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長參選人送電蚊拍、手電筒,賄選罪起訴
高雄律師賄選新聞剖析
【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據報載,參選花蓮0里長的無黨籍李00,上月底在社區的中秋節晚會前,分贈里民電蚊拍、LED手電筒,現場也發競選文宣,收受禮品的里民「也知道對方送東西,是要尋求支持。」花蓮地檢署今天將全案偵結,認為被告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而約定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將被告予以起訴。
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而約定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亦即須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是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以及所行求、期約、交付之對象是否為有投票權人而定。上開對價關係,在於行賄者之一方,係認知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在受賄者之一方,亦應認知行賄者對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且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並不以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而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而為判斷。
本件李姓男子在中秋晚會前分贈里民電蚊拍、LED手電筒,現場也發競選文宣,確實是有可能該當上開罪責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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