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5日 星期六

不孝不能分遺產

不孝不能分遺產
台南律師推薦說法
【法通法律事務所/蔡律師】
載,甲男在父親生前多次辱罵「要把你氣死」、「兒子都不管,做什麼父親」、「早一天窮死最好」、「早一天去作乞丐」、「早死早好」等,被父親提告,經法院判處拘役,並於 臨終時囑付家人「遺產不給他」,過世後留下上千萬元遺產,甲男不願放棄繼承,一再爭取,母親提告主張他生前辱父、不孝,繼承權不存在。法院審理時,甲男表示,後來他和父親關係修好,也有帶父親去醫院看病,應該有繼承權。
按民法第1145條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所稱被繼承人之表示,不必以遺囑為之。所謂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情事,係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而言,凡對於被繼承人施加毆打,或對之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固均屬之,即被繼承人(父母)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者,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足致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之情節,亦應認有重大虐待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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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2日 星期日

夫妻分居再久,也不一定離得成婚

夫妻分居再久,也不一定離得成婚
台南律師推薦說法
【法通法律事務所/蔡律師】
據報載,甲男與乙妻溝通不良,後來離家,雙方分居近20年,期間曾罹病,但妻子未照顧他,訴請離婚。但乙妻於法庭上反稱是甲男外遇不回家,退休後還搬去跟外遇對象同居。法院審理認為,兩人婚姻出問題的主因在甲男的外遇,不得對責任較輕的妻子訴請離婚,駁回甲男的離婚請求。
我國夫妻離婚的規定,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1、重婚;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3、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4、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7、有不治之惡疾;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9、生死不明已逾3年;10、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 以上所列舉的10個事由中,只要夫妻之一方符合其中一個事由,他方就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換言之,不管分居多久,在我國並不當然可以構成夫妻離婚的事由。
又依照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從這法條規定,可知,「分居」必須重大到難以維持婚姻,而且「分居」的原因,不能是請求離婚的一方所造成的,才可以成立,否則,縱使以分居為理由起訴請求離婚,法院也不會判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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