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8日 星期六

租處自殺損房價,家人有善盡監督,法院判免賠

租處自殺損房價,家人有善盡監督,法院判免賠
租賃買賣房屋新聞剖析
【台南法通律師事務所】
載,林姓男大生在租屋處燒炭自殺,莊姓女房東主張房子變凶宅、房價減損,向林的阿姨及外公求償三百七十三萬元。一、二審法院雖認為求償有道理,但林的阿姨和外公對林的監督沒有鬆懈,判決免賠。全案可上訴。
按民法第187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本件法院認為雖然房價確實有因為變成凶宅而減損,然而,審酌林的阿姨非法定代理人,本無監督義務,且按月給孩子零用錢,兩人關係緊密,至於林的八十多歲的外公對孫子加以監督、沒有鬆懈,仍無法避免自殺憾事,故法院審酌上情後,並斟酌林的同班同學留言「我看到的你是那麼地發光發亮」、「明確知道自己的目標,並努力往前邁進」等內容緬懷,研判林生前活潑開朗,縱使家人同住也難預測到其有自殺傾向,故認為無期待可能以避免憾事發生,故不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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