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7日 星期日

遺產分割協議與債務
台南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專欄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只要無禁止分割之約定,本可由家事法院逕為裁判。又所謂遺產分割之訴,乃針對「公同共有」遺產而為分割,而所謂遺產,顧名思義係指被繼承人所遺留「財產」及「債權」,也只有這兩種才有「公同共有」概念,至於債務則是在所繼承遺產範圍內繼承人負「連帶責任」,因此,債務是沒有「公同共有」概念,而是由債權人另行持執行名義對被繼承人之遺產為強制執行。
至於我們為何會從遺產中扣除第三人債務?那是因為我們在計算每位繼承人之應繼分及特留分,民法遺產分割章並未提及要先清償債務才能分割。舉例而言,某甲留有土地遺產市值一千萬元,債務有二百萬元,繼承人有妻、母二人,每人應繼分為四百萬元,但土地分割仍是每人持分1/2,至於債權人則持執行名義聲請對遺產強制執行,並不會在遺產分割之訴中先將債務二百萬扣除後,再去讓妻、母分割取得各2/5持份,否則,無異於法無據讓債權人先優先取得1/5遺產,剩下再為分割,此足以證明所謂遺產分割是以「公同共有」的財產或債權為前提,與債務是否扣除無涉。
綜上,家事法院在審理遺產分割之訴時,本無需就被繼承人生前債務一併分割,從而,如若被繼承人生前積欠繼承人之一人債務,而其他繼承人對該債務有所爭議時,家事法院無需就該債務是否存在一併分割處理,債務本身欠缺公同共有概念,無法為分割之標的,是債務扣抵自與遺產分割之訴無涉,故無停止訴訟之事由。但如若繼承兼債權人提出主張要求繼承人連帶返還時,則家事法院需具體審理,並應另行計算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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