也會跟著毀的,我沒有資格說什麼,只求你…站在他立場想一下,至少…不要讓他那麼難過,求你…」、「這幾天我跟他,只能說很累很累…我想了很多,覺得這樣下去我們三個人都會垮,愛情的世界本來就不允許三人行,他不像你那麼幸運可以向朋友訴苦,也許…這是他的選擇…狠狠跌了一跤,才終於認清,累了…真的很累…,現在我也在努力適應新生活,也許這樣才能有力氣再爬起來,沒有心思再去做任何事,我也累到什麼都沒有了…前幾天,我發現他的情緒很激動,甚至有輕生的念頭,告訴你,並沒有任何想法,還有,如果之前的舉動傷害到你,我很抱歉」、「不知道你最近過的好嗎…傳這訊息給你,沒有什麼特別的意思,目前在適應新的工作,畢竟沒有像妳那麼幸運,我還是需要幫忙家裡,還是需要一份薪水養活我自己,也許忙碌可以讓我自己好過一點,我也何嘗不想像個普通女生談戀愛、結婚,怎麼知道老天給了我一個這麼大的玩笑,對的時間遇上對的人是幸福,可能我沒有這麼幸運吧…他曾經對我說,他很謝謝你,在那時候伸手幫助他,而我…卻什麼也不能…」等訊息內容,足認葉姓醫師與小美間,確實曾經有超逾朋友關係之親密情誼及交往情事,應屬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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