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6日 星期三

高雄氣爆受災戶如何請求國家賠償損害?

高雄氣爆受災戶如何請求國家賠償損害?
高雄律師氣爆新聞剖析
【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按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凡供公共使用或供公務使用之設施,事實上處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管理狀態者,均有國家賠償法第三條之適用,並不以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有為限。本條係採無過失主義,非以管理或設置機關有過失為必要。
本件高雄市政府管理之柏油路段下方既留有危險管線,而當時是哪個單位讓這些管線暴露在充滿水氣的排水道箱涵內,並在長達數十年的埋設期間,市府竟未能建立管線資料,任由業者自主管理,而當丙烯洩漏時,無法即時知悉該條道路上有埋設何種管線,致未能及時修補,況且,從氣爆前各該重要路段已經濃煙密佈,市府卻又未設置任何警告標誌,造成行駛於高雄三多路、二聖路、一心路之用路人及行人暴露於足以影響行車及用路之安全,已不具備通常應有之狀態及功能,即係公共設施管理之欠缺,受災戶因此受有身體或財產之損害,自得依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請求高雄市政府負賠償責任,至損害之原因,縱係由於某公司管線年久失修所致,倘認該公司應負責任,依同法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高雄市政府對之有求償權,並不因而可免除高雄市政府對被受災戶之賠償義務。
本件受災里民們的賠償請求權,自731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唯需注意者,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因此,各位受災里民應先向高雄市政府請求賠償協議。當高雄市政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始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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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22日 星期二

銀行法所謂犯罪所得與如何認定共犯

銀行法犯罪所得與共犯
高雄律師銀行法剖析
【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一、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在類型上係違反專業經營特許業務之犯罪,屬於特別行政刑法,其後段將「犯罪所得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者」,資為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加重處罰條件,無非係基於違法辦理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所收受之款項或吸收之資金規模達新台幣(下同)一億元以上者,因「犯罪所得愈高,對社會金融秩序之危害影響愈大」所為之立法評價。就違法吸金而言,立法目的既在處罰達一定規模之吸金行為,則犯罪行為人於對外違法吸收取得資金時,犯罪已然既遂,即使犯罪行為人事後再予返還,仍無礙於本罪之成立。從而本條項後段所稱「犯罪所得」,自係指犯罪行為人參與違法吸收之資金總額而言,即令犯罪行為人負有依約返還本息之義務,亦不得用以扣除,始符立法本旨。至於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一關於「犯罪所得」財物之沒收,所以規定「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乃側重在剝奪犯罪行為人從犯罪中取得並保有所有權之財物,有將之強制收歸國家所有,使其無法享受犯罪之成果,故得為沒收之「犯罪所得」財物,必須是別無他人對於該物得以主張法律上之權利者,始足語焉。細繹兩者「犯罪所得」之規定,同詞異義,概念個別。違法吸金當事人約定返還本金者,因與計算「犯罪所得」無涉,自無庸扣除。
二、學理上所稱之相續共同正犯(承繼共同正犯),固認後行為者於先行為者之行為接續或繼續進行中,以合同之意思,參與分擔實行,其對於介入前先行為者之行為,茍有就既成之條件加以利用而繼續共同實行犯罪之意思,應負共同正犯之全部責任。但刑法修正前之連續犯、牽連犯等裁判上一罪,以及集合犯、結合犯與刑法修正前之常業犯等實質上一罪,本係合併數個獨立犯罪或結合成一罪,而從一重處斷或以一罪論,故如後行為者介入前,先行為者之行為已完成,又非其所得利用者,自不應令其就先行為者之行為,負其共同責任。違反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而經營銀行業務之行為,行為人先後多次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犯行,依社會客觀通念,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概念,屬於集合犯實質上一罪關係。犯罪行為人對外違法吸收資金,於反覆多次收取被害人交付之資金時,其各該當次之犯罪實已成立,僅在評價上以一罪論而已。因此,其他犯罪行為人在共同意思聯絡範圍內,應僅止於對其參與之後,就嗣後違法吸收之資金,負共同正犯之罪責,對於參與之前已違法吸收之資金,既與其參與之行為不具因果關係,亦非其所得利用,自不應令負違反銀行法之共同正犯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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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15日 星期二

通姦賠償過高,可個案訴請酌減

通姦賠償過高,可個案訴請酌減
高雄律師通姦新聞剖析
【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據報載,楊姓女子是張姓男子的小三,張妻委託徵信社到高雄市旅社抓姦,事後楊女賠償50萬元,並簽下和解書承諾從此斷絕往來,否則賠償張妻100萬元,因兩人仍繼續來往,張妻向法院訴請求償,法院判決楊女應賠償張妻20萬元。
本件法院認為兩人來往密切的主要證據是依據電話通聯紀錄,張男在去年7月1日到10月4日打了221次電話給楊女,通話最長時間達1121秒。法院認為張妻求償有理,但密集互通電話、出遊,都無法證明楊女與張男通姦,雙方約定違約金過高,裁定賠20萬元。
基本上徵信社抓通姦時,常會利用人之急迫輕率無經驗要求簽署高額賠償金,但基本上法院慣例是依照行為人的家境來認定應該賠償的金額,如果是小康家庭,多數判賠30萬上下,並不是每件都必須賠償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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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13日 星期日

法務部草案將增定不孝條款,讓不孝子女喪失繼承

不孝條款,讓不孝子女喪失繼承
高雄律師繼承新聞剖析
【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據報載,法務部將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提出,將沒有正當理由且未扶養父母的不孝子女,也列入喪失繼承權的範圍。至於代位繼承也將跟著修正,針對有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喪失繼承者,其直系卑親屬將不得代位繼承,但這種規定,其實是將錯誤歸於孫子女,這是不正確的,如果是因為孫子年幼而不願讓不孝子女代管,就直接明文禁止代管即可,何必剝奪孫子女的代位權,真不知在想什麼?
另外,修改自書遺囑必須親自書寫之規定,將來可改採以電腦打字列印後簽名,亦為有效,另外,針對重病患者或身障者,可以比手劃腳或透過通譯表達意思,但要全程錄音錄影才有效。
另外,法案也針對繼承人中如果有胎兒的時候,因為現行法是規定要保留胎兒繼承持分,其他繼承人就可以先分配遺產,但是如果是多胞胎的時候,造成繼承人數不確定,故也修正成必須等到胎兒出生後才可以分割財產,減少爭議。此外,特留分部分,將從原來的應繼分二分之一降為三分之一,兄弟姊妹和祖父母的降為四分之一,好尊重遺囑人的基本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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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12日 星期六

淺談國民年金

淺談國民年金
高雄律師法律常識選輯
【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國民年金於97年10月1日開辦,主要納保對象是年滿25歲、未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沒有參加勞保、農保、公教保、軍保的國民,提供「老年年金」、「身心障礙年金」、「遺屬年金」三大年金給付保障,及「生育給付」、「喪葬給付」二種一次性給付保障。
國民年金的被保險人(符合一種即可):(一)未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公教保養老給付及軍保退伍給付。(二)97年12月31日以前僅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不論年資及金額)。(三)98年1月1日以後僅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但領取之年資未達15年或一次領取金額未達50萬元。(四)曾領取公教保養老給付或軍保退伍給付,A、未曾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或在97年12月31日以前曾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且領取公教保養老給付及軍保退伍給付的年資合計未達15年或一次領取金額合計未達50萬元(領取勞保老年給付的年資及金額不列入計算)。B、於98年1月1日以後曾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且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公教保養老給付及軍保退伍給付的年資合計未達15年或一次領取金額合計未達50萬元。
需注意者,如果已參加勞保普通事故保險者(含參加裁減資遣人員繼續加保、育嬰留職停薪人員繼續加保、職災勞工離職後繼續加保者),在加保期間均不得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又被保險人應繳納之保險費及利息,未依規定繳納前,不計入保險年資。
至於所謂老年年金給付,參加國民年金保險者,於年滿65歲時,不論國保年資有幾年,均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勞保年金制度實施後,勞保被保險人需勞保年資滿15年才能請領勞保老年年金給付,然而,勞工年滿65歲時如果勞保年資沒有達到15年,但經併計以往曾參加國保的年資後有滿15年以上,還是可以請領勞保老年年金給付。國保和勞保的老年年金給付,必須分別依國民年金法和勞工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各別計算保險年資及給付金額,再匯入被保險人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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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5日 星期六

離婚證人未見聞,離婚無效,1女擁2夫??

離婚證人未見聞,離婚無效,1女擁2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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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記者吳世聰/嘉縣報導】
嘉義縣陳姓女子離婚後,與葉姓男子結婚,未料陳女的前夫卻反悔,以離婚協議書簽名的證人不在場,訴請離婚無效獲准,此舉讓陳女形同有2名合法老公,成為「一妻二夫」的奇怪現象。
陳女說,離婚是前夫所提,單姓證人是他找的,她和熊男還一起拿著離婚協議證書,到戶政單位辦理離婚登記,認為離婚合法成立
略......

【台大法律蔡律師解析】
離婚協議書上證人未親見、親聞,確認離婚真意而簽名,不符離婚要件。
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之規定,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該後婚姻為有效,該規定於民法修正前重婚者,仍有適用。此外,依照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新增民法第988條之1規定,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因此如果後婚姻雙方均屬善意無過失者,此時後婚存在,前婚視為消滅,而無重婚的情形發生。
只是本件陳女是否屬於善意無過失?查陳女辯稱離婚證人是前夫找的,他相信離婚是有效,但縱使為真,縱使善意,但是否無過失?離婚本身證人就是要親自見聞,未見聞者無證人資格,不是嗎?這是普遍常識,要不然為何叫證人?如此,則陳女因非無過失,則後婚無效,是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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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3日 星期四

涉毆退休警致死 鄰居男子送辦

涉毆退休警致死 鄰居男子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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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朝福高雄13日電】
呂姓男子涉嫌與鄰居王姓退休警員互嗆、互毆,王男倒地不起,送醫急救仍不治;高雄市警方今天將呂男依殺人罪嫌送辦。
警方表示,王男倒地後,疑因後腦部撞地,倒地不起,大樓管理員趕緊通報警消協助救護;但警消到場時王男已無呼吸心跳,經救護員以心肺復甦術和送醫急救,但仍不治。
略......
資料來源:http://www.cna.com.tw

【台大法律蔡律師解析】
雙方一言不和互毆,王男倒地後,如果是因為後腦部撞地造成死亡,則是涉及傷害致死,刑度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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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意不足…酒駕撞死台大女醫 判刑5年半

悔意不足…酒駕撞死台大女醫 判刑5年半
高雄屏東台南律師
【聯合報╱記者饒磐安/新北報導】
男子詹00酒後駕車,在市區高速行駛想擺脫員警時,失控撞死路人台大女醫師曾00並逃逸;新北地院認為詹雖認罪並向家屬道歉,卻心存僥倖隱瞞部分案情,悔改誠意不足,不嚴懲難以遏止酒駕歪風,昨天依酒駕致死、肇事逃逸等罪判刑五年六月。
曾女被撞彈飛約一層樓高後重摔落地,詹未下車協助就醫,仍繼續往前開了約一百公尺,遭當地巡守隊員攔下,警方檢測的酒測值達零點五六毫克。曾00傷重送醫急救仍回天乏術,家屬發揮大愛,捐出她的多個器官遺愛人間。
略......
資料來源:http://udn.com

【台大法律蔡律師解析】
法院在認定有無犯後態度不佳,主要判斷的依據有二:有無達成和解?有無承認全部犯罪?本件被告雖向被害人家屬道歉,但還是沒有提出與家屬和解及彌補的方法,且根據證人證詞,顯示被告肇逃,但被告卻辯稱沒有肇逃犯意,因此,難認他有犯後悔改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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