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5日 星期五

初探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初探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高雄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
耕地之租佃,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耕地地租租額,不得超過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耕地租佃期間,不得少於六年;其原約定租期超過六年者,依其原約定。耕地租約應一律以書面為之。租約之訂立、變更、終止或換訂,應由出租人會同承租人申請登記,係為保護佃農及謀舉證上便利而設,非謂凡租約之訂立、變更、終止或換訂,須經登記,始能生效,亦即登記僅屬對抗效力。各縣市的鄉鎮市區公所是承租者的主管機關,內部設立耕地租佃委員會,當因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致農作物歉收時,耕地租佃委員會查勘歉收成數,議定減租辦法,如因災歉致收穫量不及三成時,應予免租,惟仍應依同條第一、二項請求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查勘歉收成數,議定減租辦法,非謂耕地收穫量,一旦因災歉不及三成時,毋庸踐行任何法定程序,即當然免租。又種植稻、麥、茶、桑等供食衣原料之植物,固為農作物,即為改善居住、 育樂環境而種植花卉樹種等園藝作物,以供出售者,既與造林有間,其所栽植之植物,係屬農業經營之一種,仍不失為農作物。
出租人不得預收地租及收取押租,如有無條件提供承租人農舍使用,仍由承租人繼續使用,出租人不得藉詞拒絕或收取報酬。耕地出賣或出典時,承租人有優先承受之權,出租人應將賣典條件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受者,視為放棄。出租人違反而與第三人訂立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承租人,所謂不得以其契約對抗承租人,固係指該項以買賣為原因而成立之移轉物權行為,對於承租人不生效力而言,與土地法僅得向出租人請求賠償損害不同,故承租人如未接獲出賣條件之書面通知,仍非不得請求法院確認其就耕地有優先承買權之存在,如在法院拍賣過程中有法院漏未通知情形發生時,承租人不能引用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規定為聲請或聲明異議,只能訴請確認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亦為權利之一種,原則上因拋棄而消滅,承租人就其優先承買權倘曾向出租人為拋棄之意思表示,自後即不得再行主張及行使。
承租人應自任耕作(包括其家屬在內,亦即,共同生活之親屬有數人能自任耕作者,縱使部分家屬在他處有其他工作或在求學而不自任耕作,仍應視為其有自耕能力),並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如有違反,自行為時起,原訂租約無效(指轉租及未轉租部分之全部租約均無效),得由出租人收回自行耕種或另行出租。承租人因服兵役致耕作勞力減少而將承租耕地全部或一部託人代耕者,不視為轉租。承租人對於承租耕地之特別改良得自由為之,其特別改良事項及用費數額,應以書面通知出租人,如此,方能於租佃契約終止時,由出租人償還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
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出租人如欲終止,應於收益季節後次期作業開始前為之,並必須符合下列情形:(一)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二)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三)地租積欠達兩年之總額時,但需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四)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時,不問其不為耕作者係承租耕地之一部或全部。(五)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但此時出租人雖可終止,但應給予承租人「改良土地所支付而現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之費用」、「尚未收穫農作物之價額」、「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作為補償,但兩者並無對待給付之關係,自不發生同時履行抗辯問題。
租約於租期屆滿時,除出租人依本條例收回自耕外,如承租人願繼續承租者,應續訂租約,故租約期滿時,承租人如有請求續租之事實,縱為出租人所拒絕,租賃關係亦非因租期屆滿而當然消滅。如拒絕續訂租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不得不慎重。法律上對於出租人能否「收回自耕」,原則上採除外法,亦即,當出租人「不能自任耕作者」、或「所有收益足以維持一家生活者」、或「因收回耕地,致承租人失其家庭生活依據者」,則出租人不得收回自耕,亦即,只有當出租人不能維持其一家生活時,才有可能收回自耕的機會,但如果承租人也因收回而失其家庭生活依據時,鄉鎮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聲請予以調處。當然,如可以收回自耕時,出租人應補償承租人「改良土地所支付而現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之費用」、「尚未收穫農作物之價額」、「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
另外,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應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服調處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應即迅予處理,並免收裁判費用。前項爭議案件非經調解、調處,不得起訴;經調解、調處成立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給予書面證明。故出租耕地出賣時,出租人與承租人因優先承買權發生之爭議,屬於租佃爭議之一種,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非經耕地租佃 委員會調解調處,不得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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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4日 星期四

與15歲女子性行為,男緩刑2年

高雄律師兒少性行為新聞剖析
搞大15歲女友肚子 男緩刑2年
【高雄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
載,基隆市莊姓男子去年與一名少女交往,期間2人曾在友人住處、公園發生性行為,後因少女懷孕到醫院作引流手術,院方通報員警處理。因他付10萬元與少女家人達成和解,法院判他5個月徒刑,緩刑2年。
按刑法第227條規定: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莊姓男子與少女為男女朋友,因少女年紀太輕,智慮並非成年人,故法律才設制規定保護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而莊男雖辯稱不知道女友未成年,但這種辯稱常被打槍,主因是外表跟語氣很容易經由當庭辨識而於常人眼光是否不知情,而基本上如果被認定有罪,因該罪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是不能易科罰金,普遍要尋求是否能與少女家屬達成和解,以求得緩刑,故莊男既然有與少女家屬達成和解,故法院審酌後准予緩刑的原因就在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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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3日 星期三

徵信社抓姦失敗,法院判退費壹佰萬

通姦小三徵信社新聞剖析
徵信社抓姦失敗,法院判退費壹佰萬
【高雄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
載,姜姓女子懷疑蔡姓老公與林姓女同事有染,花百萬元請楊姓徵信業者抓姦,但徵信社員工抓姦時,發現蔡與林女衣著整齊,未能抓姦在床,姜女無法提告,姜要求楊退回1百萬元,地院以楊未能完成任務,昨判決楊要退回壹百萬。。
徵信社辯稱,雙方合約並無「未拍到性器官接合即全額退款」共識,只針對「離婚、賠償或通姦可以成立犯罪的證據」達成合意,且後來確有拍到蔡男與林女共處一室的照片,證明徵信社已完成任務。
按抓姦工作的觸法風險與高額費用,具有對價關係,本件雙方契約確有提及「捉姦成果須讓姜女能提告通姦、離婚或損害賠償等訴訟」,而姜與楊簽定契約以5萬元委任楊協助調查蔡與林交往照片、外遇證據、林女住處等資訊,同月25日,姜又以60萬元,委託楊在一個半月內協助掌握蔡、林通姦事實,但楊以蔡家族勢力龐大,需打通關節為由,要求再加40萬元,共100萬元,直到姜女與丈夫離婚後,卻連沾有體液的衛生紙、保險套或是兩人衣衫不整、親密露骨的行為或通訊紀錄等均未逮獲,終告抓姦失敗,因此,契約乃屬不完全履行而屬給付不能,且承攬抓姦本應於完成工作後始能領取報酬,徵信社雖曾拍到兩人同行的跟蹤影片,但捉姦部分僅拍到蔡、林衣著整齊、共處一室,兩人並無逾矩行為,徵信社收取一百萬元酬金確實太高,故判徵信社須退費一百萬元,應屬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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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日 星期一

偷情男女互騙單身 抓姦不起訴

通姦新聞剖析
偷情男女互騙單身 抓姦不起訴
【台南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
載,張男和黃女交往半年,互騙對方是單身,被另一半告通姦,檢方以2人刻意隱瞞婚姻,主觀無犯意不起訴,雙方配偶都認為不合理,考慮再議。
地檢署調查,張姓男子(44歲)和黃姓女子(31歲)去年9月相識,今年3月,張妻看到丈夫手機LINE裡有多通私密、挑情的通訊,經跟蹤後抓到2人幽會,控告妨害家庭,黃女的另一半獲悉後也加入控告。檢察官偵辦時,對2人隔離訊問,張和黃女承認有親密行為,但張供稱,黃女說她已離婚,交往時是單身。黃女也說,張先說是單身,後來改口說離婚。
本件因為告訴人無法證明雙方主觀上知道對方有配偶,所以不構成通姦犯意,進而為不起訴處分,是案例中常見的不起訴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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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5日 星期二

女工為鋼筋作業而撿紙卻墜樓,法院認屬職災而判包商賠113萬

高雄律師職業災害新聞剖析
女工「撿一張紙」墜樓 包商判賠
【法通法律事務所】
載,高姓女工人撿紙時從三樓墜落一樓,全身多處骨折,她指控包商沒有固定走道夾板、提供安全措施,請求包商給付醫療費等四百一十二萬元。地院審理認為,高婦摔傷屬職業災害,判決包商給付她113萬多元。
高婦起訴主張:她100年2月15日爬上工地三樓施工,一張工程料單被風吹走,工頭怕紙張遺失,要她去撿回,但走道夾板下方的木條突然斷裂,她從三樓墜落到一樓地面,因此認為承包商沒有固定、支撐好走道夾板,該處也沒圍警戒線,承包商反駁說她受傷不是綁紮鋼筋所致,不算職業災害。
按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所稱之職業災害,固包括勞工因事故所遭遇之職業傷害或長期執行職務所罹患之職業病,且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應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定之,又勞工因遭職業災害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予以補償,該雇主所負之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並不以雇主有故意或過失或其他可歸責事由存在為必要,係採無過失責任主義,皆應負補償之責任。本件高婦撿紙是伴隨鋼筋作業而衍生,屬於工作上的附屬行為,認定她墜樓受傷屬於職業災害,又包商沒提供安全帶或架設安全網,包商的過失與高婦受傷有因果關係,因此判決高婦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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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3日 星期日

輔導長載士兵車禍,撞傷單車客,國賠2千萬

台南律師車禍國賠新聞剖析
輔導長載士兵車禍,撞傷單車客,國賠2千萬
【法通法律事務所】
載,陸軍謝姓輔導長開小客車載士兵回營時,撞上騎單車的科技公司王姓總經理,造成對方腦出血等重傷害,年薪3百多萬元的王請求國家賠償,法院認定謝是奉連長命令載運士兵,判陸軍司令部國家賠償2千2百多萬元。
按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所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所謂行使公權力,係指公務員居於國家機關之地位,行使統治權作用之行為而言;並包括運用命令及強制等手段干預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行為,以及提供給付、服務、救濟、照顧等方法,增進公共及社會成員之利益,以達成國家任務之行為,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371 號、80年度台上字第52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本件謝姓輔導長2年多前奉連長之命去接士兵回營區辦退伍手續,自應視為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延伸。是謝姓輔導長撞到騎單車的王姓男子,造成腦出血、肋骨、腰椎骨折等傷害,足以認定是執行公務。又原告主張王姓男子當時擔任一家總經理,年薪335萬6,400元,離退休65歲還有13.75年,就勞動能力減損鑑定出少69.21%,,因此,就所失工作能力損失金額可勞動能力減損達2,383萬9,069元,另外,再加上醫療支出39萬3,036元、精神損害400萬元等,總計受有3,579萬4,532元之損害,但法院認為,原告勞動能力減損則依年薪335萬6,400元之69.21%比例,即232萬2,964元,計算所減少勞動能力數額,復依霍夫曼式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共計2,486萬236元。並扣除已獲醫療費用保險理賠11萬4,806元和謝姓輔導長個人賠償金額,以及慰撫金過高應以15萬元計算,判決陸軍司令部再賠2千2百多萬元,應屬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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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2日 星期六

實習醫師擅插鼻胃管?法院認為遵醫囑,判無罪

台南律師醫療糾紛新聞剖析
實習醫師擅插鼻胃管?法院認為遵醫囑,判無罪
【法通法律事務所】
載,兩年前在萬芳醫院擔任實習醫師的周姓醫學生,被訴在無醫師在場,擅自強行插回王姓病患脫落的鼻胃管,因不當刺激王氣管,心跳呼吸一度停止,造成腦部缺氧重傷害,被依過失重傷害罪起訴,但地院審理後,根據醫審會鑑定,認為實習醫師可置放鼻胃管,且周是依醫囑,判他無罪。
本件檢察官起訴的要旨約略是:被告明知鼻胃管脫落或遭拔除時,應先行重新評估有無再行置放之必要,如有重新置放鼻胃管之需要時,應由經醫師考試及格之正式醫師開立醫囑單始可執行鼻胃管之重新置放動作,且當時被害人意識清楚,雙手擺動明顯抗拒被告裝回鼻胃管,被告竟未重新評估有無再行置放鼻胃管之需要,亦未取得主治醫師或值班醫師開立之醫囑單,即擅自強行對被害人插回鼻胃管,且被告於置放鼻胃管之過程,因不當刺激被害人之氣管,造成其氣管嚴重痙攣收縮,致被害人於數分鐘後發生無法測得任何血氧飽和度之情形,同時心跳、呼吸瞬間停止,嗣經當日值班之住院醫師黃萬均、吳昱勳及麻醉科主治醫師等陸續前來協助急救,惟被害人之氣管因前述被告之過度刺激而痙攣收縮,導致被害人對施以甦醒球之治療(即供給氧氣)毫無反應,即血氧飽和度無法回復,直至插入氣管內管後,氧氣始能順利進入肺部,被害人雖於同日晚間10時10分急救後恢復心跳及呼吸,惟仍受有持續昏迷不醒即缺氧缺血性腦病變合併大腦皮質功能及腦幹損傷之對身體健康重大不治之重傷害,經轉送加護病房治療後,於102年6月14日死亡,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業務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 嫌云云。
被告則辯稱:因被害人的病歷上有醫囑記載要置放鼻胃管,且病歷上載有「O2 with non-rebreathing mask FiO2 100% 12L/min(以非再吸入性氧氣面罩給予每分鐘12公升之純氧)」之醫囑,亦即被害人持續需要高濃度氧氣面罩之意,此醫囑在伊為被害人重新置放鼻胃管前未被取消,因此被害人須以鼻胃管達到胃部減壓和餵食、餵藥的目的,故伊當時評估被害人必須重新置放鼻胃管,伊是延用原先置放鼻胃管之醫囑,且在評估後決定把鼻胃管置放回去,伊置放鼻胃管之動作亦屬正確等語。
法院判決無罪的理由是:(一)被害人於101年1月11日有需要輸入大量氧氣之情形,被告為被害人置放鼻胃管前,被害人之生命徵象並無不適合放置鼻胃管之情況,且應有繼續置放鼻胃管之必要。且醫囑明確記載被害人經診斷認應持續以高濃度氧氣面罩治療,且須置放鼻胃管,其每日進食並改為以鼻胃管餵食之食物,鼻胃管亦須每日照護,則被害人在醫師評估不需繼續使用鼻胃管前,均應持續使用鼻胃管。(二)大七醫學生是否可以從事醫療行為?本案案發時,在萬芳醫院若發生病患自拔鼻胃管之情形,實習醫師可獨立判斷是否重新置放鼻胃管,且護理師發現病患自拔鼻胃管之情況時,通常亦均通知實習醫師前去處理,實習醫師在執行置放鼻胃管後,再請醫師補開醫囑即可,此觀萬芳醫院100年12月2日實習醫學生臨床職務討論會議之會議討論內容及該會議所決定之「醫師職務工作單」將「NG放置」列為工作項目之一亦明。又實習醫師乃醫學系7年級學生,經由大學時期之醫師養成過程、基礎與臨床醫學教育及醫院見習課程,在現行體制下,醫師在醫院實習前須經過職前訓練,其內容包含基礎抽血、心電圖檢查、鼻胃管、導尿管等置放技巧,實習醫師於醫院實習時,為醫院成員之一,亦屬醫療團隊之一員,有執行基本醫療處置之能力,故鼻胃管之置放可由實習醫師進行,亦符合醫師法第28條之規定等節,有醫審會102年5月8日1010426號鑑定書鑑定意見在卷可考,是在病患自拔鼻胃管之情況下,由實習醫師獨立判斷是否重新置放及執行鼻胃管之置放,應屬目前醫療實務上普遍接受且實行之情形。再「放置鼻胃管原則上需要開立醫囑,但若是鼻胃管到期或脫落需要更換,沿用原有之醫囑繼續執行,應該是合理可以接受的」等情,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102年12月2日院醫行字函附卷可參,益證置放鼻胃管之醫囑原則上具有持續之性質,若是到期或脫落需要更換,沿用原有之醫囑繼續執行,屬醫療實務可接受之合理情形。(三)急救過程是否有疏失?被害人於住院時,可能已有心臟功能不佳之情形;又被害人於案發時處於急性肺水腫之狀態,需給予血管擴張劑及高劑量利尿劑治療,且需使用高濃度之氧氣面罩以維持體內所需氧氣濃度,其病況係處於急性期且不穩定之狀態,此病況可能惡化導致需施行心肺復甦術,而被害人因經歷長時間心肺復甦術急救,於急救過程中,腦部處於低血氧與低血流灌注狀態,致發生缺氧缺血性腦病變合併大腦皮質功能及腦幹損傷而持續昏迷不醒,被害人於101年1月11日晚間9時27分許發生需急救之情形,其原因與被害人當時病況進展與嚴重程度應有關聯,醫審會102年5月8日1010426號鑑定書之鑑定意見亦同此認定,是自不能以被害人於急救過程中對氧氣治療無良好反應即認定被告置放鼻胃管時刺激被害人氣管成氣管嚴重痙攣收縮。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確有如公訴意旨所述之業務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犯行,揆諸前 揭說明,自難僅憑公訴人所提之前述證據,即認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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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1日 星期五

父母贈與子女要如何才能最大免稅?

台南律師贈與稅新聞剖析
父母贈與子女要如何才能最大免稅?
【法通法律事務所】
基本上,父母要贈與子女,除了每年每人220萬元的贈與免稅額外,尚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當子女於婚嫁時,給子女的婚嫁財物於100萬元內享有婚嫁免稅額,也就是,當子女結婚時,可以從父親那裡有320萬元免稅額,母親那裡有320萬元免稅額,當年度最多可接受640萬元來自父母的贈與。所以,如果新婚夫妻想要買房子又有父母親資助時,最好選擇在年底結婚,如此一來,父母親分別在年底及次年初使用該2年的贈與額度,等於可以在短時間得到父母1,080萬元贈與【(220萬元+22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220萬元+220萬元)=1,0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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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愛後男友:「我不愛你」,女子怒告性侵

做愛後男友:「我不愛你」,女子怒告性侵
高雄律師強制性交新聞剖析
【法通法律事務所】
載,1名女子讓男友破處後,嬌羞地問「你愛我嗎?」沒想到男友竟然回「我不愛!」女子氣得怒告對方性侵。
按本件雖然對方表明不愛,然在性行為時,雙方乃屬合意,並無違反女姓意願,因此,是在你情我願的情況下發生,乃屬同意「獻身」,並沒有被強迫,故屬於感情糾紛,不構成性侵,男子後來獲得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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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0日 星期一

父家暴不聞問,子女聲請從母姓,法院判准

父家暴不聞問,子女聲請從母姓,法院判准
子女改姓房屋新聞剖析
【台南法通律師事務所】
載,蔡姓女高中生難忘幼年時被父親家暴,父母離婚後,生父多年來沒關心過她,只透過人給過一次壓歲錢,母親代她聲請改從母姓,她作證說「除了家暴,對生父幾乎沒印象」,法官裁准她改母姓。
按民法第1059條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本件法院判准子女改姓,主要法源依據是民法第1059條規定。但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三、子女之姓氏與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不一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應屬有理。其中最特別的是,當認領時子女姓氏與單獨監護之父母不同時,則可以聲請改姓,此點乃是常被遺漏的適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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