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責任制,未經主管機關同意,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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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載,一位保全人員去年聲請釋憲,大法官726號解釋文指出,若雇主申請責任制,未經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勞動契約無效,必須照付加班費及假日工資。
按勞基法84條之1規定,勞雇雙方可另行約定,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其工時、例假、休假及女性夜間工作不受該法30、32、36及37、49條限制。
以往判決認為勞雇另行約定的效力,不受未報請主管機關核備的影響。大法官726解釋文從有利勞工方向解讀,未來可望統一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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