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2日 星期日

車禍與修車費用與折舊

修車與折舊
高雄民事律師推薦講座
【法通法律事務所/蔡律師】
Q:在馬路上追撞一輛剛買15個月的賓士汽車,對方換了後保險桿,而對方保險公司於事故30天後來函索賠70,000元,該如何處理?
答:
保險公司是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於賠償受害車主後,對肇事者進行「代位求償」。 但並非保險公司求償多少錢,聽眾就得隨保險公司價格賠償,這部分涉及兩件重要事情:
一、修車費用是否確實?車主有無虛報? 有些車主會請認識的汽車修理公司故意報高價格,或是將與本件無關之損害一併要求修復。所以一般都是要求提出具有公信力的原廠修車單據,確認費用是否合理,以及撞擊點是否與本件車禍有關(相關的車損照片和影片)。
二、修車費用有無扣除折舊率? 修理工資不能折舊,但零件可要求照車輛價值折舊。若他方有過失,則亦可要求比例折算賠償金。 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計算折舊額時,如其使用年數超越耐用年數者,依「殘價=支出維修材料費÷(耐用年數+1)」。如尚未逾耐用年限者,就維修費用部分,需扣除折舊額《所謂折舊額:(取得成本-殘價)×折舊率×使用年數。》就本件折舊額就是70,000元×0.333×15/12=29,137。所以修車費用就不需支付70,000元,而是扣除29,137的折舊金額,只需支付40,8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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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26日 星期六

通姦、離婚與夫妻財產分配

通姦、離婚與夫妻財產分配
台南家事律師推薦評析
【法通法律事務所/蔡律師】
載,科技公司黃姓副總懷疑開設美語補習班的妻子陳女與小她10歲的英籍外師搞不倫,時查勤時撞見外籍師翻牆逃離,調監視器畫面,驚見外籍師在電梯內摟妻子相當親蜜,夫妻互相訴請離婚,妻子陳女還主張平分兩人上億元的剩餘財產。
本案經法院審理後,是依監視器錄影內容及翻拍照片,親蜜動作已逾越一般男女朋友間友情交往份際,並破壞婚姻圓滿與幸福。且夫妻即爭吵不休,更因財物狀況及資產流向發生爭執,相處惡化,形同陌路,兩造夫妻生活圓滿幸福之基礎,已發生重大破綻,而該責任應是陳女負較重責任,因此准丈夫離婚判決之請求,並駁回妻子所請離婚。
又因兩人婚後動產、不動產、股票,扣除負債後,雙方財產差額仍有1億又8百餘萬元。因此,法院斟酌黃男收入貢獻較高,且陳女對婚姻關係破裂應負較大責任,因此分配夫妻2比1財產。
基本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是考量夫妻在婚姻期間對於財產累積之貢獻,並不會因為誰應對婚姻破裂所負之責任比例去計算誰分得多少比例,因此,陳女仍可分得1/3之剩餘財產,基本上該判決並無違誤。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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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7日 星期六

支付寶代付代充,已違反銀行法

支付寶與銀行法
高雄刑事律師推薦評析
【法通法律事務所/蔡律師】
Q、替人代匯款賺價差,觸犯銀行法?
A: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違者,處最低三年有期徒刑。
Q、代付代充支付寶,也犯法?
A:據最近刑事判決,對於在拍賣網站上張貼「大陸淘寶網支付寶代付代充快速充值儲值服務」的訊息傳播者,認定該行為乃係提供在大陸地區第三方支付平台網站「支付寶」代為以人民幣充值之服務,由臺灣地區客戶匯款金額至訊息傳播者在臺灣地區所申設的銀行帳戶,再扣除手續費後,以其在大陸地區所申設之中國帳戶將等值之人民幣匯入客戶所指定之大陸地區支付寶網站帳戶完成充值。這就被認定為所稱「匯兌業務」,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Q、我收到傳票,怎麼辦?
A:依照銀行法125-4條規定,上開行為如果犯罪後自首,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或者,偵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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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0日 星期六

初論管轄--向哪一法院提出訴訟?

管轄
台南民事律師推薦專欄
【法通法律事務所/蔡律師】
 Q、什麼是管轄?
A:某種事件,應由某法院辦理,這就是管轄。
Q、最常見的管轄類型?
A:
(一)通常之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第一條)。例如原告住在臺南市,被告住在南投市,依法原應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起訴,惟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因九二一大地震不能行使職權,而被告暫居於高雄時,即可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起訴。
(二)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第一○條)。所謂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者,例如確認物權存否之訴是。所謂因不動產之分割涉訟者,例如訴請分割共有之不動產是。所謂因不動產之經界涉訟者,例如訴求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是。所謂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例如關於不動產所受損害請求賠償之訴是。
(三)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第六條)。所謂事務所者,例如會計師、醫師、律師之事務所是。所謂營業所者,例如商店、公司行號之營業處所是。
(四)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第一二條)。
(五)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第一三條)。所謂票據,指票據法所定之匯票、本票、支票而言。所謂票據付款地,指票據上記載之付款地而言,其票據上未載付款地者,如係匯票,以付款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付款地,如係本票,以發票地為付款地(票據法第二四條、第一二○條)。
(六)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第一五條)。所謂行為地,例如駕車撞傷人者,其肇事地是。
(七)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如數被告依法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第二○條)。例如甲住花蓮縣花蓮市,乙住臺東縣臺東市,丙住高雄市,共同或連帶向丁借款,丁可向花蓮、臺東或高雄地方法院擇一起訴。所謂數被告有共同管轄法院者,例如數人合夥開一店舖,各股東均因該店舖之業務欠人款項,店舖所在法院即為各股東之共同管轄法院(第六條)。如對其等起訴,應由該店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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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9日 星期六

議長選舉亮票不構成公務員洩密罪

議長選舉與亮票

高雄刑事律師推薦新聞

【法通法律事務所/蔡律師】

載,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顏大和對新北巿議會議長選舉亮票案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駁回非常上訴。

按: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係列於公務員瀆職罪章內;該罪所保護之法益為國家法益。而上開條項所稱「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其「秘密」係指國防以外與國家政務或事務具有重要利害關係,而由國家所保有不得洩漏之公務秘密(下稱公務秘密)而言。又直轄市、縣(市)議會議員於投票選舉議長、副議長時,其在選票上所圈選之內容,係議員依規定以「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自由行使其投票權所形成之秘密,並非國家基於政務或事務所形成之秘密。且上述投票圈選內容之秘密,僅該投票之議員知悉及保有;除非該議員有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下稱「亮票行為」),或自行告知他人,其他人均無從知悉或保有該秘密。 而議員於投票圈選議長、副議長時是否有「亮票行為」,對於選舉之結果(亦即何人當選議長、副議長)並無影響,對於國家政務或事務亦無利害關係。且議員投票時究竟圈選何人擔任議長、副議長,或故意投廢票,僅涉及議員個人政治意向及理念,屬於議員自由行使其投票權之內涵,與議長、副議長當選後所具有之職權功能,係屬不同層次之事項,自不得混為一談。故直轄市、 縣(市)議會議員於投票選舉議長、副議長時,其在選票上所圈選之內容,僅屬議員本身所保有之秘密,既非國家所保有之秘密 ,亦與國家政務或事務無關,自非屬上開公務秘密。若認係屬於上開公務秘密,則議員不僅於投票時不得有「亮票行為」,於投票後亦不得私下將其投票圈選之內容告訴家人、朋友或所屬政黨 同志,否則亦觸犯該項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文書罪,顯屬過苛,益徵直轄市、縣(市)議會議員於投票選舉議長、副議長時,其在選票上所圈選之內容,應非屬上開公務秘密。從而,直 轄市、縣(市)議會議員於投票選舉議長、副議長時之「亮票行為」,自不構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 外應秘密文書罪。

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 第九十一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一百 零五條,暨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四十九條,對於投票人之「亮票行為」,雖均有處罰之規定。但我國刑法之妨害投 票罪章以及其他現行法令,對於直轄市、縣(市)議會議員於投 票選舉議長、副議長之「亮票行為」,既均無科處刑罰之規定, 本於「罪刑法定主義」原則,自不得任意將議員投票選舉議長、 副議長時,在選票上所圈選之內容,擴張解釋屬上開公務秘密, 進而對其「亮票行為」加以處罰。

另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及地方 制度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無記名投票」之目的,係在維護選舉程序之公正與結果之正確性,其作用在於保護投票人行 使投票權之自由,賦予投票人秘密投票之保障,並非課以其對於投票圈選內容保密之義務。若投票權人於投票時自願將其所圈選之內容以公開揭露之方式出示於他人,此應屬其自願放棄秘密投 票自由之行為,除刑法對此項「亮票行為」有特別處罰之規定外 ,不能將此項行為視為「洩密行為」而加以處罰。

此外,直轄市 、縣(市)議員應對選民及所屬政黨負責,故該等議員於投票選 舉議長、副議長時若有故意「亮票行為」,其動機有可能係為迎 合選民監督或出於政黨之要求所致,未必與金錢或暴力介入有關 。至於議員「亮票行為」是否適當,雖有爭議,然在未有刑法明 文規範之前,宜由議會內部紀律加以處理,司法權不應介入,此為本院最近統一之見解。

上開內容為最高法院見解,其論述甚為有理,應可作為日後相關案件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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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5日 星期二

騎士挨告肇事逃逸無罪

肇事逃逸與故意
高雄刑事律師推薦
【法通法律事務所/蔡律師】
載,林姓男子駕車行經街口逕行右轉,讓直行中的王姓機車騎士煞車不及,擦撞林男汽車左前方車頭,在汽車後方摔車滑行,導致骨盤骨折,林男開車離去。林男辯稱有看到王男機車靠過來,但是沒有感受到擦撞,也不知道機車有倒地滑行。當時坐在後座的林妻也辯稱不知道有擦撞一事,並指若有發生擦撞,她應該會叫老公停下車查看。王男當庭也證稱看林男開走的樣子,好像沒感覺。
本件地院調閱路口監視器,看到機車身經過汽車後,車身先是傾斜,接著才倒地滑行,並非一撞就倒地,且畫面上看不出有碰撞,再加上汽車一直在等速行駛,並無加速或忽快忽慢等異常情形,判他無罪。事實上而論,本件與其他肇事逃逸案件最大不同在於,並無碰撞,而是類似閃避滑行而摔倒受傷,且被告也無異常煞車等足以證明其有知曉車禍發生之客觀事實,是法院判決無罪,尚屬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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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23日 星期日

申報地價、公告地價、公告現值之作用

申報地價、公告地價、公告現值
台南律師土地法推薦專欄
【法通法律事務所/蔡律師】
 Q、什麼是申報地價?
A: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所有權登記時,所申報之地價,就是申報地價。
Q、如果未申報地價,該如何認定?
A:未申報地價,或申報地價不足公告地價之8成者,則以公告地價的8成當作申報地價(平均地權條例第16條參照)。
Q、公告地價與公告現值之不同?
A:公告地價是每3年公告一次,是做為地價稅課徵之依據。在土地登記簿謄本中並未呈現,要另行上網查詢。至於公告現值是「每年」都在改變,是做為典價及土地增值稅徵收、區段徵收時,土地價格的依據,在土地登記謄本係呈現為「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
Q、申報地價之用途?
A:「申報地價」(指有申報地價,且超過公告地價的8成;若無申報地價,則要查公告地價,且係以公告地價的8成作做為申報地價,並等於是法定地價)之用途主要在計算租金。也就是說,依照土地法第97條第1項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10%為限。」依土地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土地法第97條所謂土地及建築物之總價額,土地價額依法定地價,建築物價額依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估定之價額。」 同法第110條規定「地租不得超過地價百分之8,約定地租或習慣地租超過地價8%者,應比照地價10%減定之,不及地價8%者,依其約定或習慣。前項地價指法定地價,未經依法規定地價之地方,指最近三年之平均地價。」實務上對占用房地利益之計算,都是請求占用人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且請求權時效僅能自起訴時起回溯5年,超過5年部分不能請求。 且請求金額一般以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10%請求,但一般會參酌房地所在地點、房地附近經濟商業發展情形來決定百分比,並非一概以10%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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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31日 星期五

離婚、爭取子女監護權

離婚、爭取子女監護權
高雄離婚律師推薦專欄
【法通法律事務所/蔡律師】
Q、夫妻離婚時,有未滿20歲的小孩,該怎麼處理?
A:未成年子女,基本上由夫妻雙方自行協議由何人負責。只有當無法協議或協議不成時,才聲請法院酌定。
Q、祖父母可以聲請擔任監護人嗎?
A:民法第1055 條規定,聲請人可以是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因此,如果祖父母想要爭取監護權,也可以聲請法院酌定。
Q、聲請事項有哪些?
A:除最基本的監護權由聲請人擔任外,要注意幾點,第一,若子女未與自己同住,應附帶聲請法院裁定交付子女。第二,可以併同聲請法院命對方給付子女扶養費用。
Q、扶養費用給付型態?
A:基本上是分期給付,但可以聲請法院准予命若遲誤一期履行,其後之期視為亦已到期。
Q、法院酌定監護的類型?
A:法院基本上會命父親或母親單獨擔任監護人,但也可以同時擔任監護人,並由某方擔任主要照顧者。
Q、法院怎麼判斷監護權該給誰?
A:法院審酌子女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子女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Q、法院會聽小孩的意見嗎?
A:基本上法院會發函請社工訪視。只有當子女滿七歲以上,法院才於必要時會聽取子女的意見。
Q、怎麼證明自己比對方更適合擔任監護人?
A:提出自己適任之證據,如工作及收入證明、過去照顧該子女生活、教育、醫療之證明,有協助照顧子女之支援系統等。
Q、怎麼主張他方不適任?
A:他方過去疏於照顧或照顧不當之行為或將來無照顧之意願及能力之事證、未負擔子女生活費用、對子女施暴、虐待或有害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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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7日 星期五

如何分割共有物?

如何分割共有物?
台南民事律師推薦
【法通法律事務所/蔡律師】
、如何分割共有物?
A:分割共有物之目的在消滅共有關係,可分成協議分割與裁判分割,前者必須全體共有人同意,後者則由共有人之一向法院提出訴訟為之,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例外是因為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例如:共有道路、界標、界牆,共有之契據,區分所有建物之基地等,以及區分所有建物之共用部分、法定空地、畸零地、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等。
Q、共有物分割之訴,該如何主張?
A:共有物分割之訴,係以分割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每一位共有人都可以主張自己之分割方案,由法院就各不同分割方案選擇最有利之方案,或者,由法院職權認定如何分割最合乎公平。法院裁判主文僅須就分割方法為決定,勿庸諭知准予分割。需注意者,法院對於分割共有物之訴,是不受原告及被告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若法院判決之分割方法與原被告主張者不同, 亦毋庸駁回原告其餘之訴。 Q、如果缺一共有人同意或應訴,該如何處理?
A:法院實務上常見起訴的錯誤,就是少列一共有人為當事人,此時該訴訟當事人即非適格,會被直接駁回。又訴訟中共有人死亡者,應追加辦理繼承登記之聲明。無繼承人或有無繼承人不明,應選定或選任遺產管理人代替繼承人地位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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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5日 星期三

遺產與繼承專題Ⅰ

繼承遺產
台南遺產律師推薦專題
【法通法律事務所/蔡律師】
Q、何謂遺產?
A:被繼承人死亡後,必須先討論遺產範圍為何。如有婚姻關係者,必先扣除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數額後,方計算生前財產。生前財產先將生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贈與繼承人之財產,依贈與時之價值計入遺產後,減去生前所負債務後,該額度方屬於遺產範圍。
Q、遺產繼承人之順序?
A:第一順序者係直系血親卑親屬(與配偶均分),第二順序乃父母(配偶先拿1/2),第三順序乃兄弟姊妹(配偶先拿1/2),第四順序乃祖父母(配偶先拿2/3)。同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中,親等近者排除親等遠者(即孩子優先於孫子繼承),如孩子其中一房早夭,則可由孫子代位繼承該孩子房份,如全部早夭,則由孫子繼承各房份。
Q、難道一定得繼承?
A:依據98.6.10新修正民法第1148條係以限定繼承為原則,繼承人僅以所繼承遺產清償繼承債務,不足部分,繼承人不用以自己固有財產清償;如有剩餘,則仍得繼承之。至於拋棄繼承,依據民法第1174條,繼承人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過世被繼承人生前所遺留下來的「全部財產及債務」,並以書面通知因為您拋棄而應為繼承人之人;如果您是因為他人拋棄繼承才成為繼承人的話,也是從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Q、如果不辦理繼承,會如何?
A: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查明即公告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經五次標售而未標出者,登記為國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十年內,原權利人得檢附證明文件按其法定應繼分,向國有財產局申請專戶提撥發給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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