姊養家沒嫁,弟允贈200萬反悔,法官判應給
高雄律師贈與新聞剖析
【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據報載,五十多歲古姓女子國中未畢業放棄升學,當女工賺錢補貼家計,助父母積攢數千萬元家產,成年後又因罹病終身未嫁,三名兄弟十五年前允諾各贈兩百萬元感謝她為家庭付出,後因爭產鬧翻,兩個弟弟反悔不給錢。最高法院昨判三兄弟應履約定讞。
按現行民法第四○八條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又修法前該條第二項是規定,於立有字據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本件古姓女子因為要賺錢補貼家計,放棄升學,三名兄弟十五年前允諾各贈兩百萬元感謝她為家庭付出,乃屬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故法院判准三名兄弟給付M,核屬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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