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1日 星期六

隱瞞凶宅賺一倍,詐欺罪判11月

隱瞞凶宅賺一倍,詐欺罪判11月
台南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專欄
載,陳姓男子以200萬元價格買入一間凶宅,同年以400萬元出售給陳姓女子,陳女得知提出自訴;地院認定陳男隱瞞凶宅訊息,依詐欺取財罪判刑11月,可上訴。
按隱瞞交易重要訊息者,因而獲得不法利益,本屬於刑法詐欺取財罪之範疇。本件被告辯稱前屋主告知該死者是在救護車死亡,非死於屋內,不算凶宅,但經傳喚前屋主作證後,前屋主則證稱死者乃在房內自殺,因無力繳納貸款,在凶宅網刊登賣屋,後來被告陳主動聯繫,才知道被告擔任房仲,因此法院以此為根據,認定被告涉嫌詐欺取財罪,依法判刑11月,尚屬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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