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9日 星期日

醫師娘證明先生外遇,二審不准先生離婚

法通法律事務所專欄-離婚
高雄律師、台南律師、屏東律師
載,葉姓醫師和王姓妻子分住高雄、台北,他起訴主張妻子飼養之寵物狗造成其嚴重過敏,要求將該寵物狗另行安頓遭拒為由,即認可歸責於妻子,又主張妻子聚少離多無婚姻之實,一審法官判准,但二審認為是否要養寵物乃夫妻間溝通,而妻子雖不常回高雄,但與長輩相處融洽,且常將生活費用以支付生活必要費用,無浪費等情事,且葉姓男子疑似有外遇,故判不准離婚。全案可再上訴。
按民法第1052條第2 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上開法條所稱「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係以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為其判斷之標準。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無回復之希望,則應依客觀之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之意願而定。次按民法第1052條第2 項但書所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乃因如肯定有責配偶之離婚請求,無異承認恣意離婚,破壞婚姻秩序,且有背於道義,尤其違反自己清白之法理,有欠公允,同時亦與國民之法感情及倫理觀念不合,因而採消極破綻主義。故於重大事由責任較重之一方,應不得向責任較輕之他方請求離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34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本件王姓妻子提出葉姓醫師之任職之醫院診所老闆於100 年12月30日傳送至王姓妻子載有「明天請到台中長榮抓猴」文字簡訊佐證,葉姓醫師則以手機傳送:「我心裡有愧,不知道怎麼面對妳,心裡卻想著別人…」、「錢,車子,房子妳都拿去;反正是我搞外遇,不是妳的錯。面子裡子都給妳,求妳讓我走。」等簡訊內容,另第三人亦傳送:「我是小美…我知道這段時間我們都很累,我就開門見山的說吧,我跟他,就像你在FB上看到的,我們都是深愛著他的女人,都希望看到他幸福,唯一不同的是至少你有法律保障,而我…什麼都不是,我知道我的出現帶給妳很大的傷害跟痛苦,我願意跟妳道歉,但也請你為他多想,他已經辛苦了大半輩子,好不容易有點成績,他還有一個小孩、兩個長輩要照顧,如果他倒下去,那個家也會跟著毀的,我沒有資格說什麼,只求你…站在他立場想一下,至少…不要讓他那麼難過,求你…」、「這幾天我跟他,只能說很累很累…我想了很多,覺得這樣下去我們三個人都會垮,愛情的世界本來就不允許三人行,他不像你那麼幸運可以向朋友訴苦,也許…這是他的選擇…狠狠跌了一跤,才終於認清,累了…真的很累…,現在我也在努力適應新生活,也許這樣才能有力氣再爬起來,沒有心思再去做任何事,我也累到什麼都沒有了…前幾天,我發現他的情緒很激動,甚至有輕生的念頭,告訴你,並沒有任何想法,還有,如果之前的舉動傷害到你,我很抱歉」、「不知道你最近過的好嗎…傳這訊息給你,沒有什麼特別的意思,目前在適應新的工作,畢竟沒有像妳那麼幸運,我還是需要幫忙家裡,還是需要一份薪水養活我自己,也許忙碌可以讓我自己好過一點,我也何嘗不想像個普通女生談戀愛、結婚,怎麼知道老天給了我一個這麼大的玩笑,對的時間遇上對的人是幸福,可能我沒有這麼幸運吧…他曾經對我說,他很謝謝你,在那時候伸手幫助他,而我…卻什麼也不能…」等訊息內容,足認葉姓醫師與小美間,確實曾經有超逾朋友關係之親密情誼及交往情事,應屬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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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22日 星期日

疑不滿保險理賠敗訴,女醫遭抓髮劃臉

法通法律事務所專欄-醫療暴力與傷害
高雄律師、台南律師、屏東律師
載,在新北市執業的賴姓女醫師,在服務的診所遭到暴力攻擊,臉部被抓傷流血、頭髮也被扯落一地,原因疑似是因為加害者在保險公司得不到理賠,而遷怒於為保險公司提供專業意見的賴姓醫師。
按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 ,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致生危害醫療安全或其設施,違反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保戶因敗訴而遷怒報復醫師,讓原本就飽受醫療暴力的醫護人員又再多了一項威脅,實際上,醫師在出具專業意見報告時,可事先向法院聲請保密醫師姓名,而法院對於醫師的請求亦會給予一定的尊重,而本件醫療暴力之發生,乃在於保險公證公司在尋求醫師出具專業評估報告時,沒有明確告知醫師可以在意見書請求法院准予遮蓋醫師部分姓名之方式而保護醫師隱私,實屬憾事,而針對病患不理性的攻擊行為,醫師本身也可尋求律師協助,藉由司法程序杜絕醫療暴力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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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9日 星期一

母贈千萬土地給兒,卻遭棄養,法院判贈與撤銷

房屋土地與贈與撤銷
高雄台南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
載,楊姓男子3年多前要媽贈他土地或黃金,否則會流落街頭,楊母就將祖傳上千萬元的土地贈與,但楊姓男子拿到土地後,對貧病交加的老母不聞不問,法院判決撤銷贈與,兒子要吐還土地。
按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贈與之撤銷,應向受贈人以意思表示為之。贈與撤銷後,贈與人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贈與之撤銷權,因受贈人之死亡而消滅。
本件楊母答應將上千萬元土地過戶給兒子時,有要求履行負擔,包括帶妻小搬回台灣居住、每月要付扶養費2萬元,每年春節、清明掃墓及晨昏要祭拜祖先牌位,還要負責管理、耕耘過戶的土地。但楊姓男子卻未曾履行負擔,因此,法院本可要求楊姓男子履行,或者,撤銷贈與,並依照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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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1日 星期日

偷情立悔過書,再犯,判離、賠錢、失監護

通姦-離婚-監護-賠償案例
台南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
載,林姓男子結婚半年就和陳姓女子偷情,被抓姦後寫下悔過書,保證與陳女斷絕往來,如果違反,願意無條件離婚、賠償200萬元、女兒監護權給妻子,但8個月後又帶著小三搞車震。
法院判決認為,林姓男子在簽承諾書時,有見證人,所以,當時並無被脅迫,但考量他收入,違約金酌減10萬元,判賠190萬元,至於離婚部分,因男方應負起歸咎責任,故裁准女方離婚,並審酌承諾書簽完後,不到八個月就又違反婚姻忠實義務,認為男方並未顧及年幼子女需要完整的家庭,並兼顧社工訪視報告內容,准予將監護權判准予女方單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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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28日 星期六

父借孫名買基金,兒私吞,法院判還

借名登記案例
台南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
載,牙姓男子聽銀行理財專員建議,用孫子的名義買了4百多萬元基金,因兒子欠債,贖回私吞,他打官司,法院認定是借名登記,判歸原主。
本件判決認為牙姓男子是借用孫子的名義開戶,使用主導權也是牙決定,以帳戶是借名登記,判兒子還錢,而得此心證的依據,是基於銀行理專作證,該理專證明是他建議牙姓男子可投資境外基金,如資本利得加上利息低於佰萬元就可免稅,故經牙姓男子同意後,他依其指示,到牙姓男子的孫子家中,把申請書交給其父母填寫,並陪同牙姓男子匯款,存摺印章都交牙姓男子保管,而在下單前,都經過牙姓男子確認選擇投資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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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27日 星期五

兒墜樓,死因不詳,可能為自殺,無保險金

保險-理賠-自殺案例
台南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
載,張姓大學生從住處墜下身亡,張母認為是意外,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遭拒,向法院訴請給付保險金貳佰萬元,但法院認為雖然死亡證明書上記載死因不詳,但因張大學生自殺機率相當高,故認為保險供思不用賠償。
本件法院是認為張母第一時間向警察說「發現他從窗戶往下跳」,且張男房內並無打鬥侵入跡象,身上也無傷痕,加諸死者身高176公分,窗戶離地1公尺,不可能有所謂失足,且死者是顱骨骨折、胸腔出血而身故,研判應是頭先著地,自殺機率較高,故張母無法證明是意外,則依舉證法則,判決保險公司不用給付理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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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14日 星期六

盜版日色情片 建國商圈搜10萬片

色情片與與智慧財產著作權
高雄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
載,二總隊刑警大隊偵三隊去年8月接獲日本成人色情產業委託「特定非營利活動法人知的財產振興協會」跨國來台提告,指高雄電腦街建國路商圈有不法店家公開販售盜版成人色情光碟;警方逮獲5店家與1燒錄工廠,查扣10萬多片盜版光碟片,侵權高達8千萬元。盜版光碟片一片賣30元到50元,藍光賣60元到100元;正版影音光碟片則在900元到4500元不等,推算盜版店面營收,一個月營業額平均超過30萬元。
按色情片是否違反著作權法?必須看情節而定,如果是有一定劇情者,現行智慧財產法院是認為有著作權保障之適用,而所保障者,乃其劇情的情節,並非動作,且所謂情節必須具有創意。至於有無陳列色情片於公眾場所供人閱覽?此部分涉及有無可翻閱觀賞等情事,不一定會成立妨害風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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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12日 星期四

醫師建議病患坐計程車轉診,中途不幸死亡,無過失

醫師與業務過失
高雄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
載,徐姓病患於98年4月14日因胸悶不適,到台北市國泰內湖診所就醫,巫姓醫師懷疑是心肌梗塞,建議轉診到大醫院,徐男在同事陪同下搭計程車,過程中身體強烈抽搐,急救後仍不治,事後檢方認為是巫男建議坐計程車前往,因車上無急救設備,才造成悲劇,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但地院審理後,判巫男無罪。
本件法院認為巫姓醫師除了建議轉診外,也通知國泰總院將有病患過去,且在離開前巫男也提供舌下硝化片,讓血管擴張,爭取時間,且計程車車程也無明顯較費時,並無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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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8日 星期日

離婚與子女監護、會面交往
台南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
夫妻離婚後,如果有未成年子女,當會面臨該如何定監護權為何人所有?法院基本上會採納社工報告,如果能維持共同監護就儘量維持,並定下由何人為主要照顧者。但如果父母間非得讓之子女選擇跟其中一方,則法院在審酌子女最佳利益下,就會抉擇判決由哪一方擔任監護權人,並在判決書中裁定另一方得如何與未成年子女為會面交往事件。
而現在出現問題的是,常常在法院判決前有所謂暫時處分之情形,也就是由法院就判決前的子女該由何人暫時照顧部分先為裁定,而在父母無法和睦相處下,常發生子女會面交往事件之執行問題。也就是,拒絕他方行使會面交往權利。而基本上,對未成年子女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僅負有幫助及協調未成年子女與另一方會面交往之協力義務,無從強制子女與他方會面交往,亦不負積極交出子女之義務。是他方不得獲得探視時,必須向法院聲請執行,而該執行法院則會定履行期間命他方履行,如仍未盡協調或幫助會面交往進行者,執行法院僅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1項規定不可代替行為請求權之執行方法處罰,不得依同法條第3項處罰或以直接強制方法將子女取交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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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7日 星期六

網拍OK繃挨罰3萬太重,撤銷只罰3-5千

藥事法
高雄台南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
載,月薪25K的張姓女子,上網拍賣65元的繃帶,被罰了3萬元,法院認為罰太重,判只能罰3至5千元。
按醫療器材只有藥商、器材商能在網路販賣,一般民眾上網拍賣,違反行政規定,可以罰錢,即使價值不高的醫療器材如一包棉花、紗布、醫用口罩,上網拍賣被查獲,罰款是違規可罰3萬到15萬元。
本件法院審理時認定OK繃確屬醫療器材,張女違反了藥事法,但考量張女是餐廳服務生,月入不豐,家中經濟不佳,網拍二手藥布是為了惜物、減少一點損失,並非為了圖利,且藥布是向合法商店購買,不是違法醫療器材、還沒賣出就被查獲,未造成危害,判決應減輕到3千至5千元罰款才合理,應屬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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