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領私生子與遺產繼承
台南法通法律事務所遺產律師專題
據報載,某金控前副董事長吳OO過世,妻子和五名子女繼承遺產,男子王OO自稱是吳的私生子,提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訴訟,要求繼承遺產。吳的子女不願做血緣鑑定,法院認定王是吳家錄的親生兒子,在扣除遺產稅後,吳妻及子女應給付王八百五十八萬元,同時台北市的一筆土地分割登記也須撤銷。全案仍可上訴。
按民法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撫育,即應視為認領,從而,本件王姓男子提出證據證明吳OO曾多次給他生活費,並曾提款一千零廿萬給王姓男子,叮囑王買屋時「注意交通便利」、「你媽媽會不會覺得太冷」等對話,錄音中也都沒提到要求王姓男子要還款,因此,法官認為吳OO是本於親情提供金錢安頓王姓母子。故認為有認領之適用。
承上,既然王姓男子為吳姓男子之兒子,從而,其他繼承人侵害到其繼承持份,乃剝奪其繼承人資格,故應予確認有親子關係,並應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而回復共有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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