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安養與信託律師
台南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專欄
據報載,老奶奶選擇跟小兒子同住,其他子女不放心由小弟一人單獨保管老媽媽積蓄。於是,子女們幫媽媽成立一個金錢信託專戶,並約定這筆錢專款專用在媽媽每月的生活費、醫療養護費等支出。
按安養信託乃因應人口老化而漸漸興起的制度,主要是將儲蓄或退休金交付給銀行信託,並事先約定好,未來每月可領取多少費用,用來支付退休生活的日常花費或醫療養護費等開支。
另外,如擔心特定子女會有勾結濫用之情形,信託人可選任律師擔任信託監察人,未來信託契約的變更或提前終止,都要經過律師的同意,可避免退休金遭他人挪用或被詐騙,亦可避免因為生病、失智或子女不在身旁無人照顧而無法處理自身財務。
至於信託收費問題,除了一開始的銀行簽約費須幾千元外,未來銀行每年的信託管理費僅信託財產的千分之三到五,而律師的監察委任費用也跟銀行管理費類似,因此,銀行多半會將信託財產轉成定存,以目前一年定存利率約百分之一點三,足以利息支付管理費,因此新型態的安養信託制度已漸漸成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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