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非親生,無法繼承,生母離婚請求分配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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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載,80多歲蔡姓老翁田產多,長子爆料他的弟弟是母親與鄰人有染所生,老翁才發現小兒子非己出,打官司確認非其子,但妻子訴請分配財產,法院判決蔡要給妻子1900多萬元,小兒子仍可從母親處拿到財產。
按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不包括在內。此外,如果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要注意者,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專屬性,不得讓與或繼承,且時效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或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也不能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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