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5日 星期二

通姦賠償過高,可個案訴請酌減

通姦賠償過高,可個案訴請酌減
高雄律師通姦新聞剖析
【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載,楊姓女子是張姓男子的小三,張妻委託徵信社到高雄市旅社抓姦,事後楊女賠償50萬元,並簽下和解書承諾從此斷絕往來,否則賠償張妻100萬元,因兩人仍繼續來往,張妻向法院訴請求償,法院判決楊女應賠償張妻20萬元。
本件法院認為兩人來往密切的主要證據是依據電話通聯紀錄,張男在去年7月1日到10月4日打了221次電話給楊女,通話最長時間達1121秒。法院認為張妻求償有理,但密集互通電話、出遊,都無法證明楊女與張男通姦,雙方約定違約金過高,裁定賠20萬元。
基本上徵信社抓通姦時,常會利用人之急迫輕率無經驗要求簽署高額賠償金,但基本上法院慣例是依照行為人的家境來認定應該賠償的金額,如果是小康家庭,多數判賠30萬上下,並不是每件都必須賠償100萬元。
如果您滿意本所電話諮詢服務,請,謝謝。
法通法律事務所地址:高雄市前鎮區桂林街102巷42號1樓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注意:只有此網誌的成員可以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