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律師兒少性行為新聞剖析
搞大15歲女友肚子 男緩刑2年
【高雄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
據報載,基隆市莊姓男子去年與一名少女交往,期間2人曾在友人住處、公園發生性行為,後因少女懷孕到醫院作引流手術,院方通報員警處理。因他付10萬元與少女家人達成和解,法院判他5個月徒刑,緩刑2年。
按刑法第227條規定: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莊姓男子與少女為男女朋友,因少女年紀太輕,智慮並非成年人,故法律才設制規定保護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而莊男雖辯稱不知道女友未成年,但這種辯稱常被打槍,主因是外表跟語氣很容易經由當庭辨識而於常人眼光是否不知情,而基本上如果被認定有罪,因該罪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是不能易科罰金,普遍要尋求是否能與少女家屬達成和解,以求得緩刑,故莊男既然有與少女家屬達成和解,故法院審酌後准予緩刑的原因就在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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