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27日 星期五

兒墜樓,死因不詳,可能為自殺,無保險金

保險-理賠-自殺案例
台南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
載,張姓大學生從住處墜下身亡,張母認為是意外,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遭拒,向法院訴請給付保險金貳佰萬元,但法院認為雖然死亡證明書上記載死因不詳,但因張大學生自殺機率相當高,故認為保險供思不用賠償。
本件法院是認為張母第一時間向警察說「發現他從窗戶往下跳」,且張男房內並無打鬥侵入跡象,身上也無傷痕,加諸死者身高176公分,窗戶離地1公尺,不可能有所謂失足,且死者是顱骨骨折、胸腔出血而身故,研判應是頭先著地,自殺機率較高,故張母無法證明是意外,則依舉證法則,判決保險公司不用給付理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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