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與證人
台南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專欄
據報載,彰化縣的張姓男子想和賴姓妻子離婚,透過Line找來2名網友擔任離婚證人,並到戶政所辦理離婚手續。事後賴女到法院提起離婚無效之訴,法官審理認為,證人並非2人之親朋好友,而透過網路找來的,不能確認2人是否有離婚之意,最後判處離婚無效。
按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至於證人之資格,雖無限制一定要具親屬關係,但絕對要親自見證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之真意。
本件證人是因為從未跟賴女見過面,無法得知其是否有離婚之意,因而判處離婚無效,並非是因為無親屬關係而判決離婚無效,不得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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