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31日 星期五

離婚、爭取子女監護權

離婚、爭取子女監護權
高雄離婚律師推薦專欄
【法通法律事務所/蔡律師】
Q、夫妻離婚時,有未滿20歲的小孩,該怎麼處理?
A:未成年子女,基本上由夫妻雙方自行協議由何人負責。只有當無法協議或協議不成時,才聲請法院酌定。
Q、祖父母可以聲請擔任監護人嗎?
A:民法第1055 條規定,聲請人可以是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因此,如果祖父母想要爭取監護權,也可以聲請法院酌定。
Q、聲請事項有哪些?
A:除最基本的監護權由聲請人擔任外,要注意幾點,第一,若子女未與自己同住,應附帶聲請法院裁定交付子女。第二,可以併同聲請法院命對方給付子女扶養費用。
Q、扶養費用給付型態?
A:基本上是分期給付,但可以聲請法院准予命若遲誤一期履行,其後之期視為亦已到期。
Q、法院酌定監護的類型?
A:法院基本上會命父親或母親單獨擔任監護人,但也可以同時擔任監護人,並由某方擔任主要照顧者。
Q、法院怎麼判斷監護權該給誰?
A:法院審酌子女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子女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Q、法院會聽小孩的意見嗎?
A:基本上法院會發函請社工訪視。只有當子女滿七歲以上,法院才於必要時會聽取子女的意見。
Q、怎麼證明自己比對方更適合擔任監護人?
A:提出自己適任之證據,如工作及收入證明、過去照顧該子女生活、教育、醫療之證明,有協助照顧子女之支援系統等。
Q、怎麼主張他方不適任?
A:他方過去疏於照顧或照顧不當之行為或將來無照顧之意願及能力之事證、未負擔子女生活費用、對子女施暴、虐待或有害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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