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5日 星期三

遺產與繼承專題Ⅰ

繼承遺產
台南遺產律師推薦專題
【法通法律事務所/蔡律師】
Q、何謂遺產?
A:被繼承人死亡後,必須先討論遺產範圍為何。如有婚姻關係者,必先扣除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數額後,方計算生前財產。生前財產先將生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贈與繼承人之財產,依贈與時之價值計入遺產後,減去生前所負債務後,該額度方屬於遺產範圍。
Q、遺產繼承人之順序?
A:第一順序者係直系血親卑親屬(與配偶均分),第二順序乃父母(配偶先拿1/2),第三順序乃兄弟姊妹(配偶先拿1/2),第四順序乃祖父母(配偶先拿2/3)。同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中,親等近者排除親等遠者(即孩子優先於孫子繼承),如孩子其中一房早夭,則可由孫子代位繼承該孩子房份,如全部早夭,則由孫子繼承各房份。
Q、難道一定得繼承?
A:依據98.6.10新修正民法第1148條係以限定繼承為原則,繼承人僅以所繼承遺產清償繼承債務,不足部分,繼承人不用以自己固有財產清償;如有剩餘,則仍得繼承之。至於拋棄繼承,依據民法第1174條,繼承人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過世被繼承人生前所遺留下來的「全部財產及債務」,並以書面通知因為您拋棄而應為繼承人之人;如果您是因為他人拋棄繼承才成為繼承人的話,也是從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Q、如果不辦理繼承,會如何?
A: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查明即公告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經五次標售而未標出者,登記為國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十年內,原權利人得檢附證明文件按其法定應繼分,向國有財產局申請專戶提撥發給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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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4日 星期二

檢察官、警察通知到案接受詢問,你有何權利?

檢察官、警察通知到案接受詢問,你有何權利?
台南刑事律師專欄
【法通法律事務所/蔡律師】
刑事案件中嫌疑人自己於警察或檢察官面前所做的供述,除非有明確證明是虛假供述,否則一般而言,該筆錄自白都會被認定說的內容是真實。因此,本文就是在向讀者說明,當你接到警察或檢察官通知到案接受訊問時,你應該有的權利?你要做的事有哪些?你如何應對訊問?。
開宗明義跟各位讀者聲明,記住,唯一能發現真相的地方,是神的法庭,你千萬不要對人類的審理過程抱持太大期望!兵法有云:置之死地而後生,你有上述概念後,那就切入主題。既然警察、檢察官都通知你到案說明,那代表他們不是你的朋友,而他們最想要的是『你親口說出他們要的劇本』,並寫在筆錄上讓您簽名,而你必須審酌下列幾點來因應:
一、你必須先確認自己的籌碼到哪裡?對你不利的證據有哪些?對你有利之證據有哪些?涉犯刑度是到哪裡?是不是僅有起訴、不起訴?有無可能緩起訴?如果你沒有犯罪,但涉及刑責低,又很不幸沒證據證明自己清白,有時候你必須抉擇,是否為了迎接後續審理的不確定性而必須選擇較低的訴訟風險,也就是認罪(自首)換緩起訴處分。當然,如果刑責很重,例如三年以上之重罪,或者根本不是你做的,那身為嫌疑人的你,就是要不要承認犯罪的抉擇,如果要承認犯罪,就必須追求減輕刑度之目的,否則就是兵法上所稱的『費留』,而這時候你就必須姿態放軟!但如果你不承認犯罪,縱使證據都指向你,而你有決心抱持被羈押也要捍衛自己清白時,那你可以繼續閱讀下面內容。
二、檢察官、警察在問你話前,都已經有一套劇本在心中,而他們要你的回答,就是要你親口說出他們要的犯罪構成要件事實!所以,檢警最怕的是你保持緘默!因為這樣他們就不能拿到證據之王『你的口供』,就只能尋求其他證人、證物來佐證他們說的內容是實在!如果你開口陳述,因為你並不是律師,有些法律要件都會在他們的問話中夾帶著,你不小心就會掉進陷阱,他們就達陣成功,而你必須付出經年累月審理的代價。所以最好的情形是回應他們:『很抱歉,我行使緘默權』,但檢警也不是省油的燈,他們會勸說你開口,最常見的是扮白臉跟你說這小事,說出來就沒事,或者伴黑臉跟你說你這要羈押,你如果不認罪,就去跟法官說,但你還是一句話,很抱歉,縱使你因為我不說而要羈押我,我也要保持緘默。
三、如果你決心要向檢警說出你的辯解,那你必須把握幾點原則:
(一)先諮詢跟本所蔡所長同樣資深的律師,因為你不懂法律,所以你會說太多自以為是但對於檢警而言是廢話的東西,而這些會被認為你在說謊才在那邊扯東扯西,要說,就要說重點。而哪裡是重點,這就必須交由專業的律師來做決定。
(二)你否認犯罪時,檢警打斷你辯解,你該如何做?你要有一個概念,我國是採一問一答始末陳述,所以怎麼問話是檢警的權力,但如何逐一針對問話內容回答,是你的權利。他們必須照你說的內容打在筆錄!但因為你是否認犯罪,所以您否認的這些話原則上是抵觸他們認定您有罪的劇本,是他們最不想打在筆錄,所以,他們會以各種『合法』手段讓你這些話不出現在筆錄裡面,最常見的是『打斷你的回答』,不在筆錄上打你剛剛回答的內容,跟你說:『這不是重點』『這不重要』『你的回答跟別人不一樣,你真的要這樣說嗎?』然後你因為身在迷霧中,常會被牽著跑,常常沒異議並要求記載筆錄,就當場忘記記載你想要記載的內容。因此,奉勸讀者一句話,凡是遇到檢警打斷你回答的時候,你要直接說:「很抱歉,這是我的回答時間,請你不要打斷我的回答,並如實記載筆錄,否則您不會簽名。」當然你會覺得這樣會不會惹怒到他們,筆者跟你說一句話,他們已經把你當嫌疑犯要給你定罪起訴,你還在以溫良恭儉讓的態度擔心警檢會不會惹怒,如果一直畏畏縮縮,他們會當你是好欺負。如果你怕被恐嚇,別忘了,你可以請律師陪同詢問,並充當您的證人。
(三)他們並不是主導者,主導者是你。如果檢警還是一直打斷你的回答,一直在那邊盧說是你做的,而不願照你回答內容打筆錄時,你可以怎麼做?記住一句話,這筆錄沒你的簽名是沒有用的!你不願意說,他們就沒辦法,是你給他們恩惠!是你開口讓他們得到你的口供!如果檢警還是一直打斷你的回答,你這時候可以直接對錄音機說:「我拒絕做筆錄!因為檢警都打斷我的回答!」只要這份筆錄沒經過你簽名,這份筆錄就是無效,就是白做工!而檢警最多詢問時間就是二十四小時,他們沒時間也最擔心您不簽名。
(四)檢警問題會夾雜很多假設,你必須逐一回答,並記明筆錄,不可省略!記住,夾雜假設是檢警最常見的問話方式,因為他們必須先把劇本寫好,這是他們的方式,但既然他們可以這樣問,你當然可以逐一拆解並逐字回答,你千萬不要輕易放棄你的權利,因為你絕對有權逐一針對問話內容回答,如果他們不願意讓你逐一回答並打斷你,你就照著本文上面說的做。但注意的是,如果他們讓你逐一回答,記住,你不可以聽信檢警說:「你剛剛說的不重要,不用記」「有錄音,我幫你打的筆錄是重點,不可能逐一打字」等話!你要做的事,必須確認你說的重點都有寫明在筆錄中,不要聽信他們說的,你想想,他們為何不願意打在筆錄上?因為你說的是對他們劇本不利的話,他們才不想寫在筆錄中,才需要跟你說這不重要,但重不重要不是他們說的算,是你跟法官說的算!這點你是絕對不能讓步妥協。
(五)做完筆錄印出來前,先確認筆錄電子檔有哪些需要更正,並要檢警修正。因為這份筆錄是白紙黑字,如果你簽名,那代表你同意這份筆錄是你的意思,當然,檢警常會說『有錄音』,或者說『這要修正的文字跟筆錄寫的意思差不多,你不用改』等話,但我還是要向你說明,如果不重要的供述,他們就讓你直接修正就好,為什麼他們不願意讓你修正呢?因為修正後對他們的劇本是有不好影響,所以,記住,在你簽名前,你是有權要求檢警修正,如果他們不願意修正?或者說他們要放錄音給你聽,別忘了,本文上面說的,你就對著麥克風說:「因為你們不願照我的原意修正筆錄,所以我拒絕簽名。」這樣,他們就會有兩種方式處理,其一,讓你修正,其二,在筆錄末端記載你拒絕簽名。但你別擔心,拒絕簽名代表你不認同這份筆錄,這份筆錄是沒證據能力,將來審判中只是一張廢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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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25日 星期四

個資與刑法

個資與刑罰
台南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專欄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意圖營利犯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其增訂之立法理由,主要是期能遏阻盜賣個人資料之不法行為,即令無被害人提出告訴,亦得追究犯罪者之刑事責任,以期加強打擊盜賣個人資料之不法行為。
又所謂個人資料部分,其前提是具隱私性,從而,如若「個資權人自行對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揭露其個人資料」,如個資權人於網路上公布自己姓名、工作、擔任職務之內容等等,則因已公開揭露,故無個資保護之必要,縱使蒐集或利用,亦無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又如個人資料「與公共利益」有關,或者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指透過大眾傳播、網際網路、新聞、雜誌、政府公報及其他一般人可得知悉或接觸而取得個人資料之管道),此時,縱使蒐集或處理,亦無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但如果該一般可得之來源所取得之個資,當蒐集或轉貼者知悉(或經個資權人通知)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時,應主動(或依個資權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如若不為刪除或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則直轄市、縣(市)政府可處蒐集處理個資之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之。
又個資可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為利用。亦可為「增進公共利益」、或「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至於利用個資從事商品行銷時,例如打電話向個資權人行銷商品,則當個資權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個資利用人即應停止再利用其個資進行行銷。而為便利個資權人表達拒絕接受行銷之意思表示,當對個資權人進行首次商品行銷時,應免費提供個資權人表達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例如,免付費電話、免費回郵等。如若個資權人已拒絕接受行銷,仍未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者,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至於特種(敏感)個資,依我國個資法第六條規定,是指「醫療」、「基因」、「性生活」(含性傾向)、「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等五類,其蒐集、處理或利用須符合所列要件,始得為之。比較特殊的是,所稱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依施行細則規定,是指經檢察署為「緩起訴」、「職權不起訴」或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執行」之紀錄,此時需要注意是否符合例外規定。而最常見之例外規定,就是地檢署或法院的新聞稿,因屬於依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所公示、公告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公開之個人資料,故無違法。有疑問的是,如若是被羈押而遭新聞報導,則因羈押非屬犯罪前科,故非屬特種個資範疇,因此,如若新聞報導某人遭羈押,則無特種個資之適用,而應以一般個資之蒐集、處理、利用看待。又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本細則施行日期,由法務部定之,然因法務部尚未確定施行日期,故就特種個資部分,尚未施行,附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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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16日 星期二

支付命令修正,可溯及二年救濟

支付命令確定,可救濟重生
台南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專欄
載,立法院昨三讀修正「民事訴訟法」,未來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時,須釋明債權是否真實存在或提出借款憑據,未來支付命令也不再具有確定判決效力。且另行規定,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若未在法定期間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將僅有執行力。債務人若未在廿日內提出對支付命令有異議,可透過法律程序提起「確認債務不存在訴訟」,不須提起再審。
簡單來說,等總統公布後,支付命令將只有執行力,不再與判決確定有同等效力,而先前已經確定的支付命令,亦能在修正案公布實施日起2年內證明債權人所提之證物為變造或偽造,或提出較有利於己的證物,向法院提起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之訴,繳納裁判費,並提供相當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至少可以確保將來財產因拍賣執行而無法回復之情事發生。若債務人為未成年人,則可於成年後2年內提出。不過已經清償之債務,不適用。
此外,為防堵支付命令淪為詐欺手法,聲請人必須釋明,至少需提出簡單證明,法院才能核發支付命令。得提供相當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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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8日 星期一

前金控副董事長私生子認祖歸宗,並得繼承遺產

認領私生子與遺產繼承
台南法通法律事務所遺產律師專題
載,某金控前副董事長吳OO過世,妻子和五名子女繼承遺產,男子王OO自稱是吳的私生子,提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訴訟,要求繼承遺產。吳的子女不願做血緣鑑定,法院認定王是吳家錄的親生兒子,在扣除遺產稅後,吳妻及子女應給付王八百五十八萬元,同時台北市的一筆土地分割登記也須撤銷。全案仍可上訴。
按民法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撫育,即應視為認領,從而,本件王姓男子提出證據證明吳OO曾多次給他生活費,並曾提款一千零廿萬給王姓男子,叮囑王買屋時「注意交通便利」、「你媽媽會不會覺得太冷」等對話,錄音中也都沒提到要求王姓男子要還款,因此,法官認為吳OO是本於親情提供金錢安頓王姓母子。故認為有認領之適用。
承上,既然王姓男子為吳姓男子之兒子,從而,其他繼承人侵害到其繼承持份,乃剝奪其繼承人資格,故應予確認有親子關係,並應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而回復共有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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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7日 星期日

遺產分割協議與債務
台南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專欄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只要無禁止分割之約定,本可由家事法院逕為裁判。又所謂遺產分割之訴,乃針對「公同共有」遺產而為分割,而所謂遺產,顧名思義係指被繼承人所遺留「財產」及「債權」,也只有這兩種才有「公同共有」概念,至於債務則是在所繼承遺產範圍內繼承人負「連帶責任」,因此,債務是沒有「公同共有」概念,而是由債權人另行持執行名義對被繼承人之遺產為強制執行。
至於我們為何會從遺產中扣除第三人債務?那是因為我們在計算每位繼承人之應繼分及特留分,民法遺產分割章並未提及要先清償債務才能分割。舉例而言,某甲留有土地遺產市值一千萬元,債務有二百萬元,繼承人有妻、母二人,每人應繼分為四百萬元,但土地分割仍是每人持分1/2,至於債權人則持執行名義聲請對遺產強制執行,並不會在遺產分割之訴中先將債務二百萬扣除後,再去讓妻、母分割取得各2/5持份,否則,無異於法無據讓債權人先優先取得1/5遺產,剩下再為分割,此足以證明所謂遺產分割是以「公同共有」的財產或債權為前提,與債務是否扣除無涉。
綜上,家事法院在審理遺產分割之訴時,本無需就被繼承人生前債務一併分割,從而,如若被繼承人生前積欠繼承人之一人債務,而其他繼承人對該債務有所爭議時,家事法院無需就該債務是否存在一併分割處理,債務本身欠缺公同共有概念,無法為分割之標的,是債務扣抵自與遺產分割之訴無涉,故無停止訴訟之事由。但如若繼承兼債權人提出主張要求繼承人連帶返還時,則家事法院需具體審理,並應另行計算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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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26日 星期二

支付命令有救濟管道

支付命令與確認債權不存在
台南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專欄
載,許多詐騙集團常假借債權人名義,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無辜民眾自認並無債務,不在法定廿日內未提出異議,等到法院查扣財產時,民眾才驚覺遭詐。此時,無辜受害者只能提出「再審」,但再審訴訟要件嚴格,救濟機會趨近零。
立法院初審通過,明訂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若未在法定期間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將由現行具既判力,改為僅有執行力。意即債務人若未在廿日內提出對支付命令有異議,可透過法律程序提起「確認債務不存在訴訟」,不須提起再審。
只不過所謂確認債務不存在之訴,仍需繳裁判費,為自己過去不聲明異議付一點代價,且若債權人已強制執行,債務人必須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並須繳納債權額於一、二、三審的訴訟期間法定利息為擔保金,故還是建議收到支付命令後,一定要在20日內提起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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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6日 星期三

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繼承與拋棄
台南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專欄
有很多人來電詢問該如何辦理拋棄繼承?基本上這要處理的前提是,該被繼承人已經死亡後,才能辦理拋棄繼承,且還有順位的問題,實在是很複雜,故撰文一篇,簡單提供概念給讀者。
Q1、何為拋棄繼承?
A:在繼承開始之後,各順位之繼承人,向死者生前最後戶籍地之管轄法院,以書狀表示拋棄對死者之繼承權,並以存證信函通知後順位之繼承人已成為應繼承之人
Q2、 能主張拋棄繼承之人有哪些?
A:必須是死者之繼承人,才有所謂拋棄繼承。因此,被人家收養的子女,以及,後順位繼承人在先順位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之前,都沒有拋棄繼承可言。
Q3、有哪些人是繼承人?
A: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而定之:(1)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內外孫子女) 。(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Q4、最晚何時拋棄繼承?
A:須在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事實時起,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因此,如果是後順位之繼承人,在先順位之繼承人拋棄繼承後,才開始起算三個月。
Q5、存證信函怎麼寫?
A:向郵局買存證信函, 寄件人處寫上拋棄繼承人之姓名,收件人寫後順位繼承人姓名,內文則寫明:被繼承人○○○於中華民國○○年○○月○○日死亡,繼承人○○○依民法第一一七四條第一項規定拋棄繼承權,依同法條第二項規定,已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通知應為繼承之人。
Q6、如何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A:需要準備(1)拋棄繼承書狀乙份。(2)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3)繼承系統表。(4)拋棄繼承通知存證信函。(5)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書。
Q7、在國外住居之繼承人,如無印鑑證明,該如何委託國內親友辦理拋棄繼承?
A:在國外住居之拋棄人,如無法在國內戶籍機關取得印鑑證明,應將其拋棄之意思表示作成書面,經其所在地之法院或公證人公證或認證,再經中華民國派駐外國館處驗證。
Q8、需要多少費用?
A:法院收取規費是新臺幣一千元。如果委任律師辦理拋棄繼承,會隨著拋棄繼承人數而有不同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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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5日 星期六

電梯夾殺母子 保養員無罪

業務過失與注意可能
台南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專欄
載,高雄「九品尊座」大樓前年發生電梯暴衝夾死3歲男童,男童母親謝○芬為救子墜電梯井死亡慘劇,檢方依業務過失致死起訴大裕電梯保養員李○泰,但一審判李男無罪,仍可上訴。
本件法院認為事故發生係因九品尊座社區B棟大樓電梯配電盤內之PLC 中之「設為XBK 繼電器」之接點因長期使用導致彈性疲乏所致,又針對PLC 控制器內之繼電器接點,有無可能因長期使用而產生金屬疲乏之可能性之問題,PLC代理商司回覆略以:PLC 控制器內之繼電器接點,於長期使用將有產生金屬疲乏的可能性等語,至於其他鑑定證人的鑑定事故發生的原因,均未採納。
又法院要,課與被告刑法上業務過失致死之罪,首要認定者乃被告有何「應注意之義務」?公訴意旨認被告有建議管理委員會更換B 棟大樓電梯內PLC 之義務,惟現行法規對於載客電梯之使用年限並無明確之規範,且實務上針對PLC 之使用年限亦無明確之規定,更有使用20、30年還在用等情,則被告應如何在其保養時未發現PLC 有故障之情形下告知管理委員會B棟電梯PLC 已逾使用年限?故難以認定被告於本案案發之前有建議更換B 棟大樓電梯內PLC之義務存在
又保養員之契約義務係指對電梯之零件加油潤滑,使各零件能運轉順暢、電梯及機房之清潔,以防免灰塵卡垢,造成零件之損壞、當客戶反應電梯有問題(如電梯運轉有晃動、震動之情形),保養員須進行性能調整,且保養時須測試電梯之運轉及功能是否均正常,則保養員對於電梯機能上安全檢查即已完成。復觀之被告於102 年9 月26日至九品尊座社區進行A 棟大樓電梯之維修保養時,發現A 棟大樓電梯之電動機、齒輪箱有急待修換之情形,而C 棟大樓電梯則有漏油之情形,此有大裕電梯(A 棟)保養記錄表及大裕電梯(C 棟)保養記錄表各1 份在卷可佐,足見被告於102 年9 月26日至九品尊座社區進行大樓電梯之維修保養時,確實有依保養記錄表進行檢查而盡其契約上之義務,才會在九品尊座社區之A 棟及C 棟大樓電梯發現問題,並記載在保養記錄表上,而其未在B 棟大樓電梯之保養記錄表上記載須更換或須注意之事項,係因其保養當時確實未發現B 棟大樓電梯有何問題,乃於B 棟大樓電梯之保養記錄表上均記載良好。此外,設為XBK 繼電器係位於PLC 之模組內,且PLC 係處於密封之狀態,無法將PLC 打開觀察其內部之狀況等情,業經鑑定,則被告於保養時既無法打開PLC 檢查其內部設為XBK 繼電器之接點是否正常,且B 棟電梯於被告保養前、保養時、甚至本件事故發生前均正常運作,則縱使被告保養時打開檢查,亦無從發現繼電器有未即時跳開之問題,是公訴意旨所稱「建議更換B 棟大樓電梯內PLC 之義務」被告是否確有履行之可能性,顯有疑慮
至於在PLC 內部加裝安全措施部分,應係PLC 製造商始有能力為之,而被告僅係一保養員,並非PLC 之製造商,此部分尚非其能力所得為之,自難以被告未於PLC 內加裝安全措施而對其為不利之認定。
.此外,公訴意旨固以被害人謝○芬並無遭夾擊產生之傷勢,而係自高處墜落死亡為據,認為被害人謝○芬係見被害人張○豪遭電梯夾擊,為營救被害人張○豪,而失足跌落電梯井底部云云。惟縱認被害人謝○芬係因電梯故障乃墜落電梯井底部而死亡,然對於電梯故障乙情,公訴意旨並未提出被告確實負有上開注意義務之具體依據,亦未能舉證被告對上開義務確有履行之可能性,業如前述,自難以將此結果歸責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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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3日 星期四

老公抓奸晚2天送衛生紙,法院認人妻無通姦罪

通姦與蒐證
台南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專欄
載,人妻新婚大膽把小王帶回家偷歡,被丈夫抓包,兩天後將證物交給檢警。人妻辯稱是她先拿衛生紙擦拭下體後,小王再拿去自慰,衛生紙才會有她與小王倆人的DNA。
本件法官認為,抓姦所提出之證物並非警方蒐證,且是兩天後才提交,蒐證有瑕疵,另外衛生紙雖鑑定出人妻與小王的DNA,但卻無法研判是如何弄上去的,無法證明倆人有通姦事實,故判決人妻無罪。
在法院實務上,如果只有拍到妻子和男子上餐館吃飯的畫面,再加上曖昧對話記錄,甚至有衛生紙DNA,但只要不是警察蒐證到的DNA,都會被認定是沒辦法當證據,且依實務見解,發生性行為才成立通姦罪,故法院判決人妻無罪,應屬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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